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航班:企业交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13:41:45

企业经济交往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陈贞勇  发布时间:2006-01-04 20:30:25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但一些企业经营者因缺乏有关法律知识而上当受骗,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企业经营者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是企业在改革中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几年,我们通过对经济诈骗、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发现当前企业经济交往中经常发生的几个问题,现综述如下。

  一、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信情况。

  合同签订前,企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的身分、注册资金和目前的资金信誉程度、经营状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等。如江西省某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驻深圳联系对外贸易业务的副经理钟某经熟人介绍,在没有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信情况下就与自称是香港某副食商行的经理签订了一份900万元的花菇订货合同。合同规定:外贸公司预付货款450万元,副食商行收款后十日内把货送到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款后却不见对方供货,后派人到香港查询,怎么也打听不到这人的消息,连该副食商行也是乌有。原来此人提供的介绍信和银行信用证也是假的。由于无知,外贸公司从此一蹶不振,经营处于瘫痪状态。

  二、注意审查合同内容。

  1、注意合同的文字与条款。对合同的每个字、每项条款都要仔细推敲、反复琢磨,力求合同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不生歧义;合同标的物切忌采用方言说法,以防止对方玩弄文字游戏,随意曲解。如某市金属公司与广州某金属材料购销经营部签订了一份金额达800万元的进口钢板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半年内交货,由金属公司交付经营部200万元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定金。眼看期限已到,突然广州来电无法交货,速来解决。按合同规定,对方违约得双倍返还定金,即为400万元。但对方只退还200万元,你怎么不按合同办?因为合同将“定金”写成了“订金”。一时疏忽,一字之差,白赔了200万元半年的利息。

  2、注意合同担保。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签合同时往往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要注意担保人必须是具有足够偿债能力的人,即生产经营比较景气,资金实力又比较雄厚的经济组织。那些行政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偿还能力的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人。抵押担保要审查抵押物是否一物多抵,是否属于抵押权人所有,防止抵押落空。

  3、注意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不仅是合同双方或一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确定地或管辖的依据。因此,签合同时,应注意尽量使合同履行在当地,万一不在当地的,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促使合同双方都严格地履行合同。

  三、注意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必须按合同规定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如某县煤炭公司根据某省燃料总公司煤炭分配计划向某矿务局购煤977吨,计货款68000元,约定货款于煤到之日付清。而煤炭公司收煤后对货款长期拖欠不还。矿务局由此在煤炭价格上涨后起诉煤炭公司。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国家定价的,逾期付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之规定,依法判决煤炭公司给付矿务局煤款131895元,赔偿经济损失9946.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419元。

  四、注意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个债权企业对他的债务单位和个人如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既不向债务单位和个人催收欠款,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放弃了受法律保护还债的权利。目前许多企业债权较多,有的只派员口头催收欠款,没有文字依据,又不向法院起诉,这就潜在着一种危险,即超过诉讼时效,放弃了向法院保护其债权的权力。

  五、注意合同诈骗。

  当前诈骗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行骗的惯用花招是:1、玩弄票据。利用银行透支购货,使用支票与印章不符,抓住你企业管理混乱或季节性生产管理脱节搞假托收承付;2、专营滞销品。他们针对你企业的产品销路不畅,急需回笼资金的心理,以代销或售后付款的谎言,甚至不惜出高价与你签订大宗合同骗取大批货物;3、签订“钓鱼”合同。先订立标的小的合同,积极履行取得你的信誉后与你签订标的大的合同,然后谎称资金紧张要求供完货后再付款,货一到手后货款久久不付;或谎称为组织货源要求你提前交付货款,货款到手后便逃走之夭夭。如发现受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后附带民事诉讼追回货款。绝不能“私了”,或以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以免错失挽回经济损失的良机,放纵了罪犯。

  六、注意担保陷阱。

  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结果是要承担代为履行合同或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不要盲目替别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有的企业轻易替他人担保,结果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七、注意合同的管理。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合同书、介绍信、委托书和印章的管理。对合同的起草意向、订立过程、正式签字、实际履行到发生争议后的处理,要建立一套完整、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严格经济合同的审签手续。控制业务人员携带已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委托书外出,更不允许将企业的合同专用章随身携带。对确需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委托书办理业务的,也应在文书上注明联系业务的具体内容和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以限制业务人员使用上的随意性,避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八、注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差、法律知识淡薄,使得对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有利可图。有的经营人员收取对方的“好处费”后,签订合同时既不审查对方的身份,也不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而盲目签订合同。销售货物后不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受骗后又不及时向政法机关报案,结果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编辑: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