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飞和鲍莉有孩子吗:1.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2]|中文方案文档站(提供各类方案下载,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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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2]

[入库:2005年8月18日] [更新:2007年3月24日]

本文简介: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
【英文标题】
【作者】饶鑫贤
【写作时间】1999.01.01
【关键词】暂缺
【原文出处】
【期号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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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初步开拓时期的状况,可以从总体上概括出它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已开始走向与当时的实际社会政治需求相适应的道路。从沈家本倡言“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息息相通”,到梁启超强调反对和废除封建法制、建立和实行符合近现代精神的法制必须从头研究我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思想入手,进而至于陈独秀等人认为要从政治上根本解决问题,“须待吾人最后之觉醒”,力主引进西方新的法制观念以改造我国旧的法制观念,大体都是为了要解决我国当时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而这正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开始作为一项专门学问进行研究并走向开拓、获得一定成果的重要的原动力。
  
  第二,在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上,虽仍未完全与政治史学分开,即基本上仍附属于政治史学,但已开始独立进行法律思想的研究。如王振先、丘汉平和吴经熊等人的专著,几乎已使法律思想史独立门户。在另一些文章当中,则不仅止限于某些学派的研究,而且触及了某些单个人物如商鞅、慎到、韩非等人物的思想;在学科体系方面,也有了初步的探索和开拓。这种趋势,无论在当时或是后一个时期,都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在史料的采择和运用上,虽尚处于一种起步的阶段,进展无多,例如就史料的时代言,几乎除先秦之外,别无触及,且所谓“先秦”,亦仅限于春秋、战国一个时期;就史料来源言,则仅止于《史记》、《汉书》所载;《二十四史》中的其他史料,尤其是经部、集部中大量珍贵史料,均很少加以利用;更无论其他。这样,就不能不大大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和扩展,且削弱了论据的说服力。然而,这一时期论著中已见所引据的资料,大都采择翔实,取舍慎重。为建立本学科凝重、笃实的学风,奠定了初步的基础。这被认为是学科研究的初步开拓时期极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
  
  第四,在研究的方法上,反映在一般论著中的情况,虽大抵比较简单粗犷,但自梁启超氏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提出所谓“三种研究法”,即问题的研究法、时代的研究法和宗派的研究法,并断言“任取一法为研究标准,皆可成一有价值之名著”(12)之后,在学术界包括法律思想史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史学研究提供了方法上的重要启示。
  
  综观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尽管由于先天不足而显得比较幼稚,缺乏全面系统的建树,特别是远没有使之成为具有自身体系的一门独立学科,但它不仅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基础,而且初步开拓了学科研究的特定领域,为此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中期:研究的逐渐演进时期
  
  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大致稳定了他们的反动统治。为了保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和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他们在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大致完成了包括若干法西斯法律在内的所谓“六法全书”体系。另一方面,由中另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革命战争,也蓬勃开展、并逐步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在广大解放区适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此后,随着全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进展,全国基本处于动荡不定的环境当中,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也相对无多重大进展。就中国法律思想的研究而言,在这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期内,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学科确立和成长的阶段。这是指从三十年代初至六十年代中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开始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并在研究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第二是学科研究的中辍阶段。这是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当中整个文化、学术遭到全面破坏和践踏的1966年至七十年代中期的1976年。这时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在根本上处于一种窒息状态。现在,我们先就第一阶段的情况,试加论列。
  
  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之研究,虽由于社会、政治以至战争的原因,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但在前一时期开拓的基础上,仍有长足的进展。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出现了第一批法律思想史的专门著作。其中最著名者莫如杨鸿烈氏(13)于30-40年代先后出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三部专著。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作者自称为“尝试的创作”,今天看来,其中虽确还有某些可以商兑之处,但它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法律思想史专著,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它突破了法律思想史附属于政治思想史的传统,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奠定了独立研究和发展的基础。有的学者据此称该书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开山之作”,是当之无愧的。
  
  第二,它揭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性质和研究的对象,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14)。从大体上明确了学科研究的任务。
  
  第三,它初步划分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发菜的几个时代,即所谓“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和“欧美法系侵入时代”(15),从特定的视野阐述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第四,它开始触及了法理学方面的某些问题,如对法的特质、任务、作用,法的起源,法与天道观的关系,神判法思想及其影响诸问题的探讨。同时对部门法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如刑法中的亲属相容隐、以赃定罪、族诛连坐、复仇、肉刑存废等问题,民法中的婚姻、别籍异财、亲子关系等问题,也都作了专门的述论。这都大大拓宽了学科研究的视野,有助于从更广阔的方面开展探索。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将于下文一并论述。
  
  杨鸿烈氏的另两部专著,其一为《中国法律发达史》(16)。该书主要在于研究历代成文法典的内容、结构、制定和修订的演变过程、法律的运用和执行等各方面的问题,并无关于法律思想的专门讨论。全书27章,每章的最后虽然专列有“法律思想”一部分,但都系摘引有关人物的若干思想言论,摘引既不全面,更没有对这些思想言论加以评价。其二为《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7)一书。该书主要在于述论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传播过程和影响所及之各个方面,也没有专门探讨有关法律思想的问题。因此该两书均不足以言法律思想的天空,兹不赘述。
  
  这一时期的重要著作除杨著三书之外,影响较大者还有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18)和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二书。陈著虽系法制史专著,但作者试图将法律思想史与之熔于一炉;尽管这种愿望未能实现,但他在该书中仍作了有益的探索,力图发现“中华法系”“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进而探讨了“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之关系,并以之与“中国法制与家族制度”、“中国法制与阶级问题”并列,以阐述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提出了中国法系“儒家思想化”这一重要的理论命题。该书出版之后,陈氏又于1936至1937年相继发表了三篇论文,即《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以及《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进一步探讨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特征(20)。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的一个重要突破,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有着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瞿著主要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并认为“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21)。因此,该书辟专章讨论了儒法两家的思想及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作为解放前运用西方刚兴起的法律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名著,从法律条文、判例及有关事例中解读出法律思想及法律儒家化的特征,是该书的影响经久不衰的重要原因之一。继该书出版之后,瞿氏又于1948年发表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22),较充分地分析了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源流,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这一时期法律思想方面的专门著作还有不少。例如秦尚志的《中国法制及法律思想史讲话》(23)、陈启天的《韩非子及其政治学》(24)和《中国法家概论》(25)、王伯琦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26)等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学术研究动态。在一般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论文,数量也逐渐增多。因限于篇幅,不一一论列。
  
  其次是拓宽了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领域,开始注意到了对一些历史人物、特别是先秦诸子中一些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发掘和研究,并相应发表了一批颇具份量的论文,如钱穆的《中国人之法律观念》(27)、何卓的《管子之法治思想》(28)、郭沫若的《韩非子批判》(29)、梅仲协的《老子与管子的法律思想》(30)、曾思五的《韩非法学原理发微》(31)等等。其他论文涉及的人物为数更多,除儒、墨、道、法诸家主要人物之外,还有杨朱、御列寇、慎到、关尹、鹖冠、尸佼、彭蒙、尹文和封建各时期的贾谊、董仲舒、张释之、高柔、路温舒、桓宽、陈宠、王充、仲长统、葛洪、傅玄、苏绰、陈子昂、柳宗元、苏轼以至后来的理学诸家和一批其他思想家。所有这些研究,是研究各该时期法律思想的基础,为开展更广泛的研究,发掘和积累了资料,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再次是加强了研究的深度,将研究扩展到了法理学以至作为研究基础的一般文化和哲学的范围。例如前述陈顾远所著《天道观念与中加固有法系之关系》一文,即系就古代天道观念对法律的影响和实际作用所作研究的成果。关于汉以降“司法时令”说的研究,实际上也即是对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的探索。至于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实际上同样是在研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礼治”和“仁政”的哲学基础;也即有如前引瞿同祖所谓这是为了使我们“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的道理。此外,前述有的论著提出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的问题,同样是在寻求中国法律接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轨迹,探索中国法律所具有的深层底蕴。所有这些,都是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的。它有力地说明这时的法律思想研究,已逐渐步入成熟的堂奥。
  
  再其次是开始运用中西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和各该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密切联系着的。自西学东渐、西方有关的学术思潮传和我国之后,人们从中西法律观念的对比中,逐渐感悟到了它们之间的差异、撞击和冲突,进而使人们认识到中西传统文化的迥异和中国法律观念与世纪法律观念接轨、由传统向近、现代转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样,在学术研究中,运用中西法律比较的方法,就成为了不可忽视的手段。在这一方面,杨鸿烈氏在其《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的第一章“导言”中论及中国法律思想上四个时代的划分时,把“欧美法的侵入”专列为一个“时代”,是具有深意存焉的。此后,就这一问题发表的论著迭有出现。例如蔡枢衡氏在其相继问世的《中国法律之批判》和《中国法律理自觉之发展》两部论文集(32)中,就都探讨了近代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变迁,特别是对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变化情况的反省。这充分反映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研究,逐渐迈向了一定的深度;这种深度并不仅是指方法论上的研究,而且也是指理论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