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道 午马歌词: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9:59:01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试行)

 

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大连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自《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方式

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为,由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初审后报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核准批复文件,并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规范整顿程序和条件

(一)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局领取或大连金融网(网址:jrb.dl.gov.cn)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向市金融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2.初审。市金融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审核确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核准文件。

4.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外资担保机构的核准。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需向大连市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申请审核并持市外经贸局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6.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文件的(包括已申请延期整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部门在2010年工商年检时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项目,对期限内未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1.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4.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5.资信评级在BB以上。

6.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7.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8.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担保公司分公司核准条件无注册资本要求,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近两年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参照《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分支构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附件1-1、1-2);

(2)公司章程;

(3)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主要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近两年财务状况报告和所在地公安、人民银行股东的信用证明(附件1-3、1-4、1-5);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合规师和分支机构正副负责人)等相当人员的简历(附身份证、学历证明,所在地公安、人民银行信用证明,职称、任职经历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1-6、1-7、1-8);

(6)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报告;

(7)市经信委(原经委)或外经贸局批文;

(8)2010年4月16日前,股东、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变更相关手续(工商变更连续性);

(9)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增资应当连续连贯);

(10)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但要提交开业后至申报期所在开户行的银行对帐单);

(11)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经营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

(12)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

(13)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设立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14)联系方式(附件:1-9);

(15)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资申请书;(2)增资决议;(3)新机构章程;(4)验资报告;(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材料:

除向市金融局提交与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报送章程修正案);(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6)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7)公司成立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2、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分别向市金融局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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