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歌曲简谱大全:以有效户籍确定社员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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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效户籍确定社员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违法

2011年06月07日19:46 东方法眼龚汝林 陈德泉130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某于十多年前从长宁县某镇某村五组失踪无音讯,其承包土地由家庭其他人员代耕种。由于原告失踪多年,在接下来承包土地调整中,志在五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同时谢某某的户籍已被有权登记部门注销。

  【案情】

  原告谢某某于十多年前从长宁县某镇某村五组失踪无音讯,其承包土地由家庭其他人员代耕种。由于原告失踪多年,在接下来承包土地调整中,志在五组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同时谢某某的户籍已被有权登记部门注销。2008年10月11日五组第一次被征收土地62.831亩,获得征地补偿费1633605.36万元,同年年10月16日该生产组以召开全体社员会议决定分配方案为“以现有在籍人口确定补偿款”分配名额,谢某某要求参加补偿款分配无果,发生纠纷。被告遂于2008年10月21日召开全组社员大会讨论,全体社员认为谢某某在本组无户籍,决定原告无权参加分配。并于2008年11月发放被占承包土地的村民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外,余下土地补偿款按该组当时在籍人口平均分配,每人7149.73元。2008年10月22日,长宁县某镇派出所根据谢某某在居住地未上户的证明补录了谢某某的户籍。2008年12月5日被告组社员大会再次决定,原告上户未经村组同意,不同意原告参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2008年12月30日,该生产组第二次被征收土地12.75亩,收获征地补偿款33.15万元。2009年1月5日该生产组仍以原在籍人员平均参加分配的方案,每个社员分得1412.30元;2009年10月14日,该生产组第三次被征收土地5.272亩,获得补偿款13.26万元,该生产组于2009年10月19日仍以原在籍人员分配方案进行,平均每个社员分得528.48元。这样先后三次该生产组人平分得土地补偿款共计9090.50元。原告在分配不能的情况下,将该生产组告上法庭,诉请判决被告补分配土地补偿款9050元给原告。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失踪多年,县户口被有关有权机关注销,在被告村组无承包土地,原告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属多年未尽集体组织成员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三次均无权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村组应以户籍作为确定有无成员资格分配的唯一标准,但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得到尊重。原告一直以来都是该组村民,户籍一直没从该组下走,原告户籍资料的遗失不是原告过错造成,失踪后在其它地方也未上户,应视为依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原告有权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加各次征地补偿款分配。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以全体社员会议决定原告是否有分配权不当,剥夺了原告的正当分配权益。原告在2008年10月22日重新补录上户籍于被生产小组,应视为从当日起获准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从2008年10月22日后有权参加分配该社被征土地所获得的补偿款。

  【分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数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确定原告有无资格参加补偿款分配的关键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有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我国法律对成员资格的确定无统一模式,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成员资格的方式有单纯户籍主义模式;有户籍加义务主义模式等。该组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以有无户籍作为确定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实行的是单纯户籍主义模式,并非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得到尊重。原告在第一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在该组没有户籍登记,应认为没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而无权分得入户前征地补偿款。但2008年10月22日原告补录了户籍后,就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员资格,因此对此后政府征地给付的补偿款,原告有权参加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之规定,该组在原告合法恢复户籍登记后,仍然以全体社员会议形式剥夺原告分配的权利不当,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应属无效。

作者:龚汝林 陈德泉责任编辑: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