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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强: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23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马国强 时间:2010-11-17 【大】 【中】 【小】

李维萍为第二作者
摘 要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理论模式;税收处理


一、导 言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是否需要进行免除?如果需要免除,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在世界各国,不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且有各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所得税制度,需要对此做出清晰的说明和理性的选择。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各国学者从逻辑的或历史的角度进行了长时期的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并且,从逻辑角度进行的研究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没有实现应有的统一,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无论在逻辑关系还是术语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马斯格雷夫夫妇从逻辑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大类。其中,归并课征制又分为完全归并制与部分归并制。[1]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协调与冲突》一书中,麦锡尔从历史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和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三大类。其中,古典制又分为未修改的古典制和修改的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又分为部分归集抵免制和完全归集抵免制,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又分为差别税率法、股息扣除法和零税率法。[2]在“公司税应采取什么形式”一文中,科诺森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非一体化的古典制、完全一体化的溯源制和分配利润的一体化三大类。其中,分配利润的一体化又分为公司层次一体化和股东层次一体化,公司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股息扣除制和分离税率制,股东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归集抵免制和分类申报制。[3]十分明显,这里不仅存在着逻辑与历史的矛盾,而且存在着对历史的准确理解和科学概括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建立了一个逻辑清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并包括各种实践形式在内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


由图1可见,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以是否采取免除措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种基本模式。独立课征制依据“法人实在说”,对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所得税,并且,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既不在公司层次也不在个人层次采取任何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独立课征制习惯上被称为古典制。归并课税制依据“法人虚拟说”,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采取各种不同的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有时也被称为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两种基本模式相比,独立课征制不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方面也比较简便,不足之处在于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存在着税收歧视,有利于非公司组织的发展,不利于公司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债务资本,不利于增加股权资本;有利于扩大保留利润的规模,不利于扩大分配利润的规模。相对而言,归并课税制则要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上也比较复杂,它的优点主要是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消除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的税收歧视,保持税收中性,维护经济效率。

马国强: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23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马国强 时间:2010-11-17 【大】 【中】 【小】

李维萍为第二作者
摘 要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理论模式;税收处理


一、导 言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是否需要进行免除?如果需要免除,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在世界各国,不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且有各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所得税制度,需要对此做出清晰的说明和理性的选择。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各国学者从逻辑的或历史的角度进行了长时期的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并且,从逻辑角度进行的研究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没有实现应有的统一,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无论在逻辑关系还是术语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马斯格雷夫夫妇从逻辑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大类。其中,归并课征制又分为完全归并制与部分归并制。[1]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协调与冲突》一书中,麦锡尔从历史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和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三大类。其中,古典制又分为未修改的古典制和修改的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又分为部分归集抵免制和完全归集抵免制,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又分为差别税率法、股息扣除法和零税率法。[2]在“公司税应采取什么形式”一文中,科诺森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非一体化的古典制、完全一体化的溯源制和分配利润的一体化三大类。其中,分配利润的一体化又分为公司层次一体化和股东层次一体化,公司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股息扣除制和分离税率制,股东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归集抵免制和分类申报制。[3]十分明显,这里不仅存在着逻辑与历史的矛盾,而且存在着对历史的准确理解和科学概括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建立了一个逻辑清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并包括各种实践形式在内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


由图1可见,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以是否采取免除措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种基本模式。独立课征制依据“法人实在说”,对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所得税,并且,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既不在公司层次也不在个人层次采取任何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独立课征制习惯上被称为古典制。归并课税制依据“法人虚拟说”,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采取各种不同的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有时也被称为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两种基本模式相比,独立课征制不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方面也比较简便,不足之处在于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存在着税收歧视,有利于非公司组织的发展,不利于公司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债务资本,不利于增加股权资本;有利于扩大保留利润的规模,不利于扩大分配利润的规模。相对而言,归并课税制则要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上也比较复杂,它的优点主要是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消除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的税收歧视,保持税收中性,维护经济效率。

马国强: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23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马国强 时间:2010-11-17 【大】 【中】 【小】

李维萍为第二作者
摘 要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理论模式;税收处理


一、导 言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是否需要进行免除?如果需要免除,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在世界各国,不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而且有各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所得税制度,需要对此做出清晰的说明和理性的选择。
围绕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比较。随后,以OECD成员国为样本系统考察了各国所采取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办法,分析了它们的演变过程、目前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国现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了它的利弊得失,明确了它的发展方向。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各国学者从逻辑的或历史的角度进行了长时期的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并且,从逻辑角度进行的研究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没有实现应有的统一,而从历史角度进行的研究,无论在逻辑关系还是术语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马斯格雷夫夫妇从逻辑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大类。其中,归并课征制又分为完全归并制与部分归并制。[1]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税收政策–––协调与冲突》一书中,麦锡尔从历史的角度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和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三大类。其中,古典制又分为未修改的古典制和修改的古典制,归集抵免制又分为部分归集抵免制和完全归集抵免制,分配利润降低课税制又分为差别税率法、股息扣除法和零税率法。[2]在“公司税应采取什么形式”一文中,科诺森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划分为非一体化的古典制、完全一体化的溯源制和分配利润的一体化三大类。其中,分配利润的一体化又分为公司层次一体化和股东层次一体化,公司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股息扣除制和分离税率制,股东层次的一体化又分为归集抵免制和分类申报制。[3]十分明显,这里不仅存在着逻辑与历史的矛盾,而且存在着对历史的准确理解和科学概括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本文首先建立了一个逻辑清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并包括各种实践形式在内的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税收处理的理论模式

图1 股息红利双重征税


由图1可见,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以是否采取免除措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独立课征制与归并课征制两种基本模式。独立课征制依据“法人实在说”,对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所得税,并且,对于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既不在公司层次也不在个人层次采取任何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独立课征制习惯上被称为古典制。归并课税制依据“法人虚拟说”,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采取各种不同的免除措施,在西方的财政文献中有时也被称为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两种基本模式相比,独立课征制不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方面也比较简便,不足之处在于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存在着税收歧视,有利于非公司组织的发展,不利于公司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债务资本,不利于增加股权资本;有利于扩大保留利润的规模,不利于扩大分配利润的规模。相对而言,归并课税制则要减少财政收入,在税收管理上也比较复杂,它的优点主要是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消除对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保留利润与分配利润的税收歧视,保持税收中性,维护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