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工口琉璃子:四问小贩之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5:21:19
 

四问小贩之死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童大焕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最小 背景                    评论[42条] 打印 电邮 收藏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这篇署名《人民日报》记者何勇的稿件很蹊跷。虽然早早登上了五大门户的新闻首页,显示来源为人民网或《人民日报》,但在18日和19日出版的《人民日报》纸质版面上,都无法找到这篇稿件。

此文言辞恳切地说:“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但是,看了这份可以说是代表法院方面观点的文章,和此前二审法官苗欣公开做出的解释,作为一个局外人和旁观者,笔者还是感觉疑问重重,需要请教于法院和相关专家学者。

首先,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据主审法官和专家学者们在此稿中的答问,“辩护方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这我就很不理解,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既然二者存在矛盾,那么二者选其一是必然的,却为什么只采信对夏不利的证言而不采信对他有利的证言?另外,既然二者存在矛盾,说明此案存有疑点,作为法院,理当先查清疑点再判,甚至要查一查夏的口供是否真实、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笔录、是否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受到非法胁迫等等。

这些疑点都没有查清,甚至在二审时拒绝了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当场质证的合法请求,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庭质证是基本的司法程序,法院却断然拒绝,能解释吗?

其次,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也就是夏俊峰杀死两城管的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但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以“孤证一般不宜定案”的理由,拒绝调查他是否在遭受侵害后采取自卫行为。问题在于,一方面,如果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可以证实为城管所为,那么他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到殴打就不是“孤证”,而是有伤痕之类的直接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为什么不鉴定伤痕,而以“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为由,将其排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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