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少钱可以报案么:明清两代时期,狱中女囚的凄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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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时期,狱中女囚的凄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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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7-6 20:37


“贞操”又叫贞节,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权社会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却必须严守贞
操,甚至以身殉节。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因此,古代的女人宁愿饿死,也不愿失去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为女囚,便等于从此失去了贞操。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奸淫则更是家常便饭。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
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晚清文人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一直坚持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一个监狱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开说:凡是发到这里的女人,哪一个不是犯法的?已经犯法还充什么节妇!因此,历代法律对
妇女收监监禁,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内讯问。

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很难逃脱这种厄运了。

清代对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总是先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会被吊起来。至于做贼的女犯,更是与众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臭气;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直到天明才放出来。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那时除一死,竟没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纸空文。那些书办、衙役干脆把官媒婆处当作是免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个个都要前来领教,张三才去,李四又来,甚至昼夜不绝,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乐。
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这个地方,也就不得不从。所以女犯失身破节,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中
也有少数真正节烈不肯失身的,触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来残酷的毒打和凌虐。

在一篇名叫《活地狱》的小说中,有一个女犯,因为不愿顺从,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个巴掌,打得她跪在地上,苦苦哀求,然后又叫人从梁上放下一根又长又粗的麻绳,把这女犯揿倒在地,将她的手脚如同捆猪一般捆住,再把大麻绳一头穿在她的手脚之中,穿好之后,打了一个死结,再将麻绳另一头用力拉,霎时间便把这女犯高高吊起。

女犯被这一吊,早已是头昏眼花。嘴里不住的哼哼乱叫。官媒婆则拿起竹片,不由分说,把那女犯无上无下,足足打了几百下还不住手,打得女犯乱哭乱叫,浑身一条一条的血迹。官媒婆一边打还一边骂:既然想树贞节牌坊,就应该不去犯法;既然犯法到了这里,还要充什么贞节!

这就是古代他们凌虐、奸淫女犯的最"充足"的理由。在他们看来,女犯一进了监房,什么人格、尊严以及贞操等等,统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凭他们摆布、玩弄、奸淫。这一切,都是女囚所"应得"的待遇,是女囚们的先天"命运"!女人一旦坐牢,成为囚犯,便意味着从此失去了贞操,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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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桐县有一个著名的旅游景点,这是我国保存最早的明朝监狱,它所以出名,并不在于监狱本身,而是历史上在此关押了一个名妓苏三,和她所骂的那句话:“洪桐县内没好人”。洪桐县宽宏大量不计小人言,一个妓女骂了全县,还给她树碑立
传。


苏三监狱占地有六百多平方米,牢房檐口外用铁丝织成天网,且悬挂有许多响铃。牢房内空间狭小,阴暗潮湿,土炕占了三分之二,人立在炕上头不能抬,躺下腿不能伸直。据说,清光绪三年闹粮荒,民不聊生,盗贼猖撅,一间不足八平方米的监舍竟关押过五十人,惨状不可想象。死囚牢更是气氛阴森,牢门上方,画有古代传说中的狴犴头像,青面镣牙,狰狞可怖。因狴犴头形酷似虎头,故又将关押死囚的牢房俗称“虎头牢”。牢门共有两层,形成一条高1.6米、宽1 米、长3米的极狭窄的通道。通道南北两端,各有一道坚实的门槛和厚重的牢门。

让我长知识的是丈八高的监狱围墙夹层原来是用沙子堆筑的,犯人若于此凿洞逃跑,就会被流动的沙土阻挡。死牢院中央是一口水井,用一块整石镂空出细细的井口,看着看着我突然恍然大悟,井口这样细小是为了防止犯人跳井自杀呀。井壁上留有绳子提水留下的磨印,天知道,这得多少死囚用多少年才能磨出这样深深的痕迹。死囚牢对面,是一座高不过半米的狱神庙,狱神庙后有一个高四十厘米的小洞,犯人行刑后,就从此处被拖出去,看到此处感到了阴深可怕。
苏三的事迹在戏曲界广为流传,在毫无法律保护的社会里,权力就是真理,金钱就是润滑剂,屈打成招是最佳的办案程序。她是不幸中的万幸,世间哪有那么多王三公子,绝大部分人还不是委屈被囚,含冤而死。

封建社会自秦朝立国以来,历朝历代都在用着各种手法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他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方法不同而已。

秦朝以暴治国,信奉武力至上,结果二世而亡。汉唐尊儒而教,但外戚、宦官污秽于朝,仍摆脱不了历史的轮回。到了明朝的朱元璋,又发展了一个统治人民的利器,那就是特务统治。有明一代,特务的兴旺是中国历朝历代所不能比拟的,相互告发,人人自危,成为明朝时期统治的一大特色。

朱元璋是由平民出身打天下的,中国封建社会有一个怪圈,凡是由哥们一起打天下的,曾经在一个被窝睡觉的,打下天下后都不得善终。最后掌握皇权者或是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威,或是为了利于下一代接班,都要对年轻时摸头拍背的哥们功臣进行诛杀,以防他们功高震主。对此朱元璋有一句最精辟的信奉:“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比历朝皇帝犯的疑心病还重,对身边的战友越有能力的越不放心。宋朝的赵匡胤也是对功臣不放心,但他采取的办法还是有些人情味,就是对功臣给你好吃好喝,交出权力,回家离休。这些人跟着赵匡胤打天下时没有能力是绝不能用的,不能养吃闲饭的呀。但等打下天下后,能力就成了功臣的负担,每个人不能再同朕一样还考虑天下大事,今后只能想着自己的老婆、孩子、热炕头。后来大臣们在赵匡胤面前都千方百计的表现出自己对金钱的追求,对财产的贪婪,对前途目光的短视,而且都得了一个共同的健忘症,就是忘记了国家还有朝廷这样一个办事机构,从不过问朝廷政事,赵匡胤这样处理带来的好处是君臣相安无事。

朱元璋反其道而行之,他主要是怕祸及其子,不利于今后的传宗接代,于是在洪武二年成立了锦衣卫的特务组织。并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司法部门而成为一个我行我素的独立部门。

朱元璋首先拿丞相胡惟庸是问,并于洪武十二年开刀问斩,胡惟庸一案株连多达万人,最后连
太师韩国公李善长也受牵连,77岁时李善长全家被杀。

接着十三年后朱元璋又以莫须有的罪名杀掉了功臣蓝玉。蓝玉对于朱元璋那是够赤胆忠心的,蓝玉被诛天下喊冤,但蓝玉案还是又株连一万多人,蓝玉案后明朝功臣凋零。

这样的诛杀大臣连太子朱标都看不下去,曾进谏说:“陛下诛戮过滥,恐伤和气。”当时朱元璋没有说话。第二天,他故意把长满刺的荆棘放在地上,命太子拣起。朱标怕刺手,没有立刻去拣,于是朱元璋说:“你怕刺不敢拣,我把这些刺去掉,再交给你,难道不好吗?现在我杀的都是对国家有危险的人,除去他们,你才能坐稳江山。”

朱元璋将锦衣卫派到各地,事无巨细,他都要听,包括大臣家晚上请的什么客,作的什么诗,第二天上朝有时朱元璋还装出无意的样子当面提醒酒宴中的细事,群臣无不惊骇,在朝廷上战战兢兢,而朱元璋恰恰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靖难之役以后,朱棣掌握了政权,完全继承了他父亲的统治衣钵,为了同锦衣卫相制衡,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另一套特务组织,两套特务组织同时在朝野发挥作用。


新的特务组织地处北京东安门北侧,因此得名叫东厂,朱棣建立东厂的一个目的是追杀他的侄子建文帝及其同党,明朝的两支特务机构走遍大江南北,深入乡间里弄,凡是对朱棣的皇位有疑义的,对本政权不恭的,都将面临着肉体上的消失。
朱棣在对待不同观点人的处理上是异常残忍,最触目惊心的案件是“诛方孝孺案”。

方孝孺是建文帝最亲近的大臣,他也视建文帝为知遇之君,朱棣的谋士姚广孝曾跪求朱棣不要杀方孝孺,否则“天下读书的种子就绝了”。但南京陷落后,方孝孺日日为建文帝啼哭,朱棣要拟即位诏书,大家纷纷推荐方孝孺,朱棣就命人将其从狱中召来,方孝孺当众嚎啕,拒绝为朱棣誊写诏书。朱棣大怒,命特务上刑具,并威胁说:“你不服气就灭你九族。”方孝孺答道:“即便是灭我十族又能将我怎样?”并仍然大骂不止。朱棣气急败坏,恨其嘴硬,叫人将方孝孺的嘴角割开,撕至耳根,大捕其宗族朋友,每抓一人,就带到方孝孺面前行刑,但方孝孺根本无动于衷,头都不抬。朱棣彻底绝望了,也横下一条心,杀绝方孝孺的亲属,以解心头之恨。但人际之间的亲属关系全算上只有九族,朱棣就将方孝孺的朋友也列作一族,连同宗族合为“十族”,总计八百七十余人全部凌迟处死。

有这样的残忍皇帝,锦衣卫和东厂的酷吏更是不甘落后,据明史记载,锦衣卫常用的刑具有十八套,什么夹棍、脑箍、拦马棍、钉指等等都包括其内。其中有一项刑罚叫做“杖刑”,特务对于“杖刑”的执行非常有讲究,对一般的犯人行刑官只说“打着问”,意思是不必太重;当犯人不配合,要求打重一些的,就说“好生打着问”;当庭审官被激怒,不想让你活时就说“好生着实打着问”,那时犯人就只有进气没有出气了。

明朝到此可以说是开了历朝的先例,但还没有登峰造极。到了宪宗朱见深时期,由于“土木之变”,自己的太子位子几乎不保,只有在父亲英宗策动政变,自己才从新当上太子,并继承了皇位。

正是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在朱见深脑海里产生了阴影,使他感到难以把握复杂的政治局势,报复心徒增,那只好继承祖宗的传统,还是要
加强特务专制。于是在锦衣卫、东厂之外,又建立一套特务系统。为了区别于东厂,简称叫西厂。三套系统性质相同,任务一致,但西厂的权力超过东厂和锦衣卫,而且人数也比东厂多一倍,这就将明朝的恐怖统治推向新的高峰。

从封建王朝历史上看,明朝是特务组织最恐怖的一个王朝,而他的由来也是有其原因的。

在明朝前代的元朝,蒙古人是以武力统一的中国,对反抗的城市经常采取屠城政策。忽必烈即位,为了长久统治中国,开始学习前朝,遵行“汉法”,命手下重臣制定法律,企图缓解政局的矛盾。但是当时投降的汉臣皆精于儒术而不熟悉法术,崇尚人治而不喜欢法治,所以在制定法律时产生较大的困难。他们只好上学汉唐,下学金朝,照葫芦画瓢,从儒家角度提出了一些宏观的条律,制订新的法律也往往只是原则性的。虽然这些新法律有利于国家建设,但因为过于简略,根本就没有落实到基层,下层官员由于贪污受贿等原因,往往还是用原来的暴力来解决存在的矛盾。

另一个重要差别是元朝原来制定的有“南北差异”的法律,蒙古人和汉人在法律制定上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如;汉族人同蒙古族斗殴,汉人打死蒙古人要处死,而汉人被打死,蒙古人只需充军出征,这只能增加民族仇恨和反抗的怒火。

因此元朝在中原的政策形成了两层皮,表面的法律和实际的暴力,加上元朝统治只有八十年,时间过短,使之民族不能融合,这直接导致了汉族在基层以各种方式酝酿反抗,政治谣言、私下串联比比皆是。蒙古贵族为了防止反抗,甚至有规定几家共用一把菜刀的荒唐事情,但越是这样民族反抗的决心越大,民间的隐蔽议事越多,有元一代,民族起义就没有断过。

朱元璋是以布衣起家,他对民间的活动了如指掌,知道民间力量的强大,并且朱元璋就是以此兴业的,所以投鼠忌器,很害怕在他执政时期也由于民间的反抗而翻船。

在朱元璋自身的经历中,在郭子兴军中由于多次险遭暗害,使朱元璋的警惕性和疑心,随着权力成正比增加。

而他的布衣出身,证实了古来“将相宁有种乎?”的正确性。自己是从平民爬到皇位,那别人在理论上也有机遇爬到自己的位子,出身的自卑、担心朝臣的出卖、危险的无处不在以及皇权的巨大诱惑,这一切使朱元璋从消极的一面接受了元朝的教训,不择手段的残酷镇压可能的任何反叛力量。
明朝建立以后,明朝
的政治制度开始时沿袭元朝旧制,中央设置中书省,左右丞相。但朱元璋由于接受消极教训,感到元制的中书省权力过大,洪武九年废中书省,设立分置的布政司,执行权还归布政司,而决策权收归朱元璋。在政治上继续集权的同时,朱元璋军事上开始分权,改原来的一个大都督府为后来的五个大都督府,军队分而治之而形不成反抗力量。同时建立一套特务机构,直接归朱元璋统辖,在军政两套系统之外又建立了第三套监视机构,使军、政、特相互监视,相互制约,欲至天下人于股掌之中。

治天下者,行大道,视天下者如父母,天下者必为其树碑立传。治天下者,行苟且之事,视天下者如草芥,必为天下者所唾弃,虽建有苏三监狱之类的用具,终不免灰飞烟灭,遗臭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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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电视剧《包青天》的人一定记得这样的镜头:随着《新鸳鸯蝴蝶梦》的开始曲,两列皂隶鱼贯而入,分列两旁。他们手中所执的刑具就是笞打犯人的刑杖。

用刑具笞打犯人的刑罚就是笞刑,它是中国古代“五刑”中最轻的刑罚。

既然笞刑是五刑之
一,那就不得不先谈谈所谓五刑。当然中国古代刑罚并不仅限于五种,只不过这五种刑罚最为常用而已。

以汉为界,“五刑”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秦以前为墨、劓、剕(刖)、宫、辟。 “ 墨”是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 劓”是 割掉鼻子。“ 剕”是 断足,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此刑。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 宫”是剥夺犯人生育能力:对男犯施行阉割;对女犯则用暴力打击其腹部,使其子宫脱垂,不能生育。“辟” 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

可以看出,上古的五刑都是残害肢体的刑罚,它反映出蒙昧时期刑罚的野蛮。秦亡汉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及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以墨、劓、剕(刖)、宫、辟为主的旧五刑也逐渐为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所代替。

“笞”、“杖”刑是用刑具笞打犯人的身体。“徒”是剥夺犯人的自由让他服苦役,如施于男犯的“鬼薪”(因最初为宗庙采薪而得名,当然也可以从事官府杂役、手工业生产劳动以及其它各种体力劳动)及施于女犯的“白粲”(为祭祀神鬼择米,当然还可以让其从事土工或其他劳动)。“流”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其轻重一是决定于流放地远近,重罪者流放到“极边”、“烟瘴”等地;二是决定于刑期的长短。若犯人罪行严重,可处以“终身”刑,即犯人须服刑到死亡刑罚才算执行完毕,类似于今天的无期徒刑。若犯人罪行更严重则可判处永远刑。对被判处永远刑的罪犯,其本人在服刑中死亡后还要由其后代替补继续服刑,至后代“勾补尽绝”,刑罚才算执行完毕。这可能是刑期最长的徒刑了。死刑是剥夺犯人的生命,主要有斩、绞等。由于绞可保留全尸,故较斩为轻。

在新五刑中,笞刑可算是最轻的一种刑罚。汉以前也有笞刑,但它并非主要的刑种。汉文帝时实行刑法改革,笞刑得以成为常用的刑种。但那时的笞刑并不规范,笞打什么部位,用什么刑具,怎样施刑,都没有严格的规定,且笞数最多的竟达四百,常常是刑未毕而人已死;即使侥幸不死,已不可为人,故笞刑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汉景帝八年,景帝颁布《箠令》,对笞刑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用刑的部位为“笞臀”,这样就避开了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笞刑后经改革,也允许背、腿分受)。其刑具为竹制,“长五尺、末薄半寸,皆平其节”(以后也可木制)。未经上述处理的竹板叫“毛板”。毛板当然对人的伤害更甚。明冯梦龙所著
《醒世恒言》中《蔡瑞虹忍辱报仇》一文中讲述了蔡瑞虹为夫报仇的故事。蔡的仇人被抓获归案,太守查明其罪行后,“大怒,喝教选上号毛板,不论男妇,每人且打四十,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可见毛板的厉害。《箠令》又规定行刑时,“中途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一条十分重要。想想要是没有这条规定,虽然仅对犯人“笞四十”,但若行刑时选用十名身强力壮的大汉排着队施刑,每人拚足吃奶的劲打上四板后再换下一个,这样下来还打不到四十板犯人的臀部就被打烂了。

公堂上执行笞刑的衙役所从事的是一种重体力劳动。正如纤夫们拉纤可以喊纤夫号子一样,公堂上的衙役们在行刑时为消除劳累也可以喊号子。如打通奸犯时喊的号子就是:

昨夜搂着小姣娘

今日骑马上公堂

今天打你XX板

看你通奸不通奸

于是板子起落的噼啪声、犯人的哭喊声和行刑人长声吆吆的唱喝声,组成了一曲十分滑稽的“公堂交响曲”。这里顺便说一下,所谓“骑马”,系指将受刑的犯人按倒在刑凳上施刑。因状似骑马,故名。
历代刑罚所规定笞数一般不超过六十,分为若干等,一般以十为差,但也有例外。如清律规定五服以内的男女通奸,称为“禽兽行”,“男女各笞三百,徒三年”。这是很重的处罚。其实若按现在的《婚姻法》,五服以内好多都是允许结婚的。

执行笞刑的衙役当然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的私利。施行笞刑是他们一项基本
技能,练习的方法常常是笞打用纸包着的豆腐。功夫到家时,可以做到里面的豆腐全成粉末状而外面的纸却完好无损。实际行刑时,可以做到板子起落声声震耳,却不会对受刑人造成重大伤害;也可以做到肌肤不致破损却内伤极重。怎样行刑,全看受刑的的红包的厚薄了。若一毛不拔,即严惩不怠,以儆效尤。

即使行刑人手下留情,但若笞数一多,受伤即是难免。受笞后受刑人一般都要长时间疗伤方能活动,叫做“将息杖疮”。凌蒙初所著《二拍案惊奇》中的《硬勘案大儒争闲气 甘受刑侠女著芳名》一节中,讲述了一个被无辜卷入官场争斗的青楼女子严蕊的不幸经历。台州太守唐仲友的与朱晦庵结怨。朱为搬倒唐仲友,捏造唐与严蕊私通的罪名,对严蕊严刑拷打。朱以为“妇女柔脆,禁不住刑拷,不论有无,必然招认”。岂知严蕊苗条的身子,却铁石般的性子,任你千捶百拷,只说:“循份供唱,吟诗侑酒是有的,曾无一毫他事。”朱及幕友绍兴太守怒极,两番对其痛杖。严蕊被打得皮开肉绽,以致“放得出来,几欲寻死,将息杖疮,几时见不得客”。

笞刑在用刑时多要“去衣受刑”。这对男犯尚无大碍,但对女犯却甚为不雅。为此魏晋时规定女犯受笞刑时不笞臀而笞背。但背近心腹等重要部位且皮肤甚薄,因而这种优待仅存在于魏晋。不过妇女受笞刑时,受有封诰及有力者皆可以用钱赎。有的衙役因未收有贿赂,便故意捉弄犯人。如明知今天县太爷不升堂,却将已经决定处以笞刑的女犯早早带到堂上,剥去衣裙等待受刑。若太爷今天不升堂,那么今天的丑就算白出了。这叫“晾臀”。对已经受过笞刑的妇女,不待其衣裙穿好就将其拖起来以使其出丑,这叫“卖肉”。

至清末,西风东渐,中国刑法改革也提上议事日程,笞刑这种肉刑也最终废除,但在当今世界上,笞刑这种刑罚仍未绝迹,在东南亚及西亚,仍能不时听到执行笞刑的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