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箔餐盒生产厂家:证据意识:记者必备的职业素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10:37:07
证据意识:记者必备的职业素质 时间:2011-07-20 13:08:00  作者:;  来源:   ● 刘万永  来扬
  中国的调查性记者,需要具备刑警的专业技能——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技术调查取证,还要比刑警多一种能力——善于调查取证。毕竟刑警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公权力,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取证,但记者没有。因此,记者需要有更强的证据搜集能力。
  证据,不仅是一篇报道得以成立的重要支撑,也是在新闻侵权案件中胜诉的有力保障。为维护媒体公信力,妥当地采集、使用并保存证据,正日益成为中国记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新闻报道中的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异同
  提到“证据”一词,恐怕很多人下意识地会和“打官司”联系起来。
  的确,“证据”一词的常用语境与司法诉讼活动紧密相关。一旦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极有可能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获得有利于其一方的裁判结果。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法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数量、质量及其证明力。除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完全认同,否则,法庭的裁判将“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笔者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强调证据的采集、使用和保存的意义,侧重于当事人对某一事物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目的在于通过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或反驳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争取法庭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的认定,进而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
  因此,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有无、多少、证明力的高低,可能涉及法庭上对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进而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规则的应用“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而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调查性报道中,采集、使用和保存证据的意义则更侧重于对记者所调查事实真相的还原。这更多是一种过程性的回溯或展示,而不是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结论性的依据。
  对证据的这种定位差别,其实是新闻报道活动和诉讼活动本身的性质差别使然。新闻报道重在对事实的还原,而非提供观点或进行价值判断。因此,记者收集各方证据的出发点主要是尽可能全面地获得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记者不应在获得证据或说法时就在自己的报道中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而是应将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观点不带偏见地呈现在报道中,让受众去判断。
  记者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职业风险。在我国,只有法院,而不是新闻单位,才是有权作出法律裁判的机构。“媒体审判”(也有的研究者或从业者称为“媒介审判”)不仅不合法律的规范,还有可能让新闻从业者及其单位惹上名誉权官司。类似的事例在业界并不鲜见。
  当然,在表现形式上,新闻报道中的证据与诉讼证据并无实质性的差别。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证据形式分为书证、物证、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类(具体的类型略有区别),这些都是对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规范分类。对记者来说,其实不必拘泥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因为他们获取证据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调查对象的情况,而非在报道时就想着要上法庭打官司。
  
  证据意识:一种重要的职业素质
  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中,社会资源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同一事件,可能涉及矛盾双方甚至多方,即使针对同一事实,不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有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表述。
  调查性报道关注的是公共利益,其调查对象往往是损害公众利益的个人或者组织。调查性报道写作的要求是用证据形成链条,说明公共利益是怎样被损害的。因此,记者需要搜集所有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包括之前的公开报道、内部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等。
  笔者认为,做调查性报道的记者不能仅仅依据一方提供的证据即得出结论,形成报道。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进行证实和证伪,是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
  对调查性记者来说,仅仅做到“用事实说话”是不够的,还应做到“用证据说话”。证据是事实的重要载体。尽管并非所有事实都能得到不同信源的印证,但记者必须多方求证,把得到确认的事实写进报道,尽可能做到报道的客观与平衡。
  有时候,虽然记者可以采用明确交代信源或“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的平衡方式呈现某些不可能求证的事实,但一旦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依然很大。从这个角度说,证据也是记者规避法律风险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几乎每天,都会有当事人来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提供线索,寻求帮助。有人会提供厚厚一沓材料,也有人会花上两三个小时讲述自己遭遇的不公对待。
  “能不能帮帮我们?”每当听到这样的问题,笔者和同事都会这样回答:“我相信你讲的是真的,但我们需要证据,需要核实事实。”
  新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显示,记者一定不能仅凭一方的材料就轻易相信任何人。原因很简单,一些受害人在向媒体投诉时,会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这些被隐瞒了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记者对该线索是否有价值的判断,进而影响到采访。
  几年前,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到报社投诉,称葫芦岛市某区政府抢占企业的三处厂房,迟迟得不到解决。笔者反复提醒,一定要如实反映他的遭遇,不能隐瞒事实。此人信誓旦旦地说“绝无隐瞒”。
  然而,记者到当地采访时,政府部门出具了此人逃避债务等问题的证据,这些问题和其反映的问题密切相关,采访就此搁浅。
  笔者认为,证据意识是记者的一种重要职业素质。在判断一个选题能否操作时,记者要看是否有证据做依据;一个事件能否最终形成报道,要有核心证据的支撑;报道引发官司,能够拿出证据呈送法庭。因此,记者从介入一个选题开始,就要有判断、搜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
  
  记者如何固定证据
  对记者来说,获得证据的渠道有很多,比如当事人、律师、知情人士,记者自身的调查采访也能获得相关证据。相对来说,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的保存比较简单,一些证人证言则必须以录音等方式予以固定。
  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记者王克勤的系列报道“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称山西近百名儿童的死亡、病残,疑与接种了曾暴露在高温下的疫苗有关。
  这一报道当时反响强烈。当年3月22日下午,山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重述了疫苗合格的结论,并称已紧急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此后,山西专家组发布了《关于网络报道15名儿童的基本结论》,称儿童的病情与“高温暴露”疫苗无关、与华卫公司无关等。
  但是,无论是山西省卫生部门还是卫生部,都无法否认报道中涉及的患儿家属的陈述,其他媒体的追踪报道也印证了王克勤报道的真实性。
  怎样保证报道的准确性,怎样固定证据?王克勤的做法是:带着印泥采访。他的采访类似刑警办案时做笔录:每一名患儿家属的陈述都采用问答的方式,标明采访的时间、地点,文后有“确保陈述属实”的家长签字和手印。
  需要说明的是,记者这样做决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对自己和当事人负责。一来,记者获取当事人的证言录音(或笔录签名、手印)是为避免惹上侵权官司;二来,这也可以提醒当事人提供真实的证词并对其负责。当然,记者固定这些证据的目的主要是防御性的,即便在将来可能的诉讼活动中,记者仍要考虑“保密信源”这一职业道德准则,在官司胜诉与保护当事人之间做出平衡取舍。
  
  证人反水怎么办
  收集和保存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事件中的受害一方更愿意向记者倾诉,记者根据他讲述的情况进行写作,他也会予以认可。但是,记者切记不能因此心存侥幸,留下相关证据对任何时候、任何形式的报道(无论正面报道还是舆论监督报道)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来看一下《三联生活周刊》遭遇的一个案子。
  2001年7月25日,在北京协和医院接受治疗的高建辉去世。当天,高建辉之子高尚与协和医院神经科医生王任直发生冲突。此事当时引起媒体关注。
  2001年8月6日,《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陈宇红以记者身份联系协和医院宣传科,希望就医患纠纷这一社会问题以及王任直被打事件进行采访。当天下午,王任直接受了采访。陈宇红根据采访记录撰写了《当病人恨上了医生》,发表在8月13日的《三联生活周刊》上。
  2002年3月15日,高建辉的妻子等三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病人恨上了医生》一文多处失实,如文中写道:“高某是山西省政府的一位官员,事后院方才得知他是带罪住院,他可能被起诉的罪名是走私……在他住院期间,山西省检察院曾派专人来调查他的病情。”“王任直说当时我觉得我们医生这方面显得太软弱了,面对这样的病人,我们反倒感觉自己是弱势,对方是强势。”“但他是贪污嫌疑犯,我们觉得经济对他不是主要问题,在他去世三周前,家属还主动要求过放弃治疗,我们认为他们对病情也是十分清楚的,唯一的合理解释是他们想找茬闹事,发泄对医院甚至社会的不满。”
  原告认为,《三联生活周刊》和王任直散布虚假事实,侵害了原告名誉权、侵害了原告去世亲人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任直和《三联生活周刊》的主管单位——三联书店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本案审理中,三联书店辩称,被诉失实的情节均由王任直提供。《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陈宇红和图片摄影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报道中的大部分内容在采访中王任直确实说过,王任直并且在文章发表后打电话向记者表示感谢。
  但是,王任直辩称,自己只是向记者讲述了被打的事件经过,没有说过报道中被起诉的那些言词。
  法院认定,涉诉文章构成侵权。王任直属于被动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任直同意或默许的证据。最终,《三联生活周刊》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本案中,如果记者能够出示采访录音证明王任直讲述了被诉内容,或许能减轻或免予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法庭上,王任直否认采访内容,记者的采访笔记仅是自己单方记录,不能满足法律上的证据要求,记者本人及同去的摄影者均因有利害关系,其对采访内容的证明不被法院采信。
  采访实践也证实,报道刊发后,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在强大压力下,会否认接受采访时说过某些话,从而给记者带来压力。因此,记者应当牢记,不管被采访者的职业、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进行录音取证。如果没有进行录音,就要做到不把没有证据支持的内容写进报道。
  参考文献:
  ①《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②《隐匿权·新闻真实·审判公正》,《当代传播》,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