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世界:论丛:廉洁自律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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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SOHU.COM  2004年08月04日03:05  来源:甘肃日报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党政领导干部如何才能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用辩证的思维、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正确地分析和解决好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 在实践中,至少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更新观念与坚定信仰的关系。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讲,信仰就是源头,因为信仰是精神支柱,是最根本的价值观,是力量的源泉,行动的指南,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一个党的立党之本。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要特别注意把更新观念和坚定信仰统一起来,更新观念必须建立在坚定信仰的基础之上。越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越要强调坚定信仰。没有这一条,反腐败,廉洁自律就是一句空话。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扑朔迷离的现实中,被一些似是而非的“新观念”所迷惑,始则信仰动摇,为了“现实”而放弃理想;继则正义与邪恶错位,离善趋恶,最后误入歧途,走向腐败。
二是当官与发财的关系。手里掌握着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如果律己不严,捞取好处甚至“发财”的渠道是有的。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在那些权力的集中点、需求的短缺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思想政治工作的薄弱点,权钱交易还有着较大的市场: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索拿卡要,还有以权谋私,获取一些所谓的“灰色收入”。如何正确处理好“当官”与“发财”的关系,的确是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要把“当官”与“发财”两者分离开来,就要时刻不忘自己是共产党的“官”,就要把权用在正道上,要清醒地看到,在台上有人向你行贿,大都是冲着你手中的权力来的,给你送礼,是要借助你的权力,达到“非礼”的目的,或是向你“投之以桃”,要你“报之以李”,用诱饵让你为其“开路”。
三是履行职责与享受特权的关系。应该说,为党政领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是为了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但是,履行职责与享受特权完全是两码事。首先,用权力为大家办事,是履行职责,是权力的正当行使,而用权力来享受特权则是权力的蜕变。领导干部应该时刻牢记,是时代将我们推向了领导岗位,给我们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我们应该珍惜历史提供的机遇,运用手中的权力和全部能量,为社会做出有益的事情。胡锦涛同志多次指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强调执政要为民,这个方向丝毫不能偏离。其次,领导干部要做领导者、带路人,而不能当统治者。置身于群众之中,站在他们前面领导他们,是领导者;置身于群众之外,站在群众头上发号施令,作威作福,那是统治者。哪怕你的权限只在一个地区、一个单位,若是高居于群众之上,就丧失了领导者的身份,就会变成群众心目中的“土皇帝”、“官老爷”,这是党的性质所不容的,理应受到鄙夷和谴责。
四是自律、律他和他律的关系。领导干部要防止堕落和腐败,自律是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突破了,就要受到“他律”(处分或制裁)。
同时,领导干部不仅要忠实地履行职责,还要担负起“律他”的责任,即对同级、下属甚至上级的监督。当然,这种“律他”也要以自律为基础。
首先,自律要有自觉性、紧迫感。当前,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近期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既是对当前形势作科学分析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对党政领导干部高度爱护、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领导干部要从更大的视野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更自觉、更严格地剖析自己。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仅在公务活动中要自律,在私人活动中也要自律,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有紧迫感,充分认识腐败不除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正确处理好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党的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
其次,“律他”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身为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仅仅洁身自好、独善其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站在讲党性和坚持党的原则的立场上,注意强化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把监督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管人、管事,还要管思想、管作风;既要管八小时以内,也要管八小时以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管好自己所领导的那片“天”。
第三,对“他律”应该有所畏惧。领导干部要经受住改革形势的考验,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对自己违反正义、法纪、民意的言行应该有所警惕、有所畏惧。有的人正是忽略了这一点,在自己的“一片天”中唯我独尊,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老子天下第一,目无党纪国法,自律成为一句空话,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要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不断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增强惩治腐败的威慑力。
(作者系中铁十六局集团五公司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