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连长每个月工资:初中生被"抢劫犯"遭错关221天 检察院给8万要求罢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32:22
2011年06月17日 12:53:31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



这是周强(中)和父亲(右)及周宏伟的父亲在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门口前的合影。他们告诉记者,在司法局干部曹荣霖等好心人的大声疾呼下,终于使他们得到了国家赔偿及救助。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却尝到了牢狱的滋味。从2006年3月7日起,平湖市两名正在就读初中的男孩陷入了一起抢劫案的漩涡中,后涉嫌抢劫罪被关押了221天。
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为这两个男孩在法庭上翻供,先后两次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岁末的最后一天,当地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决定不起诉。
两名涉世未深的初中生虽然被释放,却仍然是有罪之人。
他们的亲属到处奔波,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两个初中生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们就被错误羁押221天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但当地检察院拒赔一分钱。上级检察院决定由当地检察院赔偿2.1万余元。后当地检察院决定再给予每户救助款5.8万元,但前提是书面承诺“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
7个多月的牢狱之灾结束了,但这个冤案对他们造成了伤害,在他们的心里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令他们至今未能释怀。
当年的两个未成年人,如今已经是成年人了。近日,他们向本刊反映了此事,“对于我们来说,这段屈辱的经历犹如一场刻骨铭心的噩梦,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疑似“抢劫”反反复复,两初中生被羁押221天终获释
周宏伟,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强,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两人均系平湖黄姑镇中学学生,15周岁的周宏伟读初三,14周岁的周强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几名警察突然来到学校,将正在上课学习的周宏伟、周强带到黄姑派出所,说他们是抢劫村里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抢劫罪对周宏伟、周强取保候审。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侦查终结“周宏伟、周强抢劫案”后,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4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孩子在法庭上当众翻供。
5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5月23日,即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当天,公安局立即对周宏伟、周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关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局对周宏伟、周强执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9日,检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9月17日,检察机关再次撤回起诉,并于一个月后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检察院又一次将周宏伟、周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伟、周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宏伟、周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亲戚认为,经过这么多次的审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来法院肯定会宣告无罪。
12月22日,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2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
同日,周宏伟、周强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
这一天,距离“抢劫案”发生刚好是整整一年。
这年的暑假,他们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周宏伟、周强被释放回来那段时间,别人跟他们其中之一打招呼,说的都是:“你放出来了?”还有人猜测,他们能出来是因为家里花了不少钞票疏通关系搞了监外执行。
因为这个案子,两个孩子的学业被荒废,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压力过重的周宏伟,无心在本校学习,转校至别的学校勉强就读。周强更是神志恍惚,休学在家,一度自闭,郁郁寡欢。
两份“不起诉决定”:从“犯罪情节轻微”到“认定抢劫犯罪主要证据不足”
让周宏伟、周强以及他们的家人十分郁闷的,倒不是因为不明真相的人们的猜测、议论,而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平湖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该院最后一次(2006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的内容一模一样。
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宏伟、周强劫得财物数额较小并已退还,且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对应的条款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检察院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周宏伟、周强虽然被不起诉,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仍然是戴罪之身,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撤销这份决定书,就要背一辈子的黑锅。”这个法律文书让周宏伟、周强及其父母亲等人非常不满,感觉人格尊严被践踏。
2006年12月31日,周宏伟、周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2月12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周宏伟、周强仍然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6月15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依照现有证据,认定周宏伟、周强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平湖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周宏伟、周强做出不起诉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嘉兴市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平湖市检察院对周宏伟、周强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嘉兴市检察院纠正了平湖市检察院的错误做法。
来之不易的国家赔偿
“关了不能白关,必须得给个说法。”2007年12月3日,周宏伟、周强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分别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221天以及律师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学业损失费、家人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周宏伟的索赔项目构成中,还包括在羁押期间得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释放后复发的医疗费。
2008年1月11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赔偿申请人周宏伟、周强故意作虚伪供述为由,决定不予赔偿。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本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多次讯问周宏伟、周强,二人均作有罪供述,其行为系作虚伪供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以赔偿。
周宏伟、周强不服,向嘉兴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称其没有抢劫作案的行为,也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要求给予刑事赔偿。
2008年4月3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平湖市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作虚伪供述”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院决定,撤销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由平湖市检察院按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99.31元)分别赔偿周宏伟、周强被错误羁押221天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1947.51元;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嘉兴市检察院再一次撤销了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书,这个结果让周宏伟、周强的家人感到欣慰。但与此同时,错误羁押221天,赔偿2.1万元,这个赔偿数额让他们无法接受。为了还两个孩子一个清白,他们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精神上的折磨自不必说,他们放弃了工作,到处奔波,经济上的损失巨大。
他们决定与检察院打官司。2008年4月29日,周宏伟、周强向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平湖市检察院赔偿。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宏伟、周强以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检察院已支付赔偿金等为由提出撤回赔偿请求的申请。
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申请撤回赔偿请求?原来却是另有隐情。
原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在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还进行了上访。经多方做工作,2008年10月6日,周正平(系周宏伟的父亲)、周中华(系周强的父亲)分别在平湖市检察院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人”一栏签了自己和儿子的名字。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自愿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国家赔偿案,周正平、周中华接受嘉兴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为周宏伟、周强申请国家赔偿,周正平、周中华多方上访而放弃了工作,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给予困难救助;在收到58000元救助款后,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如有反悔,承诺人保证全额返还救助款。
这5.8万元“救助款”连同2.19万余元国家赔偿款,两个家庭实际分别收到8万元。
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要求撤回赔偿请求,理由成立。2008年10月27日,该院决定准予周宏伟、周强撤回赔偿申请。
回忆起5年前的情景,周宏伟、周强仍然心有余悸,“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昨日,记者在平湖随机采访时,不少市民表示听说过这个案子。由此可见当时的影响之大。“个别政法机关为了保所谓的面子,有错不纠,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掩盖错误,这是十分危险的。面子重要还是公正重要?”昨日,一位接近此案的法律工作者对记者表示。
近年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一直在以多种形式反映问题,要求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以此警示广大政法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让他们不解和不满的是,至今无人因此案受到处理。
昨日下午,记者分别与平湖市公安局、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均被告知需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答复记者是否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