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萍: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对日索赔始末(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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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对日战争索赔始末

    战争赔偿是战争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对日本的战争索赔政策经历过一次重大的变化。战后初期,国民党在
对日索赔问题上,还是能够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的,想通过对日索赔来达到削弱日本赖以发动战争的经济能力。同时也想通过此举来
增强中国工业的复兴能力。


    国民政府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确定了几项重要方针

    当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即着手进行战争损失的调查,以备在战后作为对日索赔之依据。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也同美国总统罗斯福谈到过日本战后的赔偿问题。蒋介石当时主要想让日本对中国进行实物赔偿,即把日本的一些工业设备和车船设备等移交中国。当获知苏联方面在着手研究战后德国的赔偿问题时,蒋介石也曾指示国民政府参事室对苏联的方案加以认真分析,以便将来为中国借鉴。1944年3月,国民政府参事室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初步提出了对日索取军费赔偿和经济赔偿的若干原则。
    抗战胜利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很快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国际委员会与行政院、内政部、经济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就对日索赔问题多次开会讨论,并组建了专门负责对日索赔的机构。1945年11月,经过各部门的反复酝酿和讨论,国民政府初步形成了一个纲领性文件《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就日本赔偿问题制定了11条原则。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在对日索赔问题上,还确定了如下几项重要方针:日本的重工业应保留在1914年的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是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由中国予以拆迁。
    中国方面的上述对日索赔政策与美国确定的严惩日本的政策基本上是相符的。
    当时,美国政府提出了两种办法:“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作赔偿;移交日本国内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须的物资或观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为具体地了解日本的赔偿能力,在日本投降后不久,美国就派总统特使鲍莱等专家前往日本、中国、朝鲜等地进行实地考察。
    鲍莱将其临时报告提交给美国政府后,美国政府即以其为蓝本,制订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拟把日本用于战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作赔偿,待将来最终方案确定后再进行总的结算。当时由对日作战有关的11国组成远东委员会,在1946年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临时赔偿方案。但是,由于临时赔偿方案同时规定了其实施须等待盟国内部的分配额商定后才能实行,而盟国内部对各自应当所得的份额争议很大,所以迟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于是,美国依据远东委员会的组织程序,决定采取单独行动,即在临时赔偿方案范围内,先提30%作为对直接受日本侵略的国家的物资赔偿。1947年4月,美国政府正式向盟军总部颁布了第75号临时指令,规定在临时赔偿范围内,由盟军总部负责选择日本可供赔偿的设备,将其作为先期拆迁物资分配给中、菲、荷(代表荷属东印度)、英(代表英属马来亚、缅甸及其他远东殖民地)四国,其中中国得15%,菲、荷、英各得5%。


  远东委员会不同意中国提出的方案

    1946年5月,国民政府发表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设备紧急拆迁项目》;1946年8月,国民政府又草拟了《中国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详细地向盟国特别是美国全面阐述了中国对日索赔的政策和具体要求;1947年初,负责日本赔偿事务的最高机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也形成了一个对日索赔比较全面、系统的文件《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这个说帖成为中国对日索赔的政策性纲领。
    但由于远东委员会是由11个国家组成的机构,对日索赔直接涉及各方的利益,故矛盾十分尖锐。再加上依远东委员会的表决程序,中美英苏四大国中的任何一国都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使对日索赔政策的统一和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比如,关于日本工业应保留在何种水平的问题。国民政府最初主张日本重工业应以1914年为保留水平,超过这一水平的工业设施一律拆迁赔偿,但国民政府的此项主张根本不为盟国接受。后来,国民政府又提出以1928年至1930年为日本应予保留的工业水准,但远东委员会在1947年1月23日确定了要以1930年至1934年的平均生活冰平为今后日本工业生产的标准,这就使日本实际上能够被充作赔偿的物资和设备被更多地保留下来。
    再次,是关于中国在日本赔偿总额中的份额问题。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提出争取50%以上份额的要求,其依据是中国受害最深、损害最重、对抗战贡献最大。但由于美国的反对,国民政府只好提出40%的要求,即使如此,远东委员会仍未形成一致意见。
    尽管存在诸多分歧,国民政府还是根据远东委员会的临时拆迁计划,积极地做好了各项拆迁的准备工作。1947年6月,国民政府在日本设立了“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在国内设立了“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总算得以正式启动。
    当时,在盟军总部的先期拆迁计划中,充作拆迁赔偿的物资主要是一些兵工厂的设备。这些设备分三批分配,中国所接收的三批物资的价值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931433日元,折合22070282.19美元。国民政府从1948年1月开始从日本装运上述赔偿物资回国,到1949年9月止,前后共派船或租船22次,运回物资1254箱。
     美国操纵通过《日金山和约》


  但是,战后的日本赔偿问题,由于与战后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相缠绕,在美国的主导下一步步朝着背离其他盟国意愿的方向发展。随着国民党发动内战的失败,美国急欲扶植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的前哨基地和反共堡垒。而要日本对战争支付赔偿,必然会削弱日本的经济能力。在追究过去的战争责任与满足现实的战略需要之间,美国的选择无疑会是后者。
    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终于在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上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取消1947年4月的临时指令,停止先期拆迁。此外,它还声明:第一,日本现有工业设备都须加以保留,以便使日本的经济得以恢复,即使是军需工业,除必须销毁部分外,也应当全部保留,移作民用;第二,此后美国将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取消或修改日本关于赔偿及工业水平的一切现行决策。至此,战后初期美国制定的先期拆迁计划告终。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通过的〈旧金山和约》规定,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服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旧金山和会后,美国着手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所谓双边和
约。台湾当局无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一心想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而日本统治集团却利用中国没有完全统一的现实,虚伪地打“大陆牌”。 
    日本首相吉田茂多次声称: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邀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所,日本也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日本设立类似机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后三年内提议根据〈旧日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
    同一时期,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也对国民党“驻日大使”董显光表示:如果日本同国民党中国缔结和约,可能伤害大陆上的中国人的感情而给北平政府以敌视日本之口实。
    实际上,日本政要的这些言论决不意味着日本真的打算拒绝同国民
党当局缔结和约,日本之所以打“大陆牌”的目的在于:日本自知其处于美国控制之下不可能不顾美国的利益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日本无疑是想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局施压,迫使国民党当局在缔约谈
判中对日本作出重大让步。
    1950年底,菲律宾总统特使在台湾拜会蒋介石,在谈到日本赔偿问题时,蒋介石问菲方做如何准备,对方回答说菲律宾要向日本索赔80亿美元。菲方代表反问蒋介石,中国要索赔多少?蒋介石答道:“我们一个钱也不要。”
    1952年3月19日,台湾当局代表提议在中日条约中先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服务补偿”给予台方,然后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但日方并不满意,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就会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代表最终连在条约里表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
    这既是其追随美国政策的结果,也是在日本的外交压迫下作出的屈辱让步。
(摘自《党史博览》2005年第8期袁成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