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生产厂家ycblpc:《为了保护胎儿不被堕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2:26:12
《为了保护胎儿不被堕胎》      

  作者声明:本文系小小说,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一)

在距离地球1980光年的一个行星上,有一个C国。C国实行计划生育,规定每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C国计生部门批准可生两个孩子。如果有一些夫妇要超生怎么办?C国有一条计生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也就是必须堕胎。

C国有一个名叫计丝的妇女怀上了第二胎,由于是计划外怀孕,她一直过着东躲西藏的生活,以免被计生办抓去堕胎。然而,在计丝怀孕八个月的时候,她终于被计生人员发现了,她被带去镇计生办接受“教育”,学习计生条例。计生办限她三天之内去医院自愿堕胎,否则就要按照C国的计生条例对她采取“补救措施”。

(二)

计丝失魂落魄地回到家里,心想:怎么办?怎样才能保住这个孩子的生命?逃跑吗?自己怀着八个月的胎儿,能逃到哪里去?为了救这个孩子的生命,我宁愿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这个孩子被堕胎了,我也不想活了!这样想着,她随手拿起一本《C国刑法》,心不在焉地翻起来,突然,她觉得眼前一亮,只见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条法律是什么意思呢?

计丝拿着这本《刑法》去请教当地一位著名的律师罗冶。罗律师回答说:“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因为即使怀孕的妇女犯有可以判处死刑的重罪,但是,对于胎儿来说却是无辜的,不能因此而株连胎儿。”计丝问:“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条法律所说的‘怀孕’,是指计划外怀孕还是计划内怀孕?”罗律师拿出一份文件说:“最高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说: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计丝听了,又悲又喜:悲的是,自己是无罪的公民,怀了第二胎,胎儿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保护,眼看三天之后,可怜的胎儿就要被强制堕掉了;喜的是,死刑嫌疑犯的胎儿居然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计丝向罗律师道谢之后便回家了。在路上,她打定主意:坚决不堕胎!谁要是强迫我堕胎,我就与他拼了!她买了一把水果刀,揣在怀里。

三天后,镇计生办主任带领十余位工作人员来到计丝家里,动员她去镇医院堕胎。计丝不为所动,右手放在宽松的孕妇装里,紧握着水果刀。计生办主任见劝说无效,恼羞成怒,吆喝着要把计丝抬去镇医院堕胎。突然,计丝抽出怀里的水果刀,猛然向镇计生办主任的心脏刺过去……

(三)

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计丝,女,现年30岁,于X年X月X日杀害XX镇计生办主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C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罗律师义务为计丝提供辩护,他特别提到C国刑法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条。

最后,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计丝无期徒刑。计丝的嘴角露出一丝冷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她想:只要孩子能平安地生下来,怎么判我都无所谓!

罗律师心想:C国刑法并没有一条“超生罪”,这说明超生并不属于犯罪。然而,法律不保护无辜妇女的超生胎儿的生命权,却保护杀人犯的胎儿(包括超生胎儿)的生命权。难道超生比杀人的罪更大吗?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