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感测量考试题目: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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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9〕 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ΟΟ九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原则

  (一)省级统筹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及人员。

  (二)省级统筹原则: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过去各地操作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逐步予以规范,原有办法最迟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个体参保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参保缴费纪录,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省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使用,省、市(州、地)两级分别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由省统一调剂使用。从2009年度起,各地不再上缴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规定的省级调剂金。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属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基金暂存当地,条件成熟后,结余基金逐步集中到省。各地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的,可在年初制定计划或年中根据需要,由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使用意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业务软件,建立省和市(州、地)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逐步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信息化。

  (五)建立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条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履行政府对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应尽的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向各地下达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考核。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省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按未完成数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减,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弥补。

  省每年综合考核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工作所需;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民生、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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