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六组第一部柳馨:论民事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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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专题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新的办法大大降低了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费用的征收与管理体制,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理论上有关民事诉讼费用若干问题的讨论并未因此偃旗息鼓,我们在充分肯定新的《交纳办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仍然应当承认,现有的诉讼费用征收、交纳制度乃至整个人民法院财政保障体制依旧存在诸多弊端亟待改善。新的《交纳办法》固然赢得了不少公众和学者的好评,但它所取得的进步以及通过它所能实现的效果毕竟有限,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绝不能因此止步不前。
本专题选取几篇有代表意义的文章,一方面力求将民事诉讼费用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全面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试图对学者们的观点与论证加以梳理,并与新的《交纳办法》加以对照,以期说明进一步改革诉讼费用制度的路径。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及构成
民事诉讼费用从根本上来讲反映的民事诉讼中的成本问题。一般而言,民事诉讼费用中包含公共诉讼成本(审判成本)与私人诉讼成本(当事人成本)两个部分,分别对应着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为诉讼所负担的成本。按照棚濑孝雄先生的分析,诉讼费用制度体现了审判成本与当事人成本的转嫁与分配,并最终达到了通过成本政策保障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的功用。
关于是否收取民事诉讼费用(审判费用),存在无偿主义(法国、西班牙)与有偿主义(德国、日本、英美等)两种立法例。前者强调在禁止私力救济的情况下,国家负有保护私权的责任,公民进行民事诉讼自不应收取费用。后者则立足于当事人实现私权所具有的强烈的个体利益追求,认为其理当为利用公共资源实现私人权利的行为埋单。
审判成本与当事人成本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范围。例如,德国的当事人费用主要是律师费,而日本由于并不实行强制代理,律师费不构成当事人费用。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诉讼费用构成可有如下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费用制度不但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还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法院审理的费用支出,还将当事人为诉讼所支出的有关费用纳入到诉讼费用的范围,一并调整。
反观我国,诉讼费用的构成分为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与其他诉讼费用(例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不包括当事人费用(这一点在新的《交纳办法》中得以沿用)。从诉讼费用成本理论上讲,我国的诉讼费用只是法院的审判费用。因此,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造成这种差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模式的不同。两大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虽然在对抗程度、法官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均以当事人作为推动诉讼的重要主体之一,在诉讼中与法院共同发挥作用。而我国长期奉行绝对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对于案件的取证、审理等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当事人(包括律师)都是附属的、次要的,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费用的主体内容自然不必要考虑当事人费用。原来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制定于80年代,正是这种诉讼模式的忠实反映。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当事人化的转变,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渐显著,当事人开始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而法院则慢慢开始朝向消极、中立的角色蜕变。所以,在诉讼费用的组成当中继续忽视当事人费用,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制进一步革新的需要。当然,作为当事人支出的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费是否应当纳入诉讼费用尚无定论,在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日),律师费就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
二、诉讼费用的性质
关于诉讼费用的性质,主要学说有三:税收说、国家规费说、惩罚说。税收说认为,税收既出自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同时也带有调节社会行为的功能。案件受理费则体现了税收的这种作用和功能。受理费的收取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亦可抑制滥诉行为。国家规费说认为,一方面,诉讼如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以表明手续或程序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另一方面,司法机构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作出相应物质耗费,因此,裁判费用也是当事人分担这种耗费所必须作出的支付。惩罚认为,既然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负担诉讼费用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廖永安教授认为,国家规费说更为合理。
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还具有补偿性。它是指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实际上并未最终确定,尚需依据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实体事实决定最终的诉讼费用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分担
各国在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上原则上均奉行败诉方负担的做法,只是由于在诉讼费用具体构成上的差异,导致败诉方负担的内容并不一致。例如,在德国败诉当事人不仅负担审判费用,还要负担对方的律师费;法国实行司法免费制度,败诉方当事人只需负担对方的当事人费用;美国的审判费用采取按件征收受理费的方法,因而败诉当事人主要承担对方律师费以外的当事人费用;英国采取“胜者通吃”的做法,败诉当事人要负担对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设计诉讼费用的分担规则不仅可以避免限制当事人诉讼,还可以有效防止滥诉。例如,一方即时认诺时的诉讼费用负担;因一方迟延或过失而发生的费用;采取无益的攻防手段而发生的费用等。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尚存在较大欠缺。
四、合理构建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
1.诉讼费用关系到普通民众诉讼观念的转变。诉讼费用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重要成本,它的收取标准、费用构成、负担原则、征收管理程序等内容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对国家司法的态度与评价。而当事人的这种态度与评价恰恰是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上述有关诉讼费用的若干内容还会间接影响普通社会公众对待司法的看法,进而决定他们在自身面临权利救济之必要时的途径选择。如果司法的成本(在我国不仅指诉讼费用,还包括隐性的成本)过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与需求势必受到压抑。
2.诉讼费用关系到宪法基本权――诉权的保障与实现。从当今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来看,诉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已经成为共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更是力图通过确立诉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努力从国家根本法――宪法那里寻求诉权保障的终极法律依据。一方面,诉讼费用的收取是维持法院正常运转,保证司法供给可持续性的必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实现为最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救济途径的目标。这一点在我国的国情下而言特别突出。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诉讼费用与当事人可承担的限度之间的平衡,以及对特殊当事人的缓、减、免等诉讼救助机制的完备程度,又直接在运作层面上体现出诉讼费用制度对诉权保障所发挥的作用。
3.诉讼费用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并不仅仅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方面具有实际意义,整个司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交织的综合体。实体公正的内涵不消多言。程序公正则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必要因素:其一,法官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均保持中立超脱地位;其二,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必须在诉讼中得到一体的尊重与实现。就前一个因素而言,诉讼费用制度的初衷以及实际效果(收益)只应当服务于维持法院的运作以及司法的可持续再生产,而绝不能包含任何利益性的驱动因素。为此,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支、管理等方面决不应当有任何追逐部门利益的机会和可能。否则,作为程序公正重要内容的法院中立势必会由于法院自身的利益驱动受到严重动摇。就后一个因素而言,当事人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保护私权的方式,其中不仅包含着对于公正结果的期待,也反映了当事人对成本、实效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这些因素都是诉讼程序应当给予尊重和保障的程序利益。如果有关诉讼费用的程序规则使得当事人利用诉讼救济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其期待落差过大,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漠视。
五、对法院“乱收费”的分析
长期以来,法院“乱收费”的现象一直存在,成为动摇司法权威、阻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均由地方财政纳入地方预算。在欠缺稳定、充足的财政保障的同时,诉讼费用的构成又仅限于审判费用,说到底,诉讼费用的负担就是确定法院和当事人对诉讼成本的分担。可想而知,这样的体制背景会将当事人置于怎样的被动与不利境地。
究其原因:(1)地方财政拨款严重不足,是导致乱收费产生的根本原因。有的财政部分在安排预算时,往往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财政拨款,变相给政法部门下达创收指标。(2)诉讼费用征收的多少与法院各部门以及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是法院乱收费的直接动因。(3)诉讼费用管理机制不健全,为法院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便利。(4)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原先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换言之,由直接利害关系主体的一方来制定对另一方的收费规则,显然有失公允且违背程序争议的原则。
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规定是“另行规定”。如此看来,诉讼费用的收取并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范畴,最高法院实际上无权制定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不过,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亦存有疑问,但至少,新的《办法》不再给予法院自行裁量的权力,没废除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样的规定。
至于《交纳办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诉讼费用领域的弊病,尚待新规定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进行总结。但有一点的是不能否认的,即现行的诉讼费用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转型仍难免存在龃龉,进一步的改造不可避免。从理想的层面来展望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其应当具有以下因素:(1)合理确定国家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范围;(2)征收标准更加科学化;(3)法院在其中的超脱与居中地位;(4)调整诉讼费用的规范性依据向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回归;(5)诉讼费用保险、司法救助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6)法院财政保障体制的完善,等等。

本专题共有 14 篇文章。 第 1 页,共 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 高绍安 2008-10-31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 穆昌亮 2008-10-2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 廖永安 2008-9-27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与司法公正关系考 廖永安 2005-4-8
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修改之考证(上) 王学棉 2002-11-21
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修改之考证(下) 王学棉 2002-11-21
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廖永安 王春 2003-9-27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及其征收标准 肖建国 2001-12-3
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 廖永安 2004-12-27
从程序价值视角看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 曲霞 2008-3-29
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 廖永安,刘方勇 2007-4-23
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思考 邵俊武 2007-4-23
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 廖永安 2004-4-12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之思考 廖永安 赵晓薇 20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