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北京大兴原城管大队长两年敛财70万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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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原城管大队长两年敛财70万被判12年

2010年10月22日04:06新京报张媛我要评论(42) 字号:T|T

  本报讯 (记者张媛)拆广告牌、安排就业、下属升迁,甚至单位组织旅游,都成了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周长生的敛财手段。近日,周长生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终审判刑12年。

  招录司机 收好处费6万

  现年53岁的周长生,转业后来京,2007年3月升任大兴区城管大队大队长。

  2007年年初,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拆除户外广告牌。

  据案卷材料显示,2007年4月,某公司的李新奎(另案处理)经周长生“运作”,和大兴区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委托书开始拆除广告牌。李新奎称,他和周长生已认识多年,两人事先商量好,拆一块广告牌李给周七八千块钱。事后,李新奎总共给了周长生回扣四五十万元,交钱地点就是周长生的办公室或城管大队门口。

  除发包工程外,作为一把手的周长生还经常过问员工招录、升迁。

  据法院审理认定,周长生曾为单位安排招录了两名司机,收受好处费各3万元。

  除此之外,至少有三名下属,因升迁调动也都曾给周长生送去好处费,合计7万元和一枚价值300元的玉坠。

  组织旅游 直言要回扣

  2008年9月份,一家旅行社的张经理听说大兴城管大队要组织员工旅游考察,便托人联系上了周长生。不料,周却提出,“报价的时候,每个人多加300元,再把多加的钱返还”。为了以后开展业务与周长生搞好关系,张经理将6万元送给了周长生。

  三个月后,城管大队组织外出考察,张经理再次找到周长生,双方依照老规矩———抬价、返利。2009年1月9日,张某将返利的存折送给了周长生。

  2009年2月,周长生事发。

  今年7月28日,大兴法院一审认为,周长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万元,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七万六千余元,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周长生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周长生提起上诉。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