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西大附小地址:“律师伪证罪”打击了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40:43
 
上百律师涉嫌伪证罪被追诉,错案率高达50%以上
“律师伪证罪”是刑法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俗称。特别针对律师群体的妨害作证罪,在全世界法律中都是罕见的。中国通常的情况是,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近年来,中国律师不断在306条上遭遇严重执业风险。全国律协调查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详细]
高风险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2成
公民陷入刑事纠纷,刑辩律师承担着“救命”的重担,但因为306条的存在,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能不取证就尽量不取证,能不取证人证言就尽量不去取证人证言。《南风窗》的报道指出,2009年陕西省各级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78万件,律师参与辩护的只有3349件,占比24.4%;该省律师1年办理刑事案件人均只有0.9件,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北京市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不足10%,广东、浙江等沿海省份刑事案件的律师参辩率更低。[详细]
刑辩环境堪忧,律师把办案重点放在非刑事案
306条的存在还导致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律师地位低。一旦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律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指使”或者“引诱”。在一些典型案件中,律师的一个眼神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教唆”,于是在律师界出现了“戴墨镜”、“戴口罩”去会见的笑话。
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刑事案件划分到自己执业范围之外,原先很多专门从事刑辩的律师也逐渐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把办案重点放在了非刑事案上。每年加入律师行业的新律师逐年增长,可是刑事辩护律师却越来越少,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国外著名的大律师都是做刑事案的,甚至专门做刑事案。 [详细]
同一宗刑事案件四名辩护律师“全军覆没”,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广西北海公安日前召开发布会通报情况
 
单列律师为“伪证罪”犯罪主体是歧视性立法
306条将律师单独作为伪证罪的主体,在立法上的职业歧视之嫌。刑法第307条已经有了对作伪证的相关规定,对律师的伪证行为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使之纳入其中,而没有必要再以专条单独立法。即便要对某些特殊主体单独立法,也是将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一视同仁地规定为这类“伪证罪”的主体,因为这些人都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同样也存在威胁、恐吓证人的行为,而且他们的权力更大。
“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措辞模糊,泛刑罚化对律师不利
306条对律师妨害作证罪的罪状模糊,“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之类的措辞,极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一般逻辑上,只有证人定了伪证罪,才能定律师妨害作证罪,为何证人不管怎样都无罪,律师动不动就被抓呢?事实上,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引诱”本身就是律师询问证人的一种技巧,将其泛刑罚化,无疑是给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剑。
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认定条款还加上“违背事实”的限定,但是否“违背事实”,立案、侦查过程中是由律师工作的相对方——侦查人员判断的。从倾向来说,侦查人员通常认为与其侦查所述不一致就是“违背事实”的,律师的辩解是无力的或者说是无法辩解的。 [详细]
李庄案成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该案于今年4月19日出现重大转折,重庆检方当庭提出对李庄撤回起诉,获法院裁定准许
适用刑罚不分轻重,国外对轻微伪证行为交律师协会处理
证据分一般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也有情节轻重之分。306条没有把律师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划分出明确界限,造成律师只要实施了306条中的行为,不分情节轻重直接上升到刑事处罚高度,不符合刑法“预防犯罪最后一道防线”的立法精神。国外做法通常是对情节较轻的律师伪证行为,一般由律师协会负责调查处理。对少数特别严重的,才动用刑法武器,与代表公权力的执法人员一样统一适用诸如妨害司法罪等相同罪名。[详细]
80%涉嫌律师伪证案件疑似“报复性执法”
如果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都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甚至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律师是在跟他们作对,容不得不同意见,容不得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与他们手中的证据不一致,这种“输不起”的心态常常导致“报复性执法”的发生。
据统计,实践中80%以上涉嫌律师伪证的案件,最后都被法院宣判无罪或者不了了之,但当他们获得无罪判决时,公安局、检察院的侦查期限往往已经过了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这不能不说里面存在“时间差”的陷阱。国外刑事诉讼法中,对“排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序”有严格限定,律师不能中途随便被抓,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并由法院来裁决。[详细]
 
法律不能遏制律师尽力为当事人服务
维持控辩平衡,法院居中是最理想的司法模式,但目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公、检、法”三家往往联合办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被取消,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有不足,甚至不乏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唯一可以指望“洗冤”、“脱罪”的只能是律师。
《律师法》中也规定了律师首要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也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和规范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的弱势状态下,只有在程序上最大限度的允许律师尽到辩护职责,尽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在审理阶段尽量达到控辩平衡,才会有可能澄清减少冤假错案。如果因为“伪证罪”的阴影存在,每个律师都对当事人委托之事不尽力或不尽全力,敷衍塞责,马马虎虎,当事人怎样依赖律师?
如果哪一天,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威胁
规范证据制度才能让“黑律师”暴露在阳光下
支持“律师伪证罪”的观点认为,应该惩罚和威慑个别不良律师。这本质上还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在作祟,本能的将刑辩律师的工作看成是“为坏人辩护”。事实上,杜绝“黑律师”不能靠“律师伪证罪”,滥用这个罪名的结果很可能不仅仅是“杀一儆百”,很可能是“杀一伤百”。谁都无法忽视律师队伍中的违规行为,但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充分全面地接触控方证据,如果当被告人表示出和解的意愿时,双方可以当面了结……完善的证据制度本身就能让“黑律师”见不得光。
说到底,律师所具有的不过是私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抗衡,只能在相应的规则范围内行事。当律师的成功辩护意味着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利益驱动下,失衡的司法必然对个别律师以“伪证罪”的方式予以打击。“律师伪证罪”的存在说明了体制的设立本身缺乏合理性,这就像一个强壮的成年人击倒一个婴儿一样,虽有能力但绝不应该。[详细]

律师界流传的段子这样说: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