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姓族谱:国民幸福感究竟如何测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8:31:0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态势,在人类发展史上创造了“中国的奇迹”。然而,经济增长的终极目标是提升国民的社会福祉、增进国民的幸福程度,国民幸福感应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我国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已经显著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状态,但经济增长向国民幸福的转化依然存在着广阔的改进空间,而国民在生存需要有效满足之后也必将更加关注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据此,单纯从经济增长维度去理解社会发展越来越暴露出狭隘性,我国在追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必须更多关注国民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和增进途径,着力探究经济增长向国民幸福转化的有效方式,而幸福感、幸福指数、幸福感排名等也已成为时下中国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的主题。

    国民幸福感是可以测度的

  幸福感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体验,是人们依据某些基准对自身生活质量进行评估的结果。幸福感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特征,是因为居民因地域、年龄、性别、习俗、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评价标尺上通常存在明显差别,经济理论中“工资-闲暇”替代关系意味着不同处境下的人们对收入和闲暇的价值评估是截然不同的。幸福感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特征,是因为人们的财富获取状况与社会发展阶段和制度安排紧密相关,而居民的评价标尺也会受到社会标准和社会因素的显著影响。

  正是由于幸福感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性,罗素在其名著《幸福之路》中才深刻地指出:幸福取决于个人心理和社会制度,通过心理调适和制度改进有助于增进国民幸福感,而要廓清国民幸福感也必定需要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的支持。人们对幸福感的测度存在显著分歧,这种分歧可概括为“两种态度、两类方法”。“两种态度”是指围绕幸福感能否测度,有人从幸福感的主观性特征出发,认为测度幸福感是不可能的,此态度可称为“不可测度”论;但也有人强调幸福感具有客观性,只要选择恰当的方法和工具则完全可以测度幸福感,此态度可称为“可测度”论。“两种方法”是指围绕具体的测度方案,有人强调应依靠对社会个体的问卷调查来直接获取幸福值,例如:盖洛普世界民意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抽样调查,来显示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幸福指数;有人则认为应通过设计指标体系来测量国民幸福程度,例如:英国新经济基金通过预期寿命、生活满意度和生态足迹三者构成的指数,来测度143个国家和地区的“幸福星球指数”。

  尽管幸福感具有主观性特征,但通过“信号显示”机制同样可以对这些主观因素进行观察,观察和计算这些可显性“信号”对于调适个人心理和改进社会制度均有积极意义,幸福感的“可测度”论相对于“不可测度”论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显然,国民幸福感是可测度的,但现有的方法尚不能充分展示幸福感的内涵和外延,而不同学科的交叉和不同方法的整合应成为未来幸福感测度的发展方向。

    国民幸福测评应考虑哪些维度?

  幸福感的理论研究源远流长,但幸福感的社会实践却相对迟缓。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实践是:1970年不丹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明确提出“国民幸福总值(GNH)”概念,指出国民幸福总值是由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文化发展和政府善治四大支柱组成的。在我国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之间存在偏差的背景下,国内也有众多学者、机构和地区致力于幸福感的测度和比较,例如:2011年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主持的中国民生指数课题组发布了《2010年中国城市居民幸福感调查》。由于社会制度对幸福感具有支撑作用,且社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体心理,因此,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以下因素在幸福感测度中不应被忽视:

  其一,经济因素。尽管经济学家伊斯特林曾指出“幸福悖论”:即收入-幸福之间存在弱相关,但收入、消费等经济因素对城乡居民物质和精神财富的获取具有基础性作用,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更是直接影响着国内居民的生活需要满足程度。从经济维度看,两个指标将显著地影响着国民幸福程度:一是人均真实收入,此处的人均真实收入是指“剔除”物价变动和政府税收等因素之外,能够直接转化为居民商品购买力或商品占有量的个人(或家庭)货币收入;二是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等反映国民收入“发散”程度的指标将直接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幸福感受。

  其二,社会因素。在体制转轨背景下,我国国民的幸福体验取决于经济自由度的扩展,还取决于社会保障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升。在这个意义上,有两个社会性指标应纳入幸福感的测度体系中,一是社会保障程度,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发育状况,可以通过提供“安全阀”来稳定国民预期、减弱社会波动、增进国民幸福;二是社会组织进程,在市场化进程中,微观经济主体应能通过必要的组织载体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利益。

  其三,文化因素。文化以思想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学术成果、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为载体,体现了人们理解自然、认识社会、思考自我的精神框架和方法准则。文化因素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需要,并调整社会成员的认知能力和价值“标尺”。在测度国民幸福感时,两类文化因素应受到重视:一是受教育程度;二是文化多样性,即在强化社会引导的同时尊重文化的多元性,促进文化的互动融合。

  其四,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会通过影响经济基础而影响国民幸福,同时,政治权益的获取和维护本身也是居民多元化需求的组成部分。在设计幸福感测度体系时,对政治因素应从两个维度进行考虑:一是公民-公民之间的关系,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应通过机制化的疏通、协商渠道进行化解,而这种机制化设计通常以正规性法律法规为载体;二是公民-国家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契约论”意义上,公民通过让渡部分“自由”和“财富”来获取公共产品,由此个体对政府的授权方式和监督程度将影响着国民幸福感。

  其五,生态因素。生态环境是人们展开经济社会活动的支持系统,“绿水青山”本身就是社会成员幸福指数的组成部分,在“国民幸福总值”和“幸福星球指数”等测度方式中,对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是高度一致的。考察国民幸福感中的生态因素也应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在规模意义上,人均森林面积、人均草原面积、人均CO2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等指标将显著影响着国民幸福感;二是在结构意义上,不同个体对生态资源的“投资”和“获取”应具有相对均等性,由此,不同地区和群体围绕生态投入和占有的配置关系也应纳入国民幸福感测度之中。

  从国民幸福感的社会性和客观性属性出发,国民幸福感测度必须考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生态等诸多因素。在理念意义上,我国在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将增长发展观转变为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这体现了对发展终极目标以及国民幸福系统性特征的积极回应。测度目标是通过改进社会制度来增加国民福祉,因此应以理性和建设性作为出发点,通过廓清体制机制的完善方向以及公共政策的最优安排来体现幸福感测度的实践价值。

  (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