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重沙由美衣带松脱图: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辽金组[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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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辽金组[2010]1号
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现将《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担保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调推进。各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部署实施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日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用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注册地市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并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格式见附件),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市金融办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
(5)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各级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程序:
外资担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向市外经贸部门报送材料,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其中,在沈阳市、大连市注册的外资担保公司由沈阳市、大连市外经贸局直接审查。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外经贸厅(或沈阳市、大连市外经贸局)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省市政府金融办、机构编制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1、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4、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5、资信评级在BB以上。6、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7、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8、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担保公司分公司核准条件无注册资本要求,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近两年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其他方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2、机构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4、资信评级报告;5、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8、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资申请书;2、增资决议;3、新机构章程;4、验资报告;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材料:
除向省、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与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向外经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报送章程修正案);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6、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7、公司成立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二)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分别向注册地市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五、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风险防范预案,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质量。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要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要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各市及有关部门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报告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六、关于担保公司2010年度年检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2010年度年检,应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公司(包括获得一年宽限期的担保公司),在办理2010年度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一栏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且公司名称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七、其他
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并尽快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纸制和电子版),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应包括自查规范、现场检查、重点整改及文件报送等工作阶段的安排和时间规划。各市要在7月30日前将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省政府金融办。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2011年1月31日前,各市要向省政府金融办上报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
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
(****市)
机构名称(盖章):
联  系  电  话 :
注    册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报  告  日  期 :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机构网站
从业人数
注册资本
担保资金
实收资本
货币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业务范围
经营情况
担保额
净利润
2008年
2009年
2008年
2009年
金融机构合作情况
主要合作银行(前三名)
合作规模
机构设置情况
分支机构所在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担保机构情况概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声明
谨此确认,本报告书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融资担保额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担保机构情况概述”一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经营历史、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情况;(2)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构成情况,实收资本、货币资本占比;(3)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情况;(4)各种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担保费及各项费用收取情况;(5)有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6)分支机构设立与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
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
为促进辽宁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担保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管辖地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受托投资,不逃废债务,不开展任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不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不随意抽走和挪用资本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四、如实向监管部门反应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五、同业之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主动维护担保市场正常秩序。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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