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广告公司排名:正确的放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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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放货程序

(2010-07-14 20:16:49)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甘旨雨露

正确的放货程序(放货形式分三种:正本提单电放SEA WAYBILL

 

1正本提单放货:为避免错误交货,要求(包括我们的代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A)任何未付清运费或系统显示不可放货的就不能放货;
B)要求代理必须凭已签发的正本提单或经正确背书的正本提单放货,并且保证收回所有到付运费、其他当地费用或垫付的费用。否则不能放货;
关于背书:背书相对于提单而言,可以理解为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的行为,可以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办理提货手续记名提单需要有托运人的背书;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须有托运人背书,在收货人为“To order of xxx”时必须有与收货人一栏内容相对应的记名指示人的背书。

背书是实际提单转让的一种手段,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指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的名称;后者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Delivery to the order (in the favour) of  xxx,受让人仍可在市场上继续背书转让;Delivery  to  xxx,只能由受让人持提单在目的港直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货,一般不能再另行背书转让。

大多数提单并不限定背书位置。


2)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简称“电放”,指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的装货港代理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货港收回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的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方。

这种做法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在实用中比较普遍。鉴于目前国际欺诈越来越严重,我们更需在此环节谨慎行事,避免被钻空子。

为此,必须确保收回整套正本提单或确定未签发正本的前提单下,还必须有托运人或订舱人签署的电放保函,方可给予安排电放。


3)海运单(Sea Waybill ):即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它是一种流通的单据,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故不得转让。

它与提单区别在于:

A)Sea Waybill不能背书或转让,而提单是可以的;

B)Sea Waybill必须详尽标明收货人。且一般情况下,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身份证明便可提货,他人不得提货(当然如有提货人指示除外);而提单上可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

C)Sea Waybill背面没有印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但它与提单是相一致的),而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

D)Sea Waybill可节省电放费(“中海”除外),并且不一定要寄给收货人。

Sea Waybill 存在的风险:在采用Sea Waybill的情况下,如果有欺诈者能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便可交货,这种错交属于无过错交付,收货人能否获得赔偿也就成了问题。但如果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作为合同一方可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索赔。这就是Sea Waybill所存在的风险。所以除非当MB/L上的Conignee为我司代理时方可出Sea Waybill,否则不要出Sea Waybill给直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