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谷5期47栋交房时间:邓聿文:吴英案能否为民间金融找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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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吴英案能否为民间金融找条路

2011年04月13日 01:1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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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在关押了4年后,曾经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日前由浙江高院进行了二审。该案之所以受到业界、舆论和社会高度关注,在于它充分暴露出了民间融资“谁来管,怎么管,法律责任、安全港的设计”等种种难题。

2009年,吴英被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但据准备为吴英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称,“吴英的案子是个比较奇怪的案子,就是在整个案子中,它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控辩双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对事实的认定差异,不仅在于他们各自的立场不同,也在于或者更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只要法律禁止的,就是不许的;后者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就本案来说,吴英的行为显然是触犯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禁止规定,但问题是,这个法律规范本身,其正义性遭到了社会越来越大的怀疑和挑战。因为按照《刑法》设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罪名,不仅现有的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可能撞上红线,更严重的在于,它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社会要求开放民间金融的需求背道而驰,亦即损害了社会的实质正义。因此,吴英案的关键其实在于,民间金融何以至今不能合法生存?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可能的道德风险很难从银行贷到款,而资本市场的国有性质也使得直接融资的渠道对它们基本堵塞。因此,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或向一些亲朋好友等特定人群或公众借贷。但是,民间金融的未开放使得放贷者必定要考虑到此种政策风险,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市场的利率,这实际上是对政策风险的预先补偿。

从吴英所在的浙东地区来看,地下金融十分发达,从温州炒房团、炒煤团、搞实业,到义乌的商铺经营,背后都有民间借贷的影子。民间的拆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当然,由于民间借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国家之所以对民间金融至今不颁发合法的“身份”,这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考虑。历史来看,为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发展国民经济,形成了由国家垄断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排斥民间金融,致使我国长期没有正视民间金融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功能;现实而言,一方面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成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政府严厉打击。凡此种种,使得民间金融长期被政府部门忽视甚至敌视,限制其发展。

由此可见,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会造成民间的高利贷,而且这种对民间金融的压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弹也就越厉害。要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利贷等各种民间借贷乱象,不是干脆取缔民间借贷。事实证明,也取缔不了,而是变“堵”为“疏”,改革我们不合理的金融体制,开放民间金融,特别是依法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界。

其实,民间借贷活跃,也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各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来看,专门法律、自由、监管与组织形式构成了各国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要素,并由此构设了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其中,专门立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贯彻国家金融意志,还在于用法律减小对民间金融限制的随意性,增进其自由的安全性,并缩小国家对其他民间金融的直接控制范围。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

从这个角度说,吴英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或将影响浙江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民间金融的尴尬生存及其合法性困境能否因吴英案打开一个缺口,人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