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天华去阿里巴巴:贪官出狱收到百万坐牢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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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出狱收到百万坐牢补偿费

2010年10月21日04:09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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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检察官透露: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

  贪官坐牢收到补偿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新讲述了他办过的两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补偿求谅解

  据检察官白涛介绍,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这些官员案发后,有的人对其表示同情,有的找行贿人进行打压。因此,有些行贿人会选择在受贿人出狱后给予巨额钱财,以求得谅解、修复关系,弥补内心不安。”

  白涛曾遇到一起案件,行贿人李某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办案人员让其离开时,李某提出“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大概也是行贿人出于无奈但效果较好选择之一。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惩处,但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

  落马官员认为是馈赠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钱”?

  据记者调查有以下几个原因。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更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送的是诚心实意,收的也是心安理得。

  此外,“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收补偿应算受贿

  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原受贿人因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未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利,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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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出狱收百万“坐牢补偿费”

2010-10-21 09:55:31

 

  浙江宁波象山县几起案例令人诧异:
  贪官出狱收百万“坐牢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钟合)
  
   “坐牢补偿费”
  高达数百万元
  
     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新向记者讲述了他所办过的两起案件。
     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
     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为什么主动“补偿”
  
     “由于工作联系多,私人交往频繁,有些受贿人和行贿人会建立朋友关系甚至产生真情实感,内外以‘兄弟’相称。受贿人东窗事发后,此类行贿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侦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隐瞒大问题等手段力保受贿人。”检察官白涛说。
     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在建筑行业“信誉”越来越高,生意十分红火。
     白涛曾遇到这样的一起案例。行贿人李某在到案后3个多小时便全部如实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当办案人员让其自行离开时,李某提出了“多关几天再放我”的要求,其理由是交代得太早了,现在出去会让圈内人指指点点,今后“没办法做人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给予“坐牢补偿费”也是行贿人谋求利益的需要使然。对行贿人来讲,案结事却未了。一方面,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环节仍然需要“疏通”、“打点”;另一方面,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做“叛徒”,行贿人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对受贿人进行“坐牢补偿”。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厚的人脉资源,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行贿人对受贿人进行补偿求得“宽宥”后,双方往往达成“罪魁祸首是司法机关”的共识,摒弃前嫌联结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经营谋利。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
  
     落马官员为什么敢“再收”?据记者调查有以下几种原因。贪官因贪贿被查办后,损失不可谓不大。首先是经济利益受损严重,其次是政治生命就此终结。在受到刑事处罚后,落马官员变成无职、无权、无党、无派“四无人员”,自认为此时收受钱财无关公职公务,纯属接受个人馈赠,因此既不担心党纪约束,也不惧怕国法制裁。“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如此朴素的道理落马官员自然懂得,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接受“补偿”,“按劳取酬”心理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在多年的交往过程中,受贿人对行贿人的“照顾”往往会发生阶段性质变,起始阶段是被动收受财物,适当予以关照——中间阶段是“礼尚往来”习惯化,积极予以支持——交往后期是利益共通,用心进行扶持。在行贿人羽翼渐丰、日益做大的背后,受贿人往往出谋划策、“功不可没”,甚至在某些环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贪官“坐牢补偿”是否算受贿?
  
     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虽然当前“坐牢补偿”情况尚属个别现象,但是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据了解,在如何打击“坐牢补偿费”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受贿人因为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规定,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