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帮不看后悔148期:健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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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8 10:2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相互联系,统一于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中。科学性是决策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评价一个决策好坏的第一判断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决策与依法决策只是手段或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科学决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他强调“作决策、定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对“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强调是此次全会最显著的特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体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机制的优化上。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无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坚持科学决策,体现决策的专业理性。对一项决策而言,科学性是其首要价值目标。在社会管理中,作为决策者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可能都具有某方面的专业背景,却承担着大量的决策任务,因此为了实现决策的科学化目标,必须发挥专家智囊的作用以弥补自身的不足。作出决策时必须听取专家意见,让专家对决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最后再由决策主体作出决断。科学领域的事情,本质上不能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民主只解决代表性的问题,却解决不了专业性的问题。我们平时经常讲“真理有时候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实际上就表明了在一些情况下民主与科学两个价值目标的矛盾和对立。但是,科学的决策方式和结果,会使某项决策对人民群众、对社会、对自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使国家、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和实现。所以科学决策最终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二是坚持民主决策,体现决策的民众代表性。民主,从宏观意义上理解,是人民主权的缩略词,是相对于君主主权而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终极意义上归属于人民;从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理解,民主指的是一种决策方式,采用多数决策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策。它实质上只是个数量上的计算,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科学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主可能并不是最好的决策方式,但正如英国思想家哈耶克所言“民主主要是一种有助于避害的惯例和约定”。民主的决策方式基于这样一种理想假设“多数人认为对的就是对的”,因为一个人的智识与经验毕竟是有限的,而兼听则明,集思广益可以克服个人的不足。
民主的决策方式,要求作为决策主体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兼顾到对外、对内两种民主诉求的统一。
对外,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民众的意见。有必要设置对人民代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以使其忠实地履行人民的委托。为此,各国宪法和代表法都普遍规定了人民对其代表的罢免权。除此之外,决策前听取民众的意见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比较随意的有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比较正式的如举行听证等等。
对内,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某项事情时,也要充分发扬民主。近些年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法规制度也不断健全,比如,针对干部任免事项中央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针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使民主决策的实施更加细化,也更具有了实际操作性。
当然,民主决策可能会产生与效率的张力。民主决策,由于要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往往效率不高,但它却维护了更高的价值追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是效率不高的,但是,它的非政治性的副作用足以证明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社会充满活力和兴旺发达,普遍参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必须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是坚持依法决策,体现决策的法治刚性。所谓依法决策,就是法定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定后果。
依法决策要求有权主体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所谓决策程序就是指决策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等。在行政系统,除了宪法和组织法之外,近些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都包含了行政行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与此同时,党内决策的程序性规范也逐步健全完善。党的每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通过的政治报告都包含如何规范党内决策的内容。党内的法规,除党章外,近些年先后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制度,都规定了党内决策应遵循的一些程序性规定。
依法决策还必须让决策者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权责相统一,有权力必有责任;如决策者不依法行使权力或决策失误,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2010年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都规定了领导者决策失误应承担的责任。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相互联系,统一于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中。科学性是决策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评价一个决策好坏的第一判断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决策与依法决策只是手段或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和实现科学决策。正如英国思想家哈耶克所言:“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科学决策体现专业的理性,民主决策体现民众的代表性,依法决策体现法治的刚性。一个决策倘能实现合理、合情、合法的统一,无疑就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要求。(作者郝建臻 系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