银魂剧场版全集白:[转载]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请教重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7 02:57:59
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请教重组(2011-07-24 07:50:08)  

向税总请教重组

作者:李利威

距离重组四号公告出台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但与其初次对目时的震惊仍然历历在目。一年的时间经历了孕期生女,但与重组远离的日子丝毫未消融对四号公告的种种困惑,昨日终于与总局所得税处领导面对面,求教重组诸多不解,以下就坛子里曾热议的两个问题,与大家共享。

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重组?

答:适用。

taxlawyerli点评:曾在视野里传出一种声音,该种情形不适用特殊重组,理由为这种情况既未支付对价又不属于同一控制,所以不适用,据传该种观点传出于总局,此次,得到肯定答复,适用,没有问题,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适用特殊重组。

问:四号公告出台后,长投换长投也属于股权支付对价,也适用特殊重组了,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例如,甲持有乙,乙的计税基础为1,公允价值为3,丙持有丁,丁的计税基础为2,公允价值为3,用甲的乙换丙的丁,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呢?

答: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换出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甲持有丁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丙持有乙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这也是互为收购说。

taxlawyerli点评:这种确定计税基础的方式就是千里马兄一直倡导的“互为收购说”,个人认为,其虽然与59号文的规定有所背离,但确实是现有情况下最佳的处理方式了。

问:定向增发情况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呢?例如甲收购乙持有丙的股权,丙的计税基础为1,公允价值为3,收购后,甲持有丙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乙持有甲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丙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乙持有甲的股权计税基础也为1。

taxlawyerli点评:定向增发的方式用“换出确定换入”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增发(即用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的情况下,只能尊重59号文的规定,无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了。但现在很多股权收购定向增发和长投支付并存,例如宁波富达的股权收购,只能很尴尬地使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长投支付的用“换出确认换入”,定向增发严格按59号文,均以被收购股权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了。曾听闻,总局会出台文件,弥补这一遗憾,不过这次与总局领导请教的过程,深感这个补丁文件的出台将是个遥遥无期的过程。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