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甲卡卡龙第一季:学术中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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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环境的产生及其实现 发布时间: 2009-10-29 被阅览数: 54 次

来源:论文视野


    [摘要]正义的环境是关涉正义之所以必要和正义之如何可能的关键所在。它包括了正义从产生到实现的诸种因素和条件,是由正义环境的构成向度和构成条件组成的有机系统。不同思想家对正义环境的见解各有其偏重和优长,但也存在着明显缺憾和不足。马克思主义正义环境观建立在广阔的历史视野和深刻的现实洞见基础上,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正义环境问题提供了跨越时空的正确导向。
  [关键词]正义环境;有机构成;马克思主义正义环境观
  对于正义问题的探讨,无论是在德性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无论是关注个人正义或是社会正义,都绕不开正义的环境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正义之所以必要以及正义之如何可能的关键所在。它实际上涉及了正义从产生到实现的一系列条件问题。尽管在古代先贤的正义观里,亦不乏对正义环境的关注。但却是从休谟开始,才有了对正义环境的高度关切和明晰见解。然而直到今天,正义环境问题仍是一个在学理研究上相当薄弱,因而需要深入探究的重要话题。尤为值得重视的是,在当下中国正义问题的探讨中,存在着一种由于追求公正实现的“义愤”情绪过浓而导致的“泛现实化”现象,它使得正义问题的解决可能因为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而流于表层化和短暂性。鉴此,对正义环境的冷静思考和学理分析便突显了其必要性,而其中,对各种正义环境观——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环境观一的理论借鉴则显得十分重要和富有意义了。
  
  一、正义环境的构成及其意义
  
  所谓正义的环境,指的是正义现象缘何产生与发展,以及正义要求何以实现与保障的诸种因素和条件,其中包括了正义从产生到实现的各种相关条件。由于生活世界的纷繁复杂,正义的环境必然呈现为复杂多样的状态。因此,对于正义环境的构成状况,便需有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考量,只有这样,才能对我们孜孜以求的正义目标有一个充分的认知和理性的把握,也才能使我们的正义追求确立在坚实的基础上。
  从学理分析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正义环境这样一种普遍而复杂的社会现象,看作是由不同向度、不同条件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由以下两大部分构成:
  其一,构成向度——包括了正义环境纵向与横向的不同构成维度。正义环境的纵向构成,关注的是正义问题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考察的是正义从历史一现实一未来的存在和发展条件。正义环境的横向构成,重视的是在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里,不同民族国家在正义的产生和实现问题上的条件差异,以及它们之间正义环境的特点比较;或者是考量在同一社会制度下,不同区域、不同群体间的正义环境状况及其差异。
  其二,构成条件——包括正义存在与发展的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正义的客观条件,是指那些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的或由人所创造出来的却又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主要表现为自然和社会中的各种物质资源或物质力量。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的性质状况等社会条件,是对正义问题的产生和实现具有特别重要影响的客观因素。正义的主观条件,则是指人类的秉性及其社会活动所形成的影响正义的产生和实现的诸种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一定社会中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以及社会成员的主体心态(诸如正义感的有无强弱)。
  可以看出,笔者所述正义之环境,既包括了人们通常关注的正义的主客观条件,又加入了对正义环境的构成向度的考量。这是为了对正义环境有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历史到现实、以至从产生到实现的较为全面的把握。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和发展,都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但却又颇具复杂性和实现难度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在其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上,还是在其得以实现和维护的条件上,都有着非常纷繁多样的构成:一方面,所有关于公平正义的因素和条件,都必然涉及到从它产生的历史源头到当前的实际状况,以及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发展态势的一系列因果关联问题。即便是做一种功利化的现实考量,对正义环境的历史延伸及其带来的实际影响,仍然是我们解决当下正义问题不可回避的。另一方面,在对正义环境进行纵向思考的同时,横向的考察和比较同样重要。当今时代不同以往之处,在于它多元化和一体化的相互并存:“多元化”拉开了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在各个方面(包括公正状况)的距离,使它们之间似乎缺少了可比性;而“一体化”又使得它们之间在诸多问题上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具有了一定的可参照性。因此,对同一历史时期不同民族国家在正义的产生和实现条件上的差异与特点的比较;以及对同一国家或制度下不同区域、不同阶层正义环境的状况差异进行考察,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我们看到,在论及正义环境的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思想家和学者那里,大多都关注到正义的主客观条件问题,比如休谟、罗尔斯,还有更近一些的布莱恩·巴厘以及慈继伟等。他们的观点深刻独到、富有创见,触及正义环境问题的许多要害。但是,缺憾难免存在。主要表现在他们对正义的环境构成未能综合考量,其中,有的人强调了正义的主客观环境,但却因为过于重视正义的产生条件而忽略了正义的实现条件问题(如休谟);有的虽然不仅兼顾了正义产生的主客观条件,而且也不乏对正义实现条件的探究,且富有新见,但由于阶级属性和学术立场的局限,难以找到解决正义问题的实质所在(如罗尔斯)。更为重要的是,包括其他学者在内的对正义环境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那就是对正义环境的探讨缺乏一种宽广的历史视野和深刻的现实揭示,因而难以触及社会生活的根本。如此状况表明,关于正义环境的探讨,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说,运用唯物辩证的观点和方法,以开阔的历史胸襟和深邃的现实眼光进行分析思考。惟其如此,才能为正义环境的研究找到一条正确的路径,也才能对正义的产生和实现条件获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二、正义的产生和实现条件——不同正义环境观的比较
  
  在对正义环境的研究中,休谟首开先河。他对正义产生的主客观环境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休谟认为:正义是“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取的人为措施或设计”。“平等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殊状态和条件。它们的起源和存在的基础在于对它们的严格而一致的遵守对公众所产生的效用。”换句话说,“正义是特定社会和自然环境的产物;只有在这种特定环境中,正义的出现才是可能的和必要的”。那么,正义得以产生的特定环境是怎样的?休谟指出,它主要包括了自然资源匮乏的“外在处境”、和人的利己的“自然脾性”的存在。“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然而,自然(物质)资源的匮乏和人的利己之心的存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才会构成对正义的需要。从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即物资资源)看,一方面,如果“大自然已经赋予了人类极为丰赡的外部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形下,正义是完全没有用的,它将是一种多余的摆设,而且在美德的栏目中不会有它的名字”。另一方面,“假如一个社会的一般必需品都陷入了极度匮乏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窘迫的情形下,严明的正义法则会被暂时搁置起来,而代之以更强烈的需要和自我保存动机”。而从正义产生的主观条件看,休谟虽然认为“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但是,他又指出,作为正义产生的主观动机的自私,应当是在一种适度的意义上才能成立。“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正义]规则来相互约束;同时,如果他们都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入种种非义和暴行。”
  休谟的上述环境观,被罗尔斯概括为:中等的稀缺,中等的自私,相对的平等。而用布莱恩,巴厘的话则叫做适度匮乏的条件、适度利己的条件和平等的条件。显然,休谟对正义环境的论述尽管有着精到之处,但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他热衷于正义的产生条件的探讨,却忽略了对正义实现条件的关注,因而使得对正义环境的研究显得有些单薄,并且缺乏一定程度的改造环境的现实意义。其二,由于“休谟对正义问题的讨论遵循了一个古老的传统,断言正义主要是人的正义而不是制度的正义”。因此,他有关正义主客观条件的讨论过于侧重个体的、德性的层面,缺乏对社会的和制度层面的深度挖掘,显现出其理论的时代和个人的局限性。
  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观,在当代思想家中最有代表性。他在对休谟的正义环境观所做的“中等的稀缺,中等的自私,相对的平等”的诠释中指出“为简化起见,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强调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对别人利益的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一个人可以扼要地说,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此后,罗尔斯进一步看到,为了追求作为公平意义上的正义,只是关注“中等匮乏条件”和人们之间“中等的自私,相对的平等”基础上的利益要求冲突,是难以说清正义的环境问题的。尤其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一个必须引起关注的正义的主观环境。“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依照他们所理解的善观念来确认不同的、也是不可公度的和不相容的、但是理性的统合性学说。这就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我们将这种多元论当作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并将它视为一种对我们可以称为正义之主观环境的东西的典型描述。”不仅如此,罗尔斯还认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理性多元论和资源匮乏这两个事实还只是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使正义真正成为现实,我们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人作为道德存在物的事实。正是人作为道德存在物、具有重要的道德能力的事实,才使得正义最终得以成立”。上述可见,罗尔斯对正义产生的主客观条件的认识比休谟更进一步,尤其是对人性中的道德能力的肯定,使正义产生的主观条件获得了正面意义的肯定。值得指出的是,与休谟不同,罗尔斯的正义环境观不仅关注正义的产生条件,而且重视正义的实现条件。因此,他对正义的实现环境有着高度关切和深入探讨。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观十分强调社会正义依赖于基本的社会结构,且倡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理念。因此,在正义实现环境问题上,他注重从社会基本结构入手,即使是涉及个体正义问题,他也是把个体作为社会合作者的身份看待。为此,他不但设置了“无知之幕”的理想社会环境来探讨正义实现的可能性;而且,试图通过“权利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等来实现社会正义。然而,尽管罗尔斯与休谟的正义环境观相比,有着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探讨,且不乏切中时弊的睿智之见。但是,他对正义实现环境的理想化设计(如“无知之幕”、差别原则的设想),以及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偏爱和维护,使他的正义实现条件必然囿于某些外在因素而难以深入其内核。即使是对社会制度的的正义性追求,也只是在不触及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层面上的有限考量,因此,无法在根源意义上解决正义实现的环境问题。

 


    应该看到,在探讨正义环境的问题上,慈继伟先生独树一帜。他将人们平时司空见惯的非正义现象加以概括升华,提出了“非正义局面的易循环性”(或“正义局面的脆弱性”)理论。他说:“我们不难观察到如下现象: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慈继伟在此是要说明正义存在和实现的有条件性——即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能否实现需要依赖于不同个体间的自律与他律的相互作用。其中蕴涵的意义有两个:其一,正义的实现和维护必须建立在严明的制度和规范的制约基础上,因为人性中难免存在着的自私心和从众心理。其二,作为一种道德命令,正义又具有无条件性,“不论作为制度,还是作为个人品德,正义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因而,每一个社会中人,在不同程度上又都拥有对正义的崇高感和责任感,他们愿意为了正义付出自己的应有努力。如此一来,按照休谟的观点,人性中自私的负面特性构成了正义产生的主观动因;而按照慈继伟先生的看法,人性中拥有的利他的道德情感则构成了正义实现的另一主观条件。对此,亚当·斯密给予了同样的肯定,他说:“人对社会有一种自然之爱,期望看到人类的联合为人类自身考虑而得以维持……因此,从各方面考虑,他对一切可能摧毁社会的东西都深恶痛绝,同时也愿意运用各种手段去阻止那可恨又可怕的事情发生。非正义必定导致对社会的破坏。因此,一出现非正义,就会使他警觉起来,并迅速去阻止非正义的蔓延。”
  
  三、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环境观
  
  对于正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尽管并不具有系统性,也未见有“正义环境”的学术语汇。但在他们的许多经典著作里,不仅包含了对正义问题的真知灼见,且在其思想内涵和目标指向上,突显了对正义的环境,尤其是对正义实现环境的敏锐洞见和高瞻远瞩。实质上,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揭露和批判,其目的便是要推翻那不正义的社会制度,建立起体现正义精神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在他们的论述中,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极端不公正状况的产生根源,而且明确指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对策。最为值得重视的是,虽然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距今一百多年前的时代,但是,他们对正义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却不但确立了具有跨越时代的普适性的一般正义理念;而且,他们对正义的产生和实现条件也有着鞭辟人里的具体分析。换言之,他们既有着对正义环境构成向度上的宏观把握;也有着对正义环境构成条件上的深刻洞见。兼顾了正义环境的历史与未来、宏观与微观、客观与主观等各个维度和层面,对我们今天认识和解决正义问题,具有超越时空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正义环境的构成向度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有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应当关注:
  首先,马克思主义正义观认为,正义现象有着强烈的历史性和具体性,不存在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和追求。这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正义存在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维度,提供了正确的导向。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指出:“他们企图从永恒真理的存在得出结论:在人类历史的领域内也存在着……永恒正义等等”。而实际上“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什么永恒的真理”。
  其次,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指出,正义现象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不存在普遍的、绝对的正义。这对我们认识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公正存在条件及其特点,并有的放矢的解决当代公正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注解。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从来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反映着一定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具有着不同阶级性意义上的特殊性和相对性。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认为奴隶制度是公正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
  最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十分强调正义的存在与实现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他们认为,在社会现实中,正义总是受到一定的经济基础制约,并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永恒正义”观时则认为:“这个正义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在正义产生和实现的条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也有着十分明确的见解和指向。就正义的产生条件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向来认为,造成社会剥削、压迫等不平等现象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由于自然资源的匮乏或人的自私心作怪这样一些外在的简单的因素,而是与制度的经济的内在因素密切相关。他们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地剖析,“认为社会中种种非正义现象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所以应当在充分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私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建立在生产力特定阶段基础之上的不合理的社会分工也是社会不公现象形成的重要根源之一,它使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痛苦上,所以应当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现象”。同时,他们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不足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包括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时期的问题,也给予了精辟的论述:“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的不公正现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向性。它告诉我们,即使在今天已经相对发展了的社会主义阶段,造成不公平现象存在的经济的体制性的因素同样存在,需要我们在清醒地认识与分析的基础上给予妥善解决。
  而就正义的实现条件看,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强烈的改造社会的实践精神,指出了最为重要的两条实现途径,其一是制度的变革,即通过社会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阶级问的不平等。恩格斯在提到体现社会正义精神的平等要求时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其二是合理的社会分工。要在公正合理的社会分工基础上,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物质生活资料的供应,解决物质资源严重短缺造成的不公平,以至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平等自由境界。对此,马克思的美好设想最有代表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处,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实际上是对社会生活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的设定,是对人类社会进入公平正义最高阶段的高瞻远瞩的预测和导向。
  上述可见,马克思主义正义环境观不仅有着对正义环境的构成向度上的卓越的辩证思考,指明了正义现象存在发展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同时,它指出了正义现象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直接影响力。而且,他们在对正义产生和实现条件的认识和把握上也有着其他思想家难以比拟的洞察力和深刻性。最为重要的,也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环境观比之其他正义环境观的根本区别之处是,他们的理论锋芒直指社会制度这一正义问题的要害处,为正义问题的根本解决指明了方向。而令人敬佩的是,他们的正义追求从“批判的武器”进入到了“武器的批判”的实践层面,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榜样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