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坝上摄影线路攻略:杨涛:“诽谤案”不能成为“奉旨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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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诽谤案”不能成为“奉旨治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11日07:14  新京报

  如果公民的批评有失实之处,官员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澄清,用诽谤来对公民的批评治罪,则是对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等的赤裸裸地侵犯。

  据《羊城晚报》报道,去年,长沙网友刘华发表的博文《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将他行政拘留10天,刘华随后状告当地警方违法。记者7月8日获悉,该案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拘留刘华违法。但当地警方上诉,称刘华涉嫌诽谤当地两位领导,上诉状再次遭到网友质疑。

  网友因诽谤了任志强而遭到牢狱之灾,这样的“奇闻”曾遭到舆论质疑。如今,当地警方的上诉理由是“诽谤当地两位领导”,终于让当地警方的“小算盘”昭然若揭。原来,当地警方是以诽谤任志强为名,行保护地方领导不受批评、监督之实。这么做是为了掩饰真实意图,避免舆论批评其公器私用。

  可惜任志强并未向当地警方控告,也没有觉得自己名誉受到侵犯,当地警方拘留的理由自然不能成立,这也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现在,当地警方搬出“诽谤当地两位领导”为上诉理由,同样也难以成立。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当初当地警方认定网友刘华是诽谤任志强而对其拘留,那么,即使是在一审时也不能提交刘华“诽谤当地两位领导”来证明其拘留的合法性,因为这是当地警方在做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在二审中,更不可以提交在作出拘留后变更收集的新证据。

  事实上,刘华“诽谤”两位地方领导了吗?刘华的房屋遭到强拆是事实,他并没有在文章中辱骂领导和歪曲事实,即使个别词句与事实并不完全吻合,也不能成为对公民治罪的理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如果公民的批评有失实之处,官员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澄清,用诽谤来对公民的批评治罪,则是对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等的赤裸裸地侵犯。

  诸如“西丰进京抓记者案”、“王帅被跨省追捕案”、“曹县诽谤案”等案件中,“诽谤治罪”经常成为某些地方压制批评和监督的工具,秘密也许就在于天心区警方上诉理由中写道的———“我局根据天心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指派我局治安三大队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一方面,某些地方官员将公权力当作私家利器,随意动用警力对公民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唯领导命令是从,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奉旨治罪”。

  如今,天心警方在上诉时再次搬出“天心区委、区政府领导”名义,将自己“奉旨治罪”的潜规则公开化以示执法正当,这是对“强权即是公理”的赤裸裸的宣示并有要挟司法之嫌,司法机关应坚决对此“说不”。

  □杨涛(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