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健身怎么样: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党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制_政务公开内容_政务公开_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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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党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制
  发布日期:2008-05-01
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党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处室、分局:
根据《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宿迁市规划局党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宿迁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宿迁市规划局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规划系统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苏发〔2005〕33号)、《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宿纪发〔2006〕9号)及《实施细则》(宿纪发〔2007〕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对象为局党组、局机关支部。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予公开。
1、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 (1)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决策;(2)规划事业改革、改制方案及结果;(3)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情况,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及专项审计情况;(4)大额建设经费使用情况;(5)重大工程、主要工程实施进展情况;(6)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及工作措施; (2)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前征集意见的具体情况;会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纠问题的情况;会后整改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民主测评结果;(4)对建议、提案、议案办理落实情况。
3、思想政治建设。 (1)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内容、措施及落实情况;(2)中心组成员重大学习、主题学习心得;(3)党员主题教育情况;(4)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及创建情况;(5)每年党建活动主题活动安排。
4、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1)选拔干部考察预告;(2)干部任前公示;(3)党组织对管辖干部任用票决结果;(4)竞争上岗方案及结果;(5)干部奖惩情况;(6)招聘工作人员情况。
5、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情况。(1)贯彻“两个务必”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3)维护群众利益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1)领导干部购建房和出售住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家属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2)执行领导干部不得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的情况;(3)执行手机、小灵通、办公电话等通讯工具和家庭电脑上网管理规定的情况;(4)出国(境)和跨省考察及学习培训情况;(5)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6)招待费、差旅费等情况。
7、党组织建设情况。(1)发展党员公示和票决制情况;(2)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情况;(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和考察情况;(4)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8、各单位、处室、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或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事项:如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扶贫帮困情况;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及将公款借给亲友情况、公车改革情况、公务接待改革情况;原材料和设备比价采购情况等。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1、建立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2、实行网上公开,专人管理,随时更新充实内容。
3、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专人负责,定期(随时)开启。
5、设立公开电话,一般设在党组织工作部门,对公开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反馈。
6、提供文件查阅服务。除保密文件外,应尽可能方便党员和群众查阅。
7、还可以采取其它公开形式:如党内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之家等。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工作要定时公开,阶段型工作要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1、原则上通过公开栏公开的内容每季末更换一次,做到定时定期公开。公开内容要保持连续性,重要工作要跟踪公开。
2、网上公开的要及时逐段更新。
3、其它公开形式要注意时效性。
第六条  公开程序
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由相应部门提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公开的内容由职能部门或所涉个人提出,党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室)审核。
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考核
把党务公开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中,一同布置,一同考核。
第八条  党务公开责任制
党务公开要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协调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1)对党务公开工作敷衍了事,致使公开工作不落实的;(2)党务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规划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及单位、分局政务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宿纪发〔2006〕9号)及《实施细则》(宿纪发〔2007〕1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
第三条 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七条 成立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本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
(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制定的规划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定期或阶段性公开:
(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二)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重大工程规划的进展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随时公开:
(一)为履行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一般行政决定;
(二)城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三) 城市重点规划情况;
(四) 规划变更情况
(五) 规划行政处罚情况;
(六)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事项出现增删变更的相关内容;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应将以下事项按下列时限要求向内部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一) 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每月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及发放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向社会公开政务,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通过本局文件公布;
(二) 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三) 通过宿迁规划网公布;
(四) 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五) 通过编印、发送《宿迁市规划局政务公开手册》或《宿迁市规划局办事指南》公布;
(六) 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 通过其他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政务可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政务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分局政务公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原则上由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单位、分局自行分发。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以第十二条第(一)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照《宿迁市规划局公文处理办法》的办文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刊登。
第十七条 以第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规定的形式公开政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机关的日常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公开方案,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单位、分局的日常事项,由其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公布的,应经局办公室审核。
(三)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送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属于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局办公室以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形式听取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予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按照《宿迁市规划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一般事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应经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分局对内公开政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会议通报和下发文件形式的,参照《宿迁市规划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和公开栏对内公开政务的,一般事项由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局政务公开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及单位、分局工作人员上班时,均应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4387030)、监督意见箱(设在办公区),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聘请规划系统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担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1—2次政务公开工作集中评议。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局机关及单位、分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效能告诫: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予出具回执的;
(二)对申报人申报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的;
(三)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达到辞退情形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及单位、分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被告诫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宿纪发〔2006〕9号)及《实施细则》(宿纪发〔2007〕1号)和《宿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6〕18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规划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见附件2),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规划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规划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宿迁市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备注
附件2:
宿迁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单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①同意受理,请            处(室)办理。
②不予受理,请向               申请。
③请补正申请内容:
签字:
受理时间:200 年   月   日




签字:
200   年   月   日



(室)




承办
结果
已于200 年 月 日将上述承办情况告知申请人。
处(室)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说明:①此表一式二份,办公室、承办单位各一份;
②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