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领冠呵护奶粉价格表:南方都市报社论:?“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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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社论: “律师伪证罪”

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2日05:50  南方都市报社论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丁海洋律师2011-06-22 09:46:16 [举报]


关于取缔刑事辩护制度的紧急通告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是全体中华儿女值得骄傲、引以为自豪的伟大成就。
然而近几年来,出现了很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被刑事辩护律师冠以“冤假错案”的事件频发,这完全是“造谣生事”、“蛊惑人心”,是企图破坏我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的“恶劣”行径。以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等为首的一批所谓专家(实际上是老“右派”)积极倡导什么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想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企图颠覆我红色政权。这完全验证了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预言:西方国家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中国的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为此,全体党员、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务必要提高警惕。
在某市“打黑唱红”运动中,出现了一些“杂音”,为严肃国法,维护“忠君爱国”的伦理纲常,我们整治了一个小小的律师李庄,竟然惊动了江平、张思之等十大“右派”,湖南那个“不知”好歹的律师杨金柱也出来“吆五喝六”的瞎起哄,这还了得?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绝对不能被这些刑辩律师打着所谓“人权”的幌子给破坏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上钻下跳”,暴露的“绝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尖锐的政治斗争已经到了白热化程度,与他们斗争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地步,我们必须重新捡起“阶级斗争”的武器,以震慑这些“右派”们的集体反抗。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一位检察官所言:“公安机关是根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是具有公信力的,我们应该相信”。广西北海的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本来我公安机关已经靠强大的专政工具和现代的科技手段获取了“确凿”的证据,可就是杨在新等“右派”,偏偏找来几个证人,说裴金德不在现场,楞是说案子有硬伤,导致我司法机关无法下判,案件超期。开庭之前这几个律师把法律知识和被告人享有的所谓“权利”向被告人讲的清清楚楚,然后质疑我公安机关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并就一些案件“细枝末节”纠缠不放,导致我法院无法采信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这案子我们还怎么定?

  • 丁海洋律师2011-06-22 09:46:59 [举报]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几个证人,在给律师出证、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时候敢“说三道四”,怎么我们把他们一抓,在我公安机关“强大的政治攻势”下就马上乖乖的“投降”了?这难道不“足以证明”这四个“瘪三”律师的“恶劣”行径吗?如此严重破坏了我司法制度,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难道我们还不把他们、连同与我无产阶级专政对抗的证人给连窝儿端了吗?!
    且看,杨金柱、陈有西之流又出来“上钻下跳”,写什么文章,还跑到全国“绿鞋”去汇报。难道你们几个“小丑”不知道“绿鞋”是为谁服务的吗?你们不就是想为目前这种“恶毒”的律师制度做最后的“垂死挣扎”吗?还拿着什么联合国什么狗屁公约说事儿,那破玩意儿还不如我们开个会、发个文件或者做个批示“干脆利落”呢!你们真是打错了算盘,不知道自己吃几碗干饭!
    你们当律师的,不策反被告人“认罪服法”,不“规劝被告人坦白从宽”、“检举被告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服从法庭纪律”,不说服被告人“与公诉人配合”,等等如此恶劣行径,还不该把你们废了吗?你们办过的案子,你几时见到法院说“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信”了,难道你们还不明白什么意思吗?整天吵吵司法改革,还想要求在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你们律师算哪根葱啊?凭什么要制约我公安机关啊?刑讯逼供怎么了,不刑讯逼供,那案子我们怎么破呀!
    现在的刑事辩护律师,动不动就指责政法委对某些案件的协调,企图想促成律师不受党的领导的局面。这种刑事辩护制度俨然是在找无产阶级专政的麻烦,必须坚决的予以取缔!再让你们这些律师“右派”闹下去,非翻天不可!
  • 丁海洋律师2011-06-22 09:47:10 [举报]


    鉴于律师已犯下滔天罪行,经研究决定,现取缔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在本文件下发之时立即执行!即时起,全国统一行动,在新形势下展开声势浩大的“反律”斗争运动,将所有的律师及政法院校的师生绳之以法(主动出来批斗、殴打老师的学生除外,表现突出可立即吸收入我政法队伍;对于父母是法学教授,儿子打老子的个别积极分子,我们可视情况任命科级、处级、局级干部),扣上“律派”的帽子,永世不得赦免!
    以正朝纲!
    另通过本文件警告所有知识分子,如继续胡说八道,损我天朝国威,下场亦如此!
    本文件以互联网等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抄送全国各族人民。
    本文件任意解释权归发布机关。
     
                                    ×××委员会  ×××办公厅
                                     ×××司法部  ×××法院
                                     ×××检察院      
                                           联合发布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