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狼突击队电视剧5:标题: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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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都 市 教 育 局
江 都 市 物 价 局
江 都 市 财 政 局


江   教[2003]70号
江   价[2003]98号
江财综[2003]85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
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市直各系统幼儿园,油田幼儿园:
    为强化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积极推进幼教现代化,根据扬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扬价费[2002]337号、扬财综[2003]74号)和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政办发[20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入园幼儿园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伙食费、寄宿费。
    2、注册、评估定类后幼儿园(班)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3、独生子女可凭交费票据在幼儿家长一方单位报销管理费、杂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的管理费、杂费由家长负担。
    4、幼儿伙食费是向自愿代伙就餐的幼儿收取,实行按月预收制度,应保证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挪作他用,每月应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5、根据幼儿园课程方案需要为幼儿统一订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书刊、学(玩)具和幼儿家长自愿委托的代办项目等(含体检费)。所收代办费应统一纳入幼儿园财务管理,根据“按实收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实行分班、分项核算,收支情况每学期末向家长公布。为保证幼儿用书质量,各幼儿园不得向新华书店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征订(具体书刊目录见附表)。
    6、对经济困难、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各幼儿园要酌情减免保育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江教[2002]82号文件精神执行。
    7、幼儿园收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150天)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在实施收费前应在幼儿园公示栏向幼儿家长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小组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
    8、本通知所规定的全部收费项目的标准为最高标准。
    二、 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1、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幼教成本核算和管理,严格公务费等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幼教成本过度增长。幼儿园按规定收取的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部用于幼教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截留、挤占和挪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幼儿园可免交城市垃圾处理服务费。幼儿园各项收费应接受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2、各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班),其财务要和镇中小学一样纳入统一管理。社会办量举办的幼儿园,要按《中小学会计制度》设立各种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其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各镇可以进行会计委派或实行财务代理。
    3、凡今后在幼儿园登记注册、评估定类和社会办量办学年检工作中,会计工作不到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不合格处理。
    4、各幼儿园须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有效的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和相应类别的有效文件,到物价部门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审验。
    5、各幼儿园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财政专用票据,向幼儿收费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或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非正式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从二○○三年秋学期开始,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是向幼儿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逐项填入收费登记卡,接受幼儿家长的监督。
    7、为保证全市幼教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幼教统筹经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5%,专项用于幼儿教育活动。
    8、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和挤占挪用幼教经费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降低保教质量和服务标准的,降低其收费等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从二○○三年秋季开学执行,各幼儿园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持幼儿园评估定类批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并传达到基层幼儿园(班)。
    附:1、幼儿园收费标准
        2、幼儿用书目录

 


    江都市教育局   江都市物价局   江都市财政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幼儿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报: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财政局
抄送:油田教育处,各镇教育助理、市物价检查所
                                                   
  江都市教育局    江都市物价局    江都市财政局
                                                  
              2003年6月16日印发

附表一:
幼儿园收费标准

           项目

       标准

类别

管理费

元/学期

保育费

元/学期

杂  费

元/学期

代伙费

元/月

代办费

元/学期

全  托

寄宿费

元/月

省示范实验园

400

520

60

15

90

100

现代

化园

大班

350

470

60

15

90

80

中班

350

470

60

15

63

80

小班

350

470

60

15

57

80

大班

300

410

60

15

90

60

中班

300

410

60

15

63

60

小班

300

410

60

15

57

60

小小班

325

435

60

15

9

60

大班

240

310

60

15

90

40

中班

240

310

60

15

63

40

小班

240

310

60

15

57

40

小小班

165

335

60

15

9

40

大班

150

150

60

15

90

40

中班

150

150

60

15

63

 

小班

150

150

60

15

57

 

小小班

175

165

60

15

9

 

大班

150

85

60

15

66

 

中班

150

85

60

15

63

 

小班

150

70

60

15

57

 

 小小班

150

70

60

15

9

 

说明:
1、“其他”系指经登记注册尚未评估定类或办园规模不足三个班的幼儿教育机构(包括小学附设幼儿班)。
2、代办费中含:幼儿用书、学玩具、体检费、收费卡、保健手册等。

附表二:
幼儿园用书目录范围

大班:语言、数学、社会、健康、美术、音乐、科学、手工。
中班:语言、数学、社会、健康、美术、音乐、科学、手工。
小班:语言、数学、社会、健康、美术、音乐、科学、手工。


注:城区各幼儿园用南师大版本;农村各幼儿园用新时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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