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器ppt: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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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

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规程 2011-07-07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缴入库管理办法》(琼残字[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实际,特制定保障金征收操作规程。

一、残疾人就业比例审核认定

(一)每年1月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领取《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手册内容附件一。

(二)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度末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   保障金金额核定

(一)每年3月前地税部门向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为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情况提供依据。

(二)每年4月至6月服务机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三)保障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单位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实际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人数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按照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三、  保障金申报和缴费

(一)每年6月前服务机构完成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通过地税征收系统送达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代收。

(二)每年7月至9月份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服务机构根据已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网报用人单位,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直接申报缴款;非网报用人单位,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款业务。用人单位如对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服务机构核实。

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2011年保障金缴款截止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保障金代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程附件三、七。

征收流程:

地  税

提  供

信  息

缴纳系统申报

缴费

   

服务机构

审  核

确  认

地  税

代  收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保障金。用人单位在申报后,根据事先约定,采用自缴核销和电子扣费两种方式之一缴纳保障金。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纳税款和保障金采用同一种方式缴纳。

(四)地方税务部门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内收入科目(编码:1030142)核算保障金,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划定级次为省级、市级或县级。

(五)保障金的缴费凭证根据缴费方式不同,分为纸质缴费凭证和电子缴费凭证两种。用人单位不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行电子扣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打印纸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缴费凭证;实行电子扣费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而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即扣费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保障金的,地税部门应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按前述规定准确填写预算科目名称、编码和级次。

(六)电子扣费分为实时扣费、批量扣费和银行卡扣费三种方式。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须事先与开户银行、地方税务部门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通过银行卡进行电子扣费的,无需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用人单位因纳税需要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该协议对保障金的扣缴有效,无需重签。

1、实时扣费

实时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地方税务部门通过TIPS系统实时将扣缴信息发送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据此扣缴税费后实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2、批量扣费

批量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并且是双定户的属于用人单位。是指在保障金征缴期内,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就业服务机构事先核定的应缴保障金,集中成批将此类用人单位的缴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各开户银行,再由各开户银行据此扣缴后及时将扣款成功与否信息返回地方税务部门,并在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款税费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具体流程参照批量扣税业务。

3、银行卡扣费

银行卡扣费缴费方式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用人单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的银联POS机上刷卡并通过TIPS系统缴纳保障金。使用POS机刷卡视同现金缴纳费款,征收人员当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给用人单位。具体流程参照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

(七)自缴核销

对于因客观条件暂时不允许而未使用电子扣费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保障金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缴纳现金,由开户银行(即国库经收处)将保障金及缴款书一并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四、  报表和对账

(一)各级人民银行国库经收的保障金对帐业务按照税收业务的对账规定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人民银行国库通过TIPS系统向地税部门发送入库流水清单(含税收收入和保障金)和收入报表(含保障金),供地税部门核对当日电子扣费和自缴核销的保障金征收情况。

(二)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每日日终后,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给地税部门核对、备案;每月末或年末日后,打印各级次收入月报表(含保障金)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地税部门核对、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专门的保障金收入日报、月报和年报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国库提供的各级次预算收入日报表,将报表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当日发生额与从TIPS系统下载的保障金电子扣费信息以及缴款书第四、五联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的账务核对。每月末和年末,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的收入报表中保障金收入科目金额核对无误后,将一份收入月(年)报表连同打印的一份保障金收缴及退库明细清单交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涉及保障金征收管理及退库等相关的电子数据或纸质资料。

五、   更正和退付

(一)经对账发现保障金出现串科目、串级次征收时,需要办理更正。保障金的更正比照税收收入的更正手续办理,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根据对账结果填开更正通知书,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

(二)在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资金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地税部门出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库申请书、原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

六、费款会统

(一)费款会统是指市(县)地税部门,按照工商税收会统核算方式,对保障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

(二)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地  税

设立核

算科目

地税、残联

比  对

分  析

地  税

分  级

核  算

地  税

制  作

报  表

 

 

 


(三)操作规程

1、设立核算科目。市(县)地税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置登记表》,设立会计核算科目。

2、分级核算。市(县)地税部门按照谁代收谁核算的原则,实行税务所、管理分局、市(县)局三级核算模式。市(县)地税部门在税收会计核算的同时,一并进行保障金的会计核算。

3、制作报表。市(县)地税部门在编制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一并编制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并分别报送省地税局(计财处)和同级地方残联。省地税局(计财处)将各市(县)地税部门上报的保障金代收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后,抄送省残联。

4、比对分析。市(县)地税部门和同级地方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比对分析。省地税局计财处和省残联对代收保障金的收缴情况,实行按月统计、半年比对分析。

七、催报催缴

催报催缴是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行为,依照《实施办法》督促其履行缴费义务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其内容包括催报管理、催缴管理等。

(一)催报管理

催报管理是指用人单位未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督促其进行申报。地税部门在受理审核企业注销时发现尚未申报保障金的,应及时通知同级残联,残联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处理意见反馈地税部门,逾期不反馈视同审核通过。。

(二)催缴管理

(1)催缴管理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依照有关程序限期其缴纳保障金督促其进行申报、并采取相应处理的管理活动。

(2)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残联、地税 

对账审查

残联、地税 

催   缴

用人单位 

改   正

残联  

限期缴纳

 

强制执行

 

 


 

(三)操作规程

(1)对帐审查。各级残联分别采取按月与同级地税部门进行保障金收缴情况对帐,按年对上年度用人单位拨缴保障金情况进行审查。

(2)催报催缴。对经对帐、审查发现未缴或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地税部门下达催报(缴)保障金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

(3)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催缴后缴纳应缴保障金的,地税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4)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限期缴纳保障金期限届满后,并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不拨缴保障金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5)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各级残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   票证管理

    市(县)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所使用的票证采用税收票证,代收时使用票证种类按照纳税的征收方式分别使用。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盘点、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报残疾人联合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用人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减免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作出减免意见

残联

批准

意见

财政

批准

意见

 

 

十、   信息传递

    地税部门和服务机构互传的各类信息,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接收、传递的具体岗位(责任人),并将确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地税和残联。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信息传递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建立及时、通畅、稳定、安全的信息传递机制。

十一、档案管理

   地税部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分别按照税收文档资料和电子档案管理模式进行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所缴纳的保障金,应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和同级地税机关依据其职能,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应缴纳保障金金额及缴纳等基本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报同级残联;由残联催缴、申请支付令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救济

各级地税部门在代收保障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均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