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冲突官方网站:[街谈]尊重失足妇女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田将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1:09:06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按照于丹老师的解经思路,这话可以理解为称谓非常重要,只要称谓问题妥善解决,则接下来说话做事就顺溜了。尽管我对于老师的“心得”有所保留,但今天要冒昧私淑一下,因为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以示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让人感到仲尼先生的教诲有了回响。要知道,称谓的改变往往意味着态度的改变,而态度的改变又往往意味着行为的改变,干系非同寻常。

    说起来,卖淫是个古老的行当,中西皆然。只是自从我国进入新社会,娼妓这个群体就被当成污泥浊水荡涤干净了,从业人员也被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然而思想一解放,卖淫嫖娼随之沉渣泛起,时至今日甚至成为一种地下产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原本都不承认色情业合法化。尴尬之处在于,不承认并不等于不存在,而存在的就必然有其“合理性”,因此需要正视这种存在,即便想消灭之也得从源头着手。

    不必说,卖淫在当今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职业名称为性工作者。当然,我们有我们的道德标准,最起码在官方话语中,“性工作者”这个缺乏立场的称谓没有出现过,而通常以“涉黄人员”或“卖淫嫖娼人员”指代之。至于民间的叫法,诸如鸡、小姐、应召女郎一类,那是另一回事,并不代表官方立场。现在,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态度中少了轻蔑排斥而多了同情惋惜,想来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一大体现吧。美中不足的是,卖淫女固然是失足妇女,但失足妇女显然不尽是卖淫女。所谓“失足”,一般是指违法犯罪,涵盖甚广,若有妇女对此提出异议,不知该如何应对?

    当然,公安部只是建议,而非要求遵照执行。况且在称谓的变化之后,实为观念与思路的调整,而这是更值得注意之处。尽管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仍然坚持坚决打击的既定政策,但已然开始要求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同时,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并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游街示众、公开曝光。不得不说,这是非常重大的进步。

    卖淫女,不,失足妇女,她们也是人,也有人的权利和尊严。她们从事这种“地下工作”,人格上或有可议之处,但境遇上更有可解之处。虽然还不能说我们与她们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但我们也不应该自觉多么高人一等。不用说历史上那些不让须眉的花界巾帼,便是当下,如果失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未失足的妇女的权利怕是也时有被侵夺之虞。因此,我们所有讨生活的人都该互相多份理解和关心,毕竟一损俱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