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黄龙600:中共领袖思想理论研究(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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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领袖思想理论研究(上)<3>作者:姜爱林来源:《战略与风险管理》杂志2011年第4期来源日期:2011-7-17本站发布时间:2011-7-17 13:05:37阅读量: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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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题 试论毛泽东的土地政策观[1]

  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民最大的问题,而土地政策则关乎中国革命成败的关键。建国前,毛泽东对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多次论述,对推动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重温学习毛泽东的土地政策思想,对于改革创新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的理念与思路意义。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和官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是土地革命时期土地政策的基本精神。然而这一精神的认识贯彻与落实,则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对此,毛泽东也不例外。这是符合认识论的。因为“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完成。”[2]在旧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分配取向更是颠倒是非。

  1926年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的阶级成分时,对当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现状和收获分配情况进行了概括。他说,“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他进一步说,“半自耕农,其生活苦于自耕农。因其食粮每年大约有一半不够,须租别人田地,或者出卖一部分劳动力,或者经营小商,以资弥补。春夏之间,青黄不接,高利向别人借债,重价向别人籴粮,较之自耕农无求于人,自然境遇要苦,但是优于贫农。因为贫农无土地,每年耕种只得收获之一半或不足一半;半自耕农则租于别人的部分,虽只收获一半或不足一半,然自由的部分却可全得。故半自耕农的革命性优于自耕农而不及贫农。”这里的半自耕农,是指半自耕半租佃的贫苦农民。到1927年毛泽东的这一阶级分析又深入了一步。他说:“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主要力量是贫农。从秘密时期到公开时期,贫农都在那里积极奋斗。”在对长沙调查后,他进一步说:乡村人口中,贫农占百分之七十、中农占百分之二十、地主和富农占百分之十。百分之七十的贫农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全然无业,即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的都是赤贫,占百分之二十。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工人、佃农(富佃除外)、半自耕农,都是次贫(指乡村半无产阶级),占百分之五十。这个贫农大群众,合共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七十,乃是农民协会的中坚,打倒封建势力的先锋;成就那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业的元勋。没有贫农阶级,决不能造成现时乡村的革命状态,决不能打倒土豪劣绅,完成民主革命。这里,毛泽东对土地所有权、阶级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作了叙述、列举性地说明,从中我们不难窥见到1930年代末期,中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也说明此时的毛泽东业已看到土地对中国革命的重要作用。这一工作方法和指导思想为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打下了思想基础。

  1928年11月,毛泽东对井冈山边界地区的土地状况作分析。他说:“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中共湘赣边界特委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个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土地的办法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该法颁布后,对井冈山边界地区土地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主要是: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的不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工农民主政府,而不是归农民个人所有,难于被私有制观念浓厚的中国农民所接受。[3]从当时的执行情况看,毛泽东似乎已经觉察到这个问题。他说:“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是能得到大多数拥护的。但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即大、中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土地总额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土地合计,则数量颇大。这种情形,恐全国亦差不多。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故在红色区域,豪绅阶级和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政策是如此,实际执行时却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他还说:山多田少地方,如永新之小江区,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去分配的也有,但极少。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现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

  毛泽东同志后来指出: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是—种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当时缺乏土地斗争的经验而来的。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毛泽东指导下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决议根据闽西的经验,发展了土地革命的若干具体政策。1931年初,毛泽东在土地调查中发现“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规定,影响农民积极性的调动。2月27日,他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一封信,要求各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发布布告,就土地分配以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安定民心。信中提出,布告应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有他私,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这个意见得到贯彻以后,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士地革命的不适当作法和某些错误,在实践中得到改正。[4]至此,一条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趋于成熟。这是土地革命中一项重要经验。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的政策,是抗日战争时期的现实需要。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停止实行没收地主的土地的办法,重新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又通过反奸、反霸和鼓励地主廉价出卖土地,向工商业投资的办法,尽量使农民得到土地。[5]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曾作了大量地论述,充分地展示了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这一基本观点。

  1937年5月毛泽东在分析了改变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的必需性后及时地指出:“我们的政策,包括没收地主土地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在内,并没有超出资本主义范畴内私有财产制的界限以外,并没有实行社会主义。”他还指出:“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准备在新的民主共和国建设过程中,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他进一步指出:“既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么,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手法,就是完全必要。”

  1937年9月毛泽东又指出:为了共同抗日,我们提出了“在革命根据地实行新民主制度和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的政策。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步骤。他进一步指出:土地革命就是彻底民生主义。为什么共产党现在又申明取消工农民主专政和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呢?不是这种制度和办法根本要不得,而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引起了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使联合全民族各阶层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成了必需,而且有了可能。他强调指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正是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过的政策。我们今天停止实行这个指示,是为了团结更多的人去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不是说中国不要解决土地问题。

  毛泽东在阐述上述观点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对根据地农民现有利益的保护。为此,毛泽东于1938年5月亲自动手拟写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前后方留守处布告》,这个布告说:凡是在国内和平开始时,属于边界管辖地域内,一切已经分配过的土地房屋和已经废除过的债务,本府本处当保护人民既得利益,不得擅自改变。”这个布告公布以后,既抵制了蒋介石集团对共产党的破坏活动,也打击了当时党内一部分同志在抗日统一战线中对于蒋介石集团的阴谋活动所采取的机会主义立场。1940年12月毛泽东针对当时党内对变化后的土地政策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严肃地指出:“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可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帐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这里既是党内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也表明了毛泽东此时所持的基本态度。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笫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对土地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他说:“为着消灭日本侵略者和建设新中国,必须实行土地制度的改革,解放农民。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目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时代的正确的主张。”所谓“耕者有其田”,毛泽东认为,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所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成工业国的可能性。”毛泽东还认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并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张。”那些人们是革命民主派呢?毛泽东对此进行了概括:除了无产阶级是最彻底的革命民主派之外,农民是最大的革命民主派。农民的绝大多数,无不积极地要求耕者有其田。城市小资产阶级也是革命民主派,耕者有其田使农业生产力获得发展。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动摇的阶级,他们也赞成耕者有其田;他们多半和土地联系着,他们中的许多人就又惧怕耕者有其田。毛泽东特别强调:“中国没有单独代表农民的政党,民族资产阶级的政党没有坚决的土地纲领。因此,只有制订和执行了坚决的土地纲领、为农民利益而认真奋斗、因而获得更大多数农民群众作为自己伟大同盟军的中国共产党,成了农民和一切革命民主派的领导者。

  毛泽东对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情况、作用及今后的打算也作了说明。他说:“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小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他还指出:抗日期间,减租减息及其他一切民主改革是为着抗日的。为了减少地主对于抗日的阻力,只实行减租减息,不取消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奖励地主的资财向工业方面转移,并使开明绅士和其他人民的代表一并参加抗日的社会工作和政府工作。对于富农,则鼓励其发展生产。所有这些,是在坚决执行农村民主改革的路线里包含着的,是完全必要的。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实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消灭日本帝国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改变减租减息政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基本特点。1946年7月全面内战打响后,毛泽东就土地问题及时对党内作了新的指示。他说:为着粉碎蒋介石的进攻,必须和人民群众亲密合作,必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人。在农村中,一方面应坚定地解决土地问题,紧紧依靠雇农、贫农,团结中农;另一方面在进行解决土地问题时,应将一般富农、中小地主分子和汉奸、豪绅、恶霸分子,加以区别对待,汉奸、豪绅、恶霸要放严些,对待富农、中小地主要放宽些。在一切土地问题已经解决的地方,除少数反动分子外,应对整个地主阶级采取缓和态度。

  1946年10月即战争进行三个月以后,毛泽东又指示:凡坚决和迅速地执行了中央五月四日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深入和彻底地解决了土地问题的地方,农民即和我党我军站在一道反对蒋军进攻。凡对《五四指示》执行得不坚决,或布置太晚,或机械地分几个阶段,或借口战争而忽视土地改革的地方,农民即站在观望地位。各地必须在今后几个月内,不论战争如何忙,坚决地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并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布置明年的大规模的生产工作。这里的《五四指示》是党中央根据时局的变化所作的新决定:日本投降以后,农民迫切要求土地。中共中央决定改变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敌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2月,为迎接中国革命新高潮,毛泽东再一次地指示:“各区都约有三分之二的地方执行了中央1946年5月4日的指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是一个伟大的胜利。但是还有约三分之一的地方,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已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地方,还有解决不彻底的缺点存在,主要是因为没有放手发动群众,以致没收和分配土地都不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意。在这种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获得土地,而豪绅恶霸分子则必须受到惩罚。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必须赔偿道歉。对于一般的富农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应有适当的出于群众愿意的照顾之外,都照《五四指示》办理。在农村土地改革运动中,务须团结赞成土地改革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群众,孤立反对土地改革的少数封建反动分子,以期迅速完成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任务。

  1947年12月,当战争进入转折点的时候,毛泽东告诫说: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已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这一结论是毛泽东在分析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的原因后得出的。他说:“现在比较18个月以前,人民解放军的后方也巩固得多了。这是由于我们党坚决地站在农民方面实行土地改革的结果。所以,毛泽东强调:这里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我们的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完成。这些内容就是我党执行巩固地联合中农这一战略任务时所必须采取的具体政策。

  1948年1月,毛泽东指出:土地改革在群众尚未认真发动和尚未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反对右倾;在群众已经认真发动和已经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防止左倾。关于土地改革的诸问题,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作了充分地概括。他说: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的主要的和直接的任务,就是满足贫雇农、某些中农的群众的要求;土地改革的对象,只是和必须是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的封建剥削制度,不能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也不要侵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即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个人;土地改革的总的打击面,根据中国农村封建剥削制度的实际情况,一般地不能超过农村户数百分之八左右,人数百分之十左右。

  对土地改革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毛泽东要求:1)在减租减息时期提出鼓励新富农和富裕中农,对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丰衣足食,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换工班一类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平分土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经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2)土地改革的中心是平分封建阶级的土地及其其粮食、牲畜、农具等财产(富农只拿出其多余部分),不应过分强调斗地财(指地主埋葬在地下的财物),尤其不应在斗地财上耗费很长时间,妨碍主要工作。3)对待地主和对待富农必须依照土地法大纲加以区别。对大、中、小地主,对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和非恶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则下,也应有所区别。

  此外,毛泽东对土地法的实施问题也相当重视,并有过不少指示。他指出:关于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对“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1945年9月至1947年8月两年内所解放的地区、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等三种地区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策略。这个指示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事实证明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使各解放区出现了平分土地的热潮。到1948年9月,解放区已有1亿多人口的地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势力,完成了土地改革。这一改革的胜利进行,巩固了工农联盟,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为解放战争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取之不尽的人力资源。

  小结:以上我们对毛泽东的土地政策的基本观点作了一些归纳与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所有制是一条正确的路线;土地政策的适时调整与改变,是民主革命的需要,也是夺取全国胜利的保证。今天,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刚的前提下,怎样适时地对土地政策加以调整或改变,就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

  注释:初稿于1991年6月;修改稿于1992年12月;发表于《土地月刊》.《毛泽东著作选读》(乙种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第23页.何沁.中国革命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219页.何沁.中国革命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220页.曹振良等.土地经济学概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第50页.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毛泽东著作选读》(乙种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