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十二钗的排名:《党纪处分条例》实案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55:41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已经有215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大中小】

案例一、党员挪用公款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水利站站长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将单位公款30万元,借给某私营企业主用于购买机器设备。七个月后,该私营企业将上述款项归还给水利站。该区纪委以挪用公款错误,给予该水利站站长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点评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未经有权批准的人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应给予纪律处分。本案中,该水利站站长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出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属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法纪连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l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