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冲突闪电加地震: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内部办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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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操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2010-11-29 11:43:0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扬国税所函[2010] 7号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操作程序
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三、四税务分局、开发区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附件三)等通知精神,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扬科发[2010]29号)(附件四)。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操作程序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接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一个月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办税服务厅审核《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并收取其复印件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见附件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背面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要求》。
二、办税服务厅要在每月底对当月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制作《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汇总表》(附件二),于每月终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汇总表》抄送给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科要做好登记,并提醒税收管理员做好跟踪辅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可根据各自机构情况设置项目登记具体操作流程。
三、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符合税收相关法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附件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附件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汇总表
附件三:省国税局省地税 局省科技厅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附件四:《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经科技局审批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等要求,现予以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号(【年度】顺序号)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要求
主要政策规定:
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摘自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摘自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享受优惠的备案及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9]12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帐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摘自苏国税发[2009]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汇总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企业名称
项目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日期
备  注
注:办税服务厅于每月终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表抄送给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国税发〔2010〕107号
苏地税规〔2010〕5号
苏科政〔2010〕172号
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略)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略)
3、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略)
4、(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略)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3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所得税处  朱健
附件四: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通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科发[2010]29号

关于下发《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会商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下发 研究开发 加计扣除 规程  通知
抄报: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
一、项目确认
(一)项目确认的依据和基本条件
1、依据: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科政[2010]172号)。
2、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内研究开发活动,技术水平至少要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二)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
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实行属地化管理。市科技局及各县(市、区)科技局为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的主管部门。
县(市)范围(包括邗江区)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进行确认;广陵、维扬、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汇总并报扬州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三)项目确认的材料提交及审核要求
1、所有申报项目均应填写并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详见附件1)。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由法人盖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具体经办人签名。
2、对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企业提供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书、产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各级科技局要对照下达计划的正式文件认真核对,包括:文号、合同编号、合同内容、证书编号等。
3、对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和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企业除提供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外,还要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附件2)。以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确认项目,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当年所得税。各级科技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4、对未列入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支持、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设计书》(详见附件3)和查新报告。
5、科技部门受税务机关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未列入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是否属于规定的技术领域、是否在行业内或省内具有创新性。
(四)项目确认的办理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工作实行即报即审制度,确认时间截止于当年的11月20日。各县(市)科技局及邗江区科技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向申报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对辖区内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向申报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抄送市税务机关。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程序
(一)项目登记
1、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详见附件4)。
2、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3、企业在接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一个月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办税服务厅审核《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并收取其复印件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二)加计扣除
1、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三、后续管理
(一)效用评估
1、量化项目成功率。每年科技、税务部门应对立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完成的,评估成功率;对未完成的,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2、量化项目技术含量。科技部门定期对完成项目技术含量、生产工艺等进行评估,通过同地区、同行业间比对,审视项目的先进性,以及在地区、省区、国内、国外的领先程度,对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分类汇总。
3、量化项目效益。每年科技、税务部门应采取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各项目生产能力、降低成本、经济效益、税收增幅等指数,对同类产品、同规模企业进行比对分析,找出经济“亮点”与税收增长点。
4、量化总体效用。通过审批(备案)、量化评估和深入调研,形成对全市技术进步项目的全面评价。以“六个促进”作为衡量标准,即:是否促进自主创新和扶持创新能力提高、是否促进核心竞争力提升、是否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是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否促进经营效益增加、是否促进税收扶持增长。
(二)统计分析
1、各县(市)科技局及邗江区科技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的统计汇总和情况分析,定期或不定期与同级税务机关沟通信息,及时了解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已经确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项目汇总表(含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项目开发形式、经费预算),以公函的形式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市)科技局、邗江区科技局及企业反映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情况分析,定期与市税务机关进行会商,于每个季度末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将辖区内本季度已经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并抄送市税务机关。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设计书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研发项目名称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终止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研发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
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项目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项目经费
(万元)
总经费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法定代表人
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下达
文号及项目名称
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编号
政府科技部门
确认意见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                        )规定的范畴。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逐项报政府科技部门确认。
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一个月内,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
附件2:
(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年度:
税务登记证号码: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研发费用项目
发生额
1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人工费用
2
1、工资、薪金
3
2、津贴、补贴
4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5
6
二、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7
1、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8
2、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9
3、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10
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11
12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3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14
2、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5
16
四、设计费用
17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18
2、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19
20
五、装备调试费
21
1、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2
23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
24
1、研发软件
25
2、专利权
26
3、非专利发明(技术)
27
4、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28
29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0
31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32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3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4
35
研发费用合计数(1+6+12+16+20+23+29+31+32)
36
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发费用
37
加计扣除额(35-36)×50%
注:对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依照本归集表逐项填列,由委托方将归集表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将受托方归集表附后。
附件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设计书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扬州市科技局2010年制
项目设计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2.项目研发的目的、意义;
3.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
4. 项目的市场前景。
二、研发内容和目标
1.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
2.技术创新之处;
3.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
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
五、经费预算
1. 项目预计总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2. 本年度预算经费         元,其中: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大经费         元。
六、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年龄
专  业
职务
(职称)
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经科技局审批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扬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等要求,现予以登记。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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