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推广服务中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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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国徽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应当悬挂国徽。
全国人大代表
委员长
副委员长(13)
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会场在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在人民大会堂二楼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国际组织:各国议会联盟
美国:国会
俄罗斯:联邦议会
欧盟:欧洲议会
日本:国会
朝鲜:最高人民会议
本文是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显示▼隐藏▲宪政体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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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论 • 编 • 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人大目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
在一定时期,西方媒体常常将其描述为“橡皮图章”,只起形式上的宪法认可作用而无实际决策或否决权。[2]在中国国内人大代表则有“四手代表”之称,即“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3]
随着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在举行期间也逐渐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其会议内容、代表意见、表决结果等也逐渐为中国民众熟悉,尤其中国政府各职能单位在会议期间必须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成为提升中国政治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步骤。虽然全国人大至今尚未出现过否决国家级、国务院各部门工作报告的情况,但是在省级以下人大已经多次发生人大否决工作报告等的事件[4][5],对中下级的党和政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问责作用。近几次全国人大会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投票赞成率也只有75%上下,出现了较多否决票[6][7],被部分媒体认为对这两个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设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制,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详细日程并召集、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次会议设立秘书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该次会议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次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一定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里有百分之七十左右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及/或中国共产党在该省(区、市)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目录
[隐藏]- 1 选举办法
- 2 职权
- 3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 4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5 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情况表
- 6 注释与参考文献
- 7 外部链接
- 8 参见
[编辑] 选举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产生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中国公民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籍公民中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分别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截止目前为止,没有通过正式决议以推迟选举、延长全国人大任期的例子,也没有召集过临时全国人大会议。
[编辑] 职权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 主条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除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没有设立外,其他历届人大会议都设有“专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五届设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等四个委员会;第六届设有六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第七届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九届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8]。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九个专门委员会,即:
- 民族委员会
- 法律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
- 内务司法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但是,在权力机关的领导下,承担某种专门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编辑]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1959)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1964)
-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64-1975)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1978)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8-1983)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3-1988)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1993)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1998)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2003)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2008)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8-2013)
[编辑] 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情况表
总数
无党派人士
注:代表总人数是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的实际代表人数。
[编辑] 注释与参考文献
-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表述全国人大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04-3-14 [2008-01-25].
- ^ How China is Ruled. BBC [2010-01-09].
- ^ 南川水江镇人大从“橡皮图章”到“刚性监督”. 重庆日报. 2010-01-07 [2010-01-09].
- ^ 甘肃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否决一工作报告 [2008-05-26].
- ^ 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始末 [2008-05-26].
- ^ 人大在决议中对“两高”应有具体要求 [2009-04-04].
- ^ 温家宝总理报告修改21处 获人大最高票通过 [2009-04-04].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如何
[编辑]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http://zh.wikisource.org/wiki/分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大官方网站
- 新华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搜狐:历届全国人大各次会议简介
- 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届会议概况
- 人民网:历届人大、政协介绍
[编辑] 参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人民代表大会
- 立法部门
- 议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代行全国人大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9月15日- 后继机关:
—
(代表) 第一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二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三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四届(代表)/ 常委会 · 第五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六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七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八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九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十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十一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 第十二届(代表)/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 各代表团 各省级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台湾省) · 解放军 常务委员会 制度法规 监督法 · 议事规则 主要职权 解释宪法 · 违宪审查 · 部分修改和补充基本法律 · 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 · 解释法律(解释基本法) 组成人员 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委员 · 秘书长 下设机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办公厅 ·
刘少奇
1954-1959
朱 德
1959-1976
叶剑英
1978-1983
彭 真
1983-1988
万 里
1988-1993
乔 石
1993-1998
李 鹏
1998-2003
吴邦国
2003-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结构 参政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 中国民主同盟 · 中国民主建国会 · 中国民主促进会 · 中国农工民主党 · 中国致公党 · 九三学社 ·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民间组织 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 · 中国民主党 · 中国宪政协进会 · 中国泛蓝联盟 · 中国工党 · 中国新民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 ·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 香港政党 · 澳门政治团体 来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5%9B%BD%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3个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