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家 百度网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47: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2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建筑业交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解读:所得税源泉控管便于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