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琴弦日野怀孕之后:南方都市报: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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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孩子!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1年07月11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杨米

街谈
几年前天涯上曾经有一个引起争议的帖子——“谎言中的No.1: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后来豆瓣上又出现了一个“父母皆祸害”的小组,对于这个帖子和小组,都曾有许多人表示过愤怒和谴责,确实,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孝顺”的国家,不要说公开批判父母,哪怕稍微对父母表示不敬,都要做好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准备。
但不幸的现实是,的确不是所有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的。不要说爱,有的父母对待自己孩子的残暴,已经到了禽兽不如的程度。两年前曾有过贵州6岁女孩张婷被亲生父母用烧红的火钳烙屁股、嘴唇的报道,而最近广州碧桂园同样是6岁的女孩小羽,则是被父亲和继母囚禁在阳台,饥饿难忍不得不从二楼跳下觅食。照片上的小羽瘦得堪比非洲饥民,而她的父亲和继母,在她被送到番禺救助管理站三天之后,始终对她不闻不问。(见前日、昨日《南方都市报》
我无法揣测这对父母内心的阴暗和狠毒究竟从何而来,也想不出什么办法可以保证只有人性美好的人才能为人父母。但更让我觉得心寒心酸的是,这些孩子们在面对来自家庭的伤害时,竟然没有任何可以求助的人,竟然没有任何机构和制度可以保护他们。根据律师的说法,像小羽这样的情况,父母的作为甚至够不上虐待,“只能说是疑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即出现打骂、冻饿等行为。”(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在中国这样一个向来有“不打不成材”传统的国家,针对孩子的家庭暴力尤其容易被忽略、被原谅。很多父母,往往以爱的名义、以管教的名义,对孩子进行各种体罚和虐待。但我觉得,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应该在法律上、制度上为孩子提供更安全的成长环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他们也是国家的一员,是未来的公民,保障他们的权益,是一个国家应尽的本分。试想一个成年人如果遭到火钳烙体的折磨、遭遇囚禁阳台的待遇,难道凶手不应该被治罪吗?为什么孩子被伤害,父母就只需要承担道义的责任?
我特地上网查了查,发现说没有法律保护孩子并不公平。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程序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同时有专家指出,目前对于监护人的规定存在三大软肋:监护人任职资格规定的缺失、监护机构的缺失、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确实,如果没有关于监护资格的规定,如何确定像小羽父母这样,把孩子严重营养不良归咎于她挑食、把囚禁阳台解释为对她偷东西的惩罚,到底有没有资格当父母?没有监护机构,暂时无法联络到亲生母亲的小羽,如果不是有热心民间组织的照顾,不回到那个阳台上,就只能流落街头;没有监护监督机制,所以直到小羽跳下阳台,我们才知道她在阳台上忍饥挨饿。
当年针对张婷事件接受媒体采访时,全国妇联的一位主任坦言,国内对受虐儿童尚未建立一种有效的救助机制,不能为类似案件的受害儿童提供有统一标准的、持续稳定的保护。甚至对于虐待,目前的法律也很难追究父母的责任。
我们总是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要更多投资教育,要把他们培养成祖国的栋梁,但却忘了保障他们的最基本权利——免予饥渴和营养不良、免予恐惧和悲伤、免予疼痛和伤害的权利。 □杨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