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衣三级:个人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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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②《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1994年3月31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A、独生子女补贴;

B、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补助费;

D、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1995年8月21日)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1998年9月25日)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B、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C、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不住性质的支出。

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其他征免规定

1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⑤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收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①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③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④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⑤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⑥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其他保险费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2005年6月2日)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2005年4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交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保险帐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4、旅游、考察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2004年1月20日)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5、个人取得担保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2005年6月2日)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6、住房补贴收入(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83号

关于住房补贴问题。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对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②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③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2)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集资利息收入。(参考)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①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8、取暖费补贴收入。(参考)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

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①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②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

超过70375元以上的部分

45

1537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1—1】

 冯女士任教于某中等技术学院,2010年2月取得基本工资收入2500元,班主任费200元,独生子女费10元,通讯补贴350元,交通补贴300元,领取2009至2010年取暖补贴2100元,单位发放春节物品价值500元,本月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75元、失业保险50元、住房公积金250元,计算2010年2月冯女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讯补、交通补本地暂无标准,取暖补贴标准3500元)。

(1)冯女士共取得收入=2500﹢200﹢10﹢350﹢300﹢2100﹢500=5960元

(2)可扣除收入=10﹢350×80%﹢300×70%﹢2100=2370元

(3)应税收入总额=5960-2370=3590元

(4)应纳税所得额=3590-175-50-250-2000=1115元

(5)应那个人所得税=1115×10%-25=89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所得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005年1月21日)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国税发【1996】107号、国税发【1996】206号同时废止。

【例1—2】

周先生为一家内资企业员工,2008年6月份取得工资3100元,取得半年奖金4000元;12月取得当月工资3200元,同时取得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计算周先生2008年 6月、12月分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三险一金“)。

6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3100+4000-2000)=5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100×20%-375=645元

 

12月份:

工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3200-2000)=1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10%-25=95元

奖金部分:

平均每个月奖金=18000÷12=1500元,每月奖金适用税率为10%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10%-25=1775元

12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1775=1850元

【例1—3】

叶小姐为一家内资企业员工,12月取得当月工资1800元,同时取得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9000元,计算叶小姐2008年 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三险一金“)。

12月份:

工资部分:

达不到扣除标准,应征税款为“0”

奖金部分:

12月工资低于扣除标准数额=2000-1800=200

平均每个月奖金=(9000-200)÷12=733.33元,每月奖金适用税率为10%

全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10%-25=855元

12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855=855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动报酬所得列举具体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其他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收入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005年4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的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 1996年11月21日: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例14

林先生是一家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2008年9月因为替一家公司搞一项设计而取得劳务费25万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0×(1-20%)=200000元

不加成部分的所得额:20000元

加征5成部分的所得额=50000-20000=30000元

加征十成部分所的得额=200000-50000=150000

不加成部分应纳税=20000×20%=4000元

加征5成部分应纳税=30000×20%×(1+50%)=9000元

加征十成部分应纳税=150000×20%×(1+100%)=60000元

合计应纳=4000+9000+60000=73000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收入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1996年12月4日)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解见国税函【1998】289号 1998年5月5日第二条)。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股份制企业以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1998年6月4日)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个人应取得的“未分配投资收益”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 1998年9月16日)

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注:日方股东为非个人组织)

(5)个人股东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 1999年10月25日)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6)个人取得的改组改制“量化资产”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0号 2000年3月29日)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额。

(7)个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003年7月11日)

①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57号同时废止)

(8)个人因取得企业购买车辆产权而取得的收入

《国家说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2005年4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税款的计算

应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5】

张女士因购买长江股份A股股票和建设基金,于2008年1月取得长江股份股票投资利息30000元,建设基金利息12000元;同月从其投资的一家工厂分得红利250000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00)×50%+250000=271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71000×20%=54200元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税款的扣缴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