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美食广场招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字诀的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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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字诀的悖谬

2011年06月
来源:红网 作者:谢浮名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境外的影视剧里,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一源自“米兰达告诫”的经典台词。习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话语环境的我们会因此生出莫名的感动。如今,佘祥林、赵作海们也有望享受沉默权了。

据6月13日《新京报》报道,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因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现象而心有余悸的广大中国人欢欣鼓舞,也就不难理解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项特殊义务: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所谓“如实回答”,就是不得保持沉默。如果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即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从而成为从重量刑的重要依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字诀,就是这一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

这“八字诀”的提出,虽然是近数十年的事,然而已经“深入人心”。然而稍加推究,理念并不新鲜,数千年来,我们的老祖宗一直实践着它。从前的县太爷们审案,口头禅就是“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其实质,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有二致。

客观公正地讲,八字诀确实起到了威慑罪犯心理、加快破案进程的作用,可是,它的悖谬,不需要周密考证,随便就能举出个一二三四。首先,它悖逆了现代刑事诉讼中逐步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未宣判他有罪之前,被认定无罪,是普世原则,然而,“八字诀”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贯彻实施,恰恰是以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只有犯下罪行,才有“坦白”、“抗拒”之说;如果无罪,又有什么需要坦白?何来抗拒对象?其次,“八字诀”有悖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司法原则和“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的现代司法理念。沉默权是一项符合现代刑诉理念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弱小的个体无法抗拒,但有权利沉默。其三,“八字诀”是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就是最好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