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有限公司:1位市民的非正常死亡与17名警员的20年上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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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市民的非正常死亡与17名警员的20年上访

2011年07月11日 15:08
来源:财新《新世纪》 作者:段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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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吴晓克(右图)风华正茂,刚从交通队转到南岗公安分局任治安科副科长;20年后他(左图)偏瘫在家,惟有左手能动弹,比划着表达自己的冤屈。

另一个案情版本和四轮法医鉴定

案件材料显示,李晓平死亡后,根据家属的控告,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于1991年6月21日给黑龙江省领导写信,要求过问此事,并附上家属的控告信,请求“从速严惩凶手”。

6月27日,哈尔滨市检察院聘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等6个单位12名法医,对李晓平死因进行了会检,7月3日作出的结论为:头部损伤为致命伤。对该损伤有三种意见:一、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或碰撞形成;二、与粗糙的质地较硬平面物体撞击形成,符合摔伤;三、打击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伤。该会检未发现死者受过电击伤,另外死者双足底部有紫色出血,无骨折,足背大面积紫红色皮下出血,肌间出血,符合双足着地牵拉、扭伤所致。

但死者家属和单位,对前述省内法医会检鉴定不服,继续上告,省检察院由此决定,聘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7月29日,该所出具了《法医病理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头部致命伤符合坠落伤。身体另有多处损伤,为非致命伤,其中有的可因坠落碰撞形成,有的损伤其他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结论引发死者家属和单位进一步上访。此后,黑龙江省纪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和哈尔滨市纪委等组成省市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也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于1991年12月12日形成《关于对李晓平死亡情况事实部分调查报告》。该报告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经过。

关于李晓平被带到南岗分局的过程,这个报告内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检察院的起诉书差不多,但有两点细节差异:其一,李晓平当天喝了酒;其二,王岚、于某是准备去执行任务。

关于李晓平在分局的遭遇,报告内容和检察院起诉书大相径庭。报告称,当时分局值班是王国庆负责,还有邵景志、郝雷功、于荣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厨师韩居六在值班室里。王国庆和王岚过去认识,看到王岚将李晓平带来,他把王岚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问怎么回事。这个时候,李晓平说要去上厕所,于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没有反对,李晓平就自己从值班室另一个门出去了。大约两分钟后,王国庆和王岚回到值班室,还有于明世也进到值班室,但发现李晓平已经不见了。众人去找,没找到人。王岚、于某还有任务要办,就先走了。

王、于二人走后,王国庆等人继续议论李晓平可能去哪里,王国庆遂想到会不会是跳后院大铁门跑了,就让邵景志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铁门处看到躺着一个人,回来汇报说像是那个人。王国庆让人将其抬进来,发现伤情严重,从兜里掏出证件才知道叫李晓平。一边安排人打电话通知单位,一边安排车送李晓平去医院。此时齐振东正好回到分局来,就用他的三轮摩托车,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医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上述报告并没有获得认可。1992年1月21日,省市联合调查组决定聘请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教授李德祥为主的五名法医第三次进行尸检论证。1月27日得出鉴定结论为“排除高坠死”“面部受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省市联合调查组据此建议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992年2月18日,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批示:“争取尽快结案,以平民愤”。已经拖了大半年的“6·17”案自此提速:3月2日,省检察院指定哈市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20日,哈市检察院将王岚、于某、于明世以及韩居六收容审查,异地关押于长春。此后又拘留了王国庆等人。最终总计拘捕17人。

案件侦查中,检察院搜查了南岗分局办公室,从被拘留的民警王敏政办公室内搜出电警棍一支。遂将此电警棍送检,一同送检的还有侦查期间扣押的于明世的“五四”式和吴晓克的“七七”式佩枪。

当年7月28日和8月22日,仅李德祥一个人署名、签章出具《法医学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认定李晓平系头部钝器伤致死,致伤形态符合手枪枪柄反复打击;另认定李晓平背部皮肤有电击伤,符合电警棍所致。

李德祥出具的鉴定书,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的最主要证据。

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时隔20年,王敏政仍然在寻找真相。

“我至今都不知道李晓平长什么样!”王敏政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6·17”当晚,治安科是他和副科长吴晓克负责在办公室值班。但他因女儿突然生病,当晚8点多请假回家照顾孩子去了,根本就不在现场。

此外,王敏政被认定用电警棍打了李晓平,但事实上,案发时他根本没有电警棍。他是直到1992年4月因办案需要,才从同事处借到电警棍。只不过检察院1992年6月搜查时,正好从他抽屉里搜到了电警棍。

王敏政不在现场的说法,得到了吴晓克的证实。吴晓克的审讯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他“6·17”当晚8点十多分吃完晚饭回到分局,王敏政告诉他“晚上不回来了,因孩子有病”。吴晓克是17名涉案人中,直到开庭时仍坚决不承认犯罪的四人之一,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3年3月,吴晓克因脑梗塞保外就医,一年后彻底偏瘫。目前,吴晓克不能说话,只有右眼能睁开,左手略微能动,但他意识尚存。当财新《新世纪》记者前往采访时,他坐在轮椅上嚎啕大哭,左手拼命比划着一个“冤”字。

吴晓克的爱人张玉秀说:“我丈夫不会说假话,没有的事就是没有,他对得起自己良心。”张玉秀表示,她至今都很难原谅王敏政,因为王敏政在被起诉后认罪,还称看到了吴晓克用枪柄打人,这是认定吴晓克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他(王敏政)根本就不在现场,从哪看到打人的?”

王敏政在谈及自己当年认罪情况时脸色羞愧,“我也是不得已。”他说,审讯中他一直没说过假话,但后来案子被检察院起诉了。他在检察系统的亲戚托办案人员告诉他,赶紧认罪,他被认定是案件的第四被告人,不认罪的话很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认罪,就能做工作判缓刑,获得自由。

“我家里情况很特殊,本来有一个哥哥,但他当兵参加抢险牺牲了,骨灰至今还在烈士陵园里。”王敏政说,“我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大儿子已经牺牲了,如果小儿子再被关到狱中,她肯定活不下去。所以我才说了假话,以换取自由。”

王敏政的认罪笔录显示,签的是“全部对”——王敏政称,他是用“全不对”的谐音来表达内心的不服,也盼望有一天翻案时能被人注意到。

“6·17”案的判决显示,几乎所有认罪的被告人都获得了“从轻发落”,甚至还有多人被免予刑事处分。该案第一被告人于明世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他之前不认罪,因为事实不存在。他在拘留证上签字写“无罪”。但后来要开庭了,法院为他指定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是省里领导关注的,已经定了调子,要严判,至少“杀一个(警察)”以平民愤,让他赶紧认罪保命。“我是说了假话,可我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说的呀?”现年70岁的于明世时隔20年回忆起往事,忍不住老泪纵横。

张玉秀当时在检察系统工作,她也表示听到了省委定调,“6·17”案要“杀一个(警察)平民愤”的说法。她记得当时很多人,包括聘请的律师也劝她说服丈夫吴晓克认罪,因为如果不认罪,很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开庭前,我给他(吴晓克)写了四个字:‘实事求是’。我告诉他:‘如果你因为说了真话被判死,我陪你一起上刑场!’”张玉秀说,“当时我真的做好了陪我爱人一起走上刑场的准备。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并不后悔,我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1992年10月17日,“6·17”案公开开庭最后一天,吴晓克的律师在法庭上大声疾呼:“提请法官注意,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事实不清,请一定要枪下留人,否则过十年、二十年发现是错案,那时后悔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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