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纤维混凝土检查井盖:云南省高院为何急呼呼地想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46:53

云南省高院为何急呼呼地想废除死刑?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采访称,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李昌奎强奸杀人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腾讯网)

       毫无疑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所谓的“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等等说法,归纳起来就四个字,即:“废除死刑”。

       说到废除死刑,大家都应耳熟能详了。因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入,死刑存废的争论反而越来越激烈了,越来越白日化了。既有高层的,也有民众的,既有法学界的,也有提案的;既有最高法的,也有案例的。但不管如何争论,最后的结果都是以不能废除死刑而告终。比如:
       一、高层的。25年前,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就制止了废除死刑的提议。这一事件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能查到。当时的背景是:25年前,改革开放开始不久,虽然经济才处于“计划”向“商品”过渡的阶段,但是,通过几年的运作后,一些掌握国家权力的高官和高官子女,已懂得如何将权力伸向“经济领域”,如何进行“权钱交易”,如何从中牟取暴利的方式和方法了。他们带来的后果是,发生了全国性的“官倒”和“抢购风”。这就是邓小平所指的:“高级干部及其子女绝大多数是好的。但是现在确有个别干部子弟泄露经济情报,卷入了情报网,出卖消息,出卖文件。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所以,邓小平说: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也就是说,邓小平的著名“死刑论”,让废除死刑者闭了嘴。

       二、法律界的。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理由是:中国是世界判决和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批评中国滥用死刑,是司法体制藐视人权的体现。并呼吁中国改革司法制度,废除死刑。但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也就是说,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为何会这样呢?原因就是目前的体制决定了对权力的监督是乏力的。对权力监督的乏力也就决定了贪污、腐败等犯罪必然盛行,如果再废除死刑,那么,打、杀、抢、夺就会更加肆无忌惮了,社会会更加混乱的,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夏俊峰案、许迈永案等也将会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换句话说,也就是因为民众的反对,法律界还不敢轻举妄动,明目张胆地废除死刑,最多也只是在实际的案例中动动手脚,变相废除死刑而已。尽管如此,法律界的行为也一样遭到民众的反对,就拿许宗衡来说吧,法院虽采用缩水贪污金额的办法让其由死刑变为死缓,行为虽做得非常巧妙,但民众又不是呆子,岂有不知之理?所以,尽管民众没有办法改变对许宗衡的判决,但是,民众有权对法院失去信任啊!

        三、提案的。201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提出要“取消贪官死刑”。牟新生说:自己提出建议要研究贪污贿赂罪取消死刑罪名,是因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根据实践情况,牟新生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这种犯罪对国家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应该从严处罚。首先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牟新生“取消贪官死刑”的提法激起了千层浪,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持久、激烈的争论,最后终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2010年9月28日与网民在线交流时的说法。陈斯喜说: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据我了解,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四、最高法的。2011年5月2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以看出,最高法出台“统一死刑适用尺度”,无疑就是把废除死刑的争论推向了高潮,成为废除死刑的行动指南。

       五、案例的。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了。大家知道,药家鑫案自发生那天起,药家鑫便成了“死”与“不死”的争论焦点,舆论上分成的两派,即:以民众、草根为代表的“杀药派”和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李玫瑾为代表的“保药派”,就成了药家鑫杀人案的争论对手。换句话说,如果说高层的、法律界的、提案的、最高法的对死刑存废的争论还停留在“理论”上的话,那么,对药家鑫死与活的争论无疑就成了死刑废除的“实战”了,是官方与民众的短兵相接了,不过令人们感到欣慰的是最后的结果仍是以药家鑫的死而告终的。当然,如果说药家鑫案是官方与民众短兵相接的第一战,那么,李昌奎案无疑就成了“第二战”了。也就是说,这一战是因为有云南高院的副院长参与,争论变得异常激烈。但笔者想信,最后的结果一样是死刑不能废除。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死刑不能废除,那云南高院为何还急呼呼地想废除死刑呢?对此,笔者的看法是,这仅是试探性的第二战,理由有三:
        一、“废死派”错误地认为废除死刑的时机已到。“废死派”认为,李昌奎是农民,既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没有什么背景可言,为李昌奎免除死刑会获得民众的支持,从而达到官方废除死刑的目的。但是,令“废死派”没想到的是,网民不并买账,相反,还把云南高院推向风口浪尖,成为舆论的焦点。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身份特殊。有资料载:田成有,男,汉,1965年4月生,云南省富源县人。82---86年云南大学法律系,本科,86---89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攻法理学。96年破格评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99年破格评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97年入选云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2000年评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2002年任云南财贸学院副院长。2003-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致公党云南省委常委,致公党中央法制建设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9月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可以看出,田成有的特殊之处是因为他不是中共党员,而是民主党派之一的致公党党员。换句话说,田成有是致公党党员,他说废除死刑就不是站在保护贪官的立场上的,这样,他在说话上就可以自由自在了,什么“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等等,都可归纳到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言论上和观点中,都完全可以保留的,因为中共对民主党派的姿态从来都是“求同存异”的。所以,田成有说废除死刑即便遭到舆论的抨击又有何关系?如此官方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云南高院还有退路。大家知道,死刑核准权已于2007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这次云南省高院改判强奸杀人犯李昌奎死缓,只是二审而已,根据规定最后还是要由最高法核准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第二战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云南高院败下阵来,那么,最后还可以由最高法来接招。这样,最高法完全可以站在民众的立场上,以核准强奸杀人犯李昌奎死刑来平民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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