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通信 三力士: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全文(来自凤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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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全文


(1945年9月9日)
    降书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材<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即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官佐士兵君须负有完全履行此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
                            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陆军大将冈村宁次<印>
    昭和二十年(公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国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
                                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