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组成部门:国家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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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道德生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通过促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道德与伦理的分离,形成了合法化的道德生活 。
国家通过道德干预组织、道德干预权力、道德干预手段来实现道德干预。在干预过程中,产生了国家道德职能。这个职能包括构建道德秩序、缓解道德危机、推进道德变革、建立道德制度、配置首先规范和分配道德利益等。这一职能通过首先制度确立下来。国家对道德的干预包括“服从和不服从”两种反应方式。在传统道德生活向现代化道德生活的转型中,传统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应向现代化道德学转变,要特别系统地探讨现代国家与现代道德的关系,构建新的道德体系。
国家道德问题是哲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国家道德学说和国家行为理论要适应国家道德实践的新要求。国家道德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国家作为道德主体的客观依据,并进一步指出国家今后实践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促进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原则、保障人类健康生活需要的原则和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以上目标,是国家今后实践的神圣使命和根本道德义务。
法治国家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组织结构模式,道德与法律作为法治国家中一硬一软的两个维度,共同组成了法治国家的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社会治理模式。从法治国家的内涵上看,它包含着正向的价值目标和伦理追求,法治国家不仅追求道德价值,与道德紧密相连,而且,道德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法不离德、德亦补法和人需有德三个方面。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一批道义论自由主义者,包括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艾克曼、拉莫尔等人,相继表达了一种国家道德中立的观念。所谓国家道德中立,是指国家(政府)应当中立于其公民所追求的所有善生活观念,平等地宽容它们;国家的任务在于制定和维持一些规则以使它们公民能够去过他们想过的生活;政治道德应当只关心权利(正当),而让个人去决定他们自己的善。
所谓中立,即是不偏向任何一方。其前提是,各种善观念不存在认识论上的对错之分,而仅仅是不同的生活方式表达。这种中立(neutrality)观念来自西方宗教流血冲突所引出的“宽容”观念。
所谓“宽容”(toleration),一是不同善观念持有者之间的宽容,一是国家对所有善观念持有者的宽容。宽容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内容,即仅仅行为上不侵犯、不干涉对方的权利就可以,至于内心动机上是否赞同对方、厌恶对方在所不论;只要尊重对方的人格,你完全可以反对对方,甚至痛恨对方,而且正因你的厌恶和痛恨方显你宽容的高贵。伏尔泰说:“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这就是高贵的宽容。
“国家道德中立”与“最小国家”或“有限国家”的口号有某种一致性,它们都是出于对国家深深的不信任,不相信国家能够自我约束,自觉公正地运用权力。把道德教化大权交给国家,谁能保证不会发生滥用权力、压制人性、扼杀思想的事情发生?国家是暴力垄断机构,而执握权力者也是人,谁能保证他们就比其治下公民更高尚,而不会假公济私,利用权力谋已之好?国家对善以及善解释权的垄断有可能制造出最大的恶,至善转化为至恶的例子不胜枚举,不是善本身转化为恶,而是求善者的权力转化为恶。权力这玩艺儿,危险之至。自由主义决不反对求善,倒不如说,它时刻警惕着以求善之名所行使的权力,对权力极端不放心。
有人也许会提出,以国家具有的权威、动员能力、传统资源,由国家带领人们追求某种道德目标,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启迪人们的心灵,灌输给人们关于善生活的知识和理想,不是更有效得多吗?可是,道义论自由主义者认为有二个原因要求国家在善道德上保持中立:第一,善观念的多元性使国家对任何一个善观念的偏向都会损害到其他善观念的追求者,造成不公平的对待诸善观念。第二,国家对善道德的强要求干涉了公民对生活的自主权利,迫使公民按照国家认定的善观念生活本身就是一个恶。
可是,国家道德中立论从一开始就受到反自由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本身许多人物的批评。批评之一是,国家对各种价值观念的竞争放任不管,任其成败和自生自灭,是否会使许多优秀的价值成为历史博物馆中的东西?国家与所有目标追求无涉是否不仅会丧失许多优秀的价值,而且会危及自由主义在与其他主义竞争中的优势?
对国家道德中立立场提出批评最激烈者反而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一些人。随上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奥克肖特分别在美英提出国家道德中立论而引发一场政治哲学大讨论以来,自由主义内的两方人物出版了大量书籍和文章为各自立场辩护。
其中,1991年出版的美国学者加尔斯顿《自由主义的目标》一书开宗明义便指出,自由主义的国家不能被理解为是无目标的、中立的“公民社团”(奥克肖特),或是可以不受约束地表达差异的竞技场。自由主义并非无偏向性的,并非完全容忍所有的多元价值,而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多元性。自由主义必须拒绝中立性,公开追求某些善观念。
作者指出,他不仅关注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和实践,而且关注自由主义社会的道德文化,以及两者的关系。他之所以反对国家道德中立,是由一些引人注目的现象所唤起的,这些现象包括犯罪率上升,毒品泛滥,家庭崩解;有效的公共教育几乎垮掉;人们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上的贪婪和短视;政治意识的持续衰降和政治犬儒主义的持续攀升;以及美国人生活的原始部落化和野蛮化,等等。
如此激烈的反对国家价值中立,是否还能坚守自由主义的根本立场?加尔斯顿指出,美国人天生地害怕专断权力,恐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迫害,因此设置权利以抵制侵犯。这种害怕和恐惧过了头,以至有消弱国家而不能保护我们权利的危险。政府太弱而不会威胁到我们自由,可是政府太弱又会保护不了我们的权利,更不用说增进我们的共享目标。
反之,如果政府足够强而有效地保护我们的权利并增进我们的目标,又会有难以控制的危险。这是一个两难困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并永远驱除。关键的是要唤起公众对太弱国家和太强国家的同等意识,将权力的危险与权力消弱的危险公平地相比较。自由主义将限制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作为首要考虑,但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不仅仅是来自国家权力,还有其他原因,若一味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会放任其他侵犯个人权利的原因。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即是如此,若片面强调自由,会放纵强者对弱者的侵犯,富者对贫者的伤害。如果把自由主义狭隘地(象哈耶克那样)理解为仅仅抵制国家权力的侵犯,而不是抵制所有强力、势力的侵犯,就会使自由主义缺乏说服力,缺乏它的真正中立性和公平性。
同样,如果片面强调对国家道德作用的限制,也会消弱自由主义的说服力。片面强调自由,会导致所有约束的松落;片面强调中立,会使美德和优秀价值孤军奋战。强调价值无对错,并不等于各种价值和生活方式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强调各种价值的私人性(民间性),并不等于不能在公共领域里向人们推荐某些优秀的价值和某些高贵的生活方式;强调任何善观念的特殊性,并不等于否认某些善观念代表了人类公认的传统美德,可以为所有人共享。
扩展阅读: 1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1997-CSSC703.008.htm
2http://www.singtaonet.com/weekly/weekly0615/weekly0615_13/t20061018_364649.html
3http://www.cqvip.com/qk/85685X/200605/22907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