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gif动态图513:关于资产重组中留抵税额处理方法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0:06:13
关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个人观点,既不能无条件地带着走,也不能一律不允许带走,应按“税随货走”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不论资产重组是如何来作价的,留抵税额中与所转移的货物有关的部分,可以伴随着货物进行转移。
  例: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13号公告,上市公司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1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负债、劳动力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情况1:这100万元留抵税额全都是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在购进时产生的,则可以随同货物转至母公司进项税额。
  情况2: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在购入时专用发票记载货款53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90.1万元,则留抵税额中的90.1万元可以随同货物转至母公司进项税额。
  情况3:留抵税额100万元与资产重组中的货物无关,则全部留抵税额都应留在大连银牛公司可以继续抵扣。
  假如资产重组中的货物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计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计算应转到母公司的进项税额。
  留抵税额的转移,可以由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税随货走”。 个人看法:既然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就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是留抵税额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固定资产的问题,所有转移的货物想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固定资产的话可以按照净值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转出,同时接受方按照转让方转出的金额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