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狼孩难养妈妈:日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2:23:35

日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月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对此,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咨询关于工资标准与工时的关系问题。那么,日工资与小时工资到底该如何确定?20.83天和21.75天这两个数字是什么关系?它们各自应用在日常管理的哪个方面?

    原劳社部发[2000] 8 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已废止)根据原来的节假日为每年10天的规定,确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分别除以20.92和167.4。

    但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节假日仍然为带薪日的因素,计算方法并不合理。加之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已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因此劳动和保障部重新规定了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比如某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其日工资=2000÷21.75=91.95元;小时工资=2000÷21.75÷8=11.49元。

    而20.83天的月工时概念主要应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当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职工的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如果某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某职工月工资为2000元,其某月工作时间综合计算的结果为23天,则该职工当月应当获得加班费为(23-20.83)×(2000÷21.75)×150%=16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