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掌水上漂裘千仞图片:杜双华就离婚事件发公开信 称都是金钱惹的祸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1:49:21

猜忌、争吵与冷对

1996年的一天,宋雅红突然跑到厂里,称听说我与厂里的一位女副厂长过从甚密,在厂内大闹一场,这令我颜面扫地。宋到厂闹过之后,我们的感情就急转直下,但这个时候她已再次怀孕,我们的婚姻就这样不冷不热的维系着,这期间,她搬出我父母的家,住到了她自己购置的一处房子里,我也极少回去,事实上已经分居了。

随后又发生的一件事直接将我们的感情降到了冰点。

当时,因为厂里经营非常困难,我下血本高薪从大厂县聘请了我以前的经理协助我管理企业,为了突出他的待遇,我又花130万买了一辆奔驰(车号冀T33333),我坐普桑,奔驰配给这位经理。宋知道这件事后,借故到厂里办事,临走时让奔驰司机送她回家,结果途中她借口让司机下车买水,乘机将车开走,长时间没有露面,自此之后,我也再没有见过那台车。为了把她和车找回来,我当时甚至都报了案。

次子出生与“抢子风波”

1996年7月,我和宋雅红的次子出生了,在其怀孕期间,我早已经给取好了名字,如是男孩就叫“杜泽龙”,以与长子“杜秋龙”相对应。但是,宋把孩子生下以后没多久就藏匿起来,后来更以“杜则刚”的名字办理了户籍登记。

这个时候我的两个儿子都在宋雅红手里,这是我的亲生骨肉,我当然时时想念。长子虽然一直跟着她,但我很担心她教养孩子的方式。有一次我母亲看到长子脸颊受伤,大腿内侧有掐青伤痕,孩子说是自己不小心碰的。那时我与长子已很少有机会见面,知道这些事以后也让我非常牵挂。次子生下刚半年多又让她给藏起来,在我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我通过跟长子的偶尔见面讨好他,就像秋龙自己在电视上也说:“充当了一个小间谍的角色”,确实是从他那里知道小儿子下落的。原来,宋把次子放在安定门蒋宅口一个妇女家里,说是保姆,实际上是寄养,孩子打送过去以后,四个月里再没有接回过家里,宋只是偶尔去看望。

知道了次子下落我不可能无动于衷,于是就安排北京办事处的人观察过那家人对孩子的照顾情况,但是实情让我非常心疼。孩子住的那间屋又闷又热,连个风扇都没有,喝的是凉水,尿布也不及时换洗,孩子身上都起了痱子。听说这些我就坐不住了,直接赶到蒋宅口把孩子带了回来。

现在宋在媒体上口口声讨我“抢”了她的孩子,剥夺了一个母亲的权利,这是“抢”吗?我不是孩子的父亲吗?她凭什么把孩子藏起来不让我去看他们?她把两个孩子掌握在自己手里,用孩子的探视权来要挟我,难道不是在剥夺我做父亲的权利吗?

我把次子带走以后,宋雅红就出现了。我说生活要回到正轨,长子我带到衡水上学,衡水的教育质量也不错。次子由她在北京跟我父母一起看护。但她不同意。谈不下去了我提出来离婚,可宋仍然不表态,两人又是不欢而散。

现在她在媒体上把这事完全颠倒着说,称当年她没有离婚是我威胁她说“只要你敢提离婚,我就让你一辈子见不着次子”。这种说话让人难以置信,相信稍有法律常识的人略加判断便知真伪,我凭什么敢说出这种话?又凭什么能把她给吓住呢?难道她不知道离了婚以后更有对监护、探视权益的法律保护吗?

从那以后,但凡我只要打电话给她,一提离婚她就挂断,再之后我电话就打不通了,她也再没有露过面。后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带着大龙又搬了家,因为这期间我也不止一次到她原住地找过,但她踪迹全无。就这样,从97年8月以后我就与她失去了联系。

她那之后的生活状况,直到2008年以后我才听说并得到确认,她那时把长子放在了寄宿学校,自己与一位有妇之夫张某洲若即若离生活在一起。但在当时,我确实没有了她的下落。

这么大的北京,茫茫人海寻人殊为不易,何况她是故意躲起来呢?

六年默契平静:真实离异后的善意谎言

起诉离婚与判决生效

到了2001年2月,我与宋雅红已分居接近四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我又找不到她,于是便在衡水市中院起诉离婚。之所以选择在衡水中院起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时我的经常居住地就在衡水,且我起诉的财产标的额超过50万元,根据当时级别管辖规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宋雅红指责我在衡水中院起诉与法不合,对此,我没有必要辩解。

我的起诉书送交法院后,法院据此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我得到的正式反馈是:因我无法提供宋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现在宋质疑调查笔录的真假、公告送达流程的合法性,这一点,我不是办案人员没有资格去做解释,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够查清当年办案过程中的事实,虽然已时过境迁,但相关人员依然健在,完全可以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正面答复。

况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开具的收取诉讼费的单据,在当年的《人民法院报》也可查到公告送达的记载。这是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伪造不了、也抹煞不掉的。

2001年7月28日,我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我们13年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法律文书中瑕疵的说明

宋雅红现在在媒体上称,当年的离婚判决错误百出,以此大做文章,声称这是造假判决、无效判决。我承认文书中确有瑕疵,这一点我不想避讳。因我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宋雅红的名字还有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泽龙的名字出现了错误,而法院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便根据我递交的起诉书下达了相关文书以致造成笔误。这里,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媒体就这些笔误作一解释说明。

关于次子杜泽龙的姓名登记变更问题。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们亲朋好友都习惯的喊他“二龙”,在学校和各种书面表达上则一致称为“杜泽龙”,我在起诉离婚时,也是按照这个名字书写的。后来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红单方在公安局登记的“杜则刚”正式更改过来。户籍登记名字与实际使用名字不符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宋雅红等对此揪住不放,认为次子07年才改名为“杜泽龙”,而01年的判决书就已使用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决书是07年以后做出的,这种判断显然是武断的。

关于判决书中我的出生日期问题。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实际的出生时间,这个前文我已说过,现实中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我无须过多引证赘述。

关于宋雅红名字错误问题。起诉书中宋雅红的名字写的是“宏”,这也是笔误之一,这是因为起诉书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笔的,成文后我未能检查甄别出来,所以出现了这个错误。

还有长子与次子出生月日颠倒问题,也是因两个儿子所有的身份证件都被宋雅红带走,我记忆偏差无法查证所致。

宋雅红因为原判文书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与她的离婚案是假案、判决是无效判决,这种论调是很苍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应定论为假案、无效判决,何况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补正。在这些问题的出现上,我确实应承担起诉书提供资料失误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这些问题反而恰恰说明了这个案子的历史客观存在。如像宋雅红所称我与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无缝?岂能出现这些低等的不应该出现的错误呢?

约定的善意谎言

离婚之后,我与现在的女友在交往中产生了感情,生活到了一起,并生育了一个女儿。

我与宋雅红在分隔四年多之后,2002年4月,宋突然不期而至,闯到我姐姐家里吵闹,我也闻讯赶来。

依旧是争执、吵闹,然后理智的坐在一起谈判。双方都认为,离婚已经是事实,这份感情已经彻底破灭无法挽回,宋雅红也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就此事作无谓纠缠,关键是如何处理孩子方面的问题。当时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认为现在孩子还小,在未成年以前不要让他们知道父母离婚的事实,而且次子不知道宋是她的生母,这么小的年纪不能接受这样的重大变故,等年满十八岁再向他们说明真相。这是我们的一个共同约定。但是作为条件,宋雅红提出,她同意次子由我抚养,但长子必须跟她一起生活,并且她和孩子所有的家庭、学习开支都由我来承担,用她的话说,要给你儿子好的教育和生活,这个钱必须你来资助。我很痛快的答应了她。

从那以后,她和儿子的所有开支都是由我来承担、资助,包括购房、置家俱等,她定期拿票据和白条到我父亲那里报销,我从来没有卡过一次。

宋雅红在电视上信誓旦旦的说这么多年没有从我这里拿过一分钱,这完全是歪曲事实。这么多年来,我对宋的资助超过一千万元,历年来给她从银行大宗转帐的记录以及放在我父亲那里的一些原始报销单据现在仍然可以查找到。

宋现在还宣称她苦寻儿子十多年,期间倍受思念煎熬,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次子跟我以后,先是在衡水和我一起生活。这期间宋下落不明躲着我,更谈不上去找我和儿子,我那时天天在衡水焊管厂,她可以搬家,但我却不能迁厂,她不是不知道,可她从来没有露过面。到了2001年,因我实在没有更多精力和时间照顾次子,便将他送到了北京我姐姐家里,后来我又到山东创办日钢,更是没有时间,孩子便一直跟着我姐。我姐姐和我父母同住一个楼洞,住址宋雅红一清二楚,孩子2002年就读于北大附小,2008年升学到北大附中,初中现已毕业,这是完全公开的。“苦寻找不到”何曾有过?是宋雅红从未主动要求见孩子,我哪里有任何藏匿拒阻? 宋雅红此说,无非是打“悲情牌”,博取公众的同情。

因为与宋雅红有了不向孩子说明真相的约定,我又做了我女儿母亲的工作,为了两个儿子健康成长,我与她暂不结婚,等孩子成年后或能够接受这个事实了,再与她登记领证公开举办婚礼。说到这里,我也特别感谢我的女友,她的胸怀让我非常感动,作为一个女人,没名没份的跟了我这么多年,还为我生下了一个女儿并抚育她成长,从我离婚至今从未在前妻与儿子的问题上让我为难,这是难能可贵的,我真的觉得这许久以来我欠她很多。

在这种善意谎言的约定下,我与宋各自相安无事的过了六年,而两个儿子对我们已离婚的事实毫不知情。

三载情法交织:利益驱动下的“斗法”纠缠

我成了“富豪”

2008年,我所拥有的日照钢铁公司因在汶川大地震中捐款过亿而首次受到媒体关注,我也第一次作为一个“富豪”进入媒体评论视野。宋雅红因而注意到了我企业的资产规模,这或许让她非常意外,生出了更多的想法和欲望。她开始向我表达她不平衡的情绪,多次强调我对她的经济帮助与我的实力不对称,并要求我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给予她更多资助,从承担家庭开支到开展业务合作。

宋雅红跟我提出,希望我让她的朋友张某洲到日钢以赊购的方式做钢材销售,我了解了一下这位张先生的背景,获知其从未有过钢材贸易的从业经验,更谈不上运作钢材销售的经济实力,故此我拒绝了这一要求。还有一次,宋雅红又提出向日钢推销她所代理的某产品,我也想通过这种方式对其有所帮助,但公司承办部门调查后了解到其产品与日钢用途方向不匹配、不合适,业务最终没有执行。这两件事本是出于纯商业的考虑,但宋却因此对我愤愤不平,再三拿长子向我施压,双方本早趋平和的关系又开始变得非常敏感起来。

2008年10月,当年的胡润百富榜发布,我很意外的被评在了内陆第二富豪的位置,这一下在我的亲人、朋友和关联者圈子里更引发了强烈冲击。

 

现在宋雅红在媒体上总是拿着2008年媒体发布的榜单来佐证我的资产状况,这一点我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当年除了这个榜单之外,有一篇《南方人物周刊》首发的《胡润百富榜第二神秘富豪杜双华调查》通讯文章在媒体广为转载刊发,里面明确的提到了“杜双华与前妻生有两子,离婚后各负责抚养一名。现在的妻子,为他生育了一个女儿”。(此文章现在仍然可在网上查到)难道说她只看到了财富排名没有看到同时刊发的文章内容吗?从常理上讲这是不可能的。如像宋雅红现在所云,此前对离婚毫不知情,那么在当时媒体广泛公开报道称我与前妻已离婚的消息后,宋为什么没有明确质疑反对?答案不言自明。

这一年的7月,宋雅红不知出于何种心态,改变了当年的约定,以身体不好为由强烈要求向二子杜泽龙说明部分真相。我也很体谅其作为母亲的心情,就向次子说明了宋雅红是其生母的事实。但是长子当年学业正处于关键阶段,状态非常不好,我们两人都不想刺激他的精神,同时也不想让次子一下子接受太多的反差,所以依然向他们隐瞒了已经离婚的真相,只是说父母感情不好没有住在一起。这也是我与宋两人事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