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卖通双十一活动策划:剩余劳动的形式变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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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社会的地租

在封建社会,剩余劳动通过地租表现出来。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一种非劳动收入。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由于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发挥任何职能,因而地租的占有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农业劳动有足够的,超过直接生产者个人及家庭需要的劳动生产率是地租存在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把地租看作“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无偿地、实际上也是强制地……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

(一)地租形成条件

地租以土地私有和土地与劳动者分离为形成条件。这些条件的出现以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和经济政治制度等文化创新为基础。在中国,这些文化创新是商周时期开始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快速嬗变,秦汉时期最终定型的。主要的文化创新有:

1、普及畜力犁耕技术。

畜力犁耕技术出现在什么时期,学术界的看法还不一致。郭沫若等学者认为在殷商时期就有了牛耕。《困学纪闻》则说:考《山海经》,后稷之孙叔均始作牛耕。从出土的文物资料看,大面积普及畜力犁耕技术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事了。畜力犁耕技术包括犁的进步和耕牛的使用两个方面。犁的进步包括制作材料进步和结构样式进步。1989年9月发现的大洋洲商代墓葬里出土青铜器480余件,陶器356件,玉器1 072件,属于3个人体的牙齿24颗。经鉴定,初步认定属于商代中期至晚期。此墓青铜器之多,超过殷墟商王妃妇好墓,居全国首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墓出土的青铜工具多达127件。其中农具有犁铧、铲、臿、镰等53件,是农具方面空前的大发现。这说明商代就开始使用金属犁铧。商代已经使用畜力拉车,将牲畜用于拉犁也是有可能的。

商代青铜犁铧(新干县大洋洲商墓出土):

 

 

全社会使用畜力犁耕技术估计是在铁的冶炼技术发明或者引进了以后才成为可能。因为铁农具的成本远低于铜农具,而且使用寿命更长。据马持斌的研究,铁犁是战国时期大面积在全国普及的。进入战国时期,冶铁业迅速发展。仅齐国故城山东临淄一地就发现冶铁遗址四处,最大一处面积有40万㎡。燕国易县一地也发现冶铁遗址三处,总面积30万㎡。冶铁业的大发展,使铁器的应用得到大面积推广。从考古材料看,东起山东,西到甘肃、新疆,北自吉林、内蒙,南至两广、云南,总共二十二个省份,近百个地点出土了战国时期的铁器上千件,其中铁农具是大宗。如1955年河北石家庄的一处赵国遗址出土铁农具47件,占出土全部铁、石、骨、蚌质器具的65%。再如1953年河北兴隆一处燕国遗址出土铁范87件,其中属于农具的铁范有51件,占60%。在发现的战国时期的铁农具中,最引人注意的是铁犁铧。

战国时期的铁犁铧,最先出土于河南辉县固围村的魏墓中。5座墓中共发现铁质生产工具93件﹐其中有铲﹑锄﹑犁﹑钁﹑斧﹑削等。经金相学鉴定﹐系用固体还原法冶炼而成。这是中国第一次成批出土的战国铁器。铧呈“V”型,边长17.9厘米,侧宽4厘米,两边夹角为120度。这种造型合乎科学原理,破土时可以减少阻力。后来,在河北邯郸赵故城,武安午汲赵城和河北易县燕下都相继发现了V形铁犁铧。铁铧装在犁床的前端,就是给木犁套上一种V形的铁刃,俗称铁口犁。它解决了石犁容易破损的问题。但是,这种铁口犁只能破土,不能翻土,因为它没有犁壁。可见,到战国中后期,我国耕犁的构造还是比较原始的。1923年山西省浑源县李峪村晋墓出土的牛尊,牛已带鼻环。这件文物也是战国时期的。说明几乎与铁犁推广的同时,穿牛鼻子的服牛技术也在战国初期发明。铁口犁与牛耕相结合,实现了耕作技术上的一次重要改革。耕作技术的不断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耕作面积上看,《孟子滕文公上》对夏商周三代农民所能耕种的土地做了记述,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这可能是说一个全劳动力随着生产力提高所能耕种的土地面积,夏代一夫能耕种五十亩,殷代为七十亩,周代为百亩。耕作技术的改进和畜力犁耕技术的出现,为一夫一妻家庭最终成为社会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的基本单位提供了劳动手段。畜力犁耕技术最终成为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基础,成为封建地租形成的重要条件。

2、家庭剩余劳动率提高到50%上下。

全社会使用畜力犁耕技术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效用率。按《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战国时期一个农业家庭已经具有年产5400市斤的能力了。这样,一个农业家庭的劳动效用率达到供养10个人的水平。平均每个家庭按5口人计,剩余劳动率已达50%以上。如果是自耕农,50%的剩余产品一部分用于商品交换,补充生产资料、实现消费多样化,一部分用于(约5%--10%)缴纳税赋,实现社会责任。如果是佃农,则需要将这50%的剩余产品以地租形式交纳给地主,这样佃农就只能维持在吃饱肚子的水平了。对此李根蟠在《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一文中也进行了分析: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剝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 200石,全家口粮用去 100石,余 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 2石、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这里的“一夫”实际指个体家庭,这里的百亩是指“周亩”,大约折合现在的30市亩。宁可在《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一文中也推断:汉代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为每人每年480斤左右,一家农户年产粮约4000斤上下。吴慧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一书中推断封建社会时期的粮食亩产量为:  战国时期:亩产216斤;西汉时期:亩产264斤;唐代: 亩产334斤 ;宋代: 亩产309斤;明代: 亩产346斤; 清代: 亩产367斤 。吴慧对汉代粮食亩产的推测比宁可高,一家农户种30市亩地,年产粮7000多斤,这已达小康水平了。虽然在2000年的发展过程中粮食亩产提高了100多斤,但由于人口增加和劳动投入增加、户均耕地数量减少,人均粮食占有量并没有增加多少,劳动效用率没有提高。 因此,在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经济里,50%一直是地租的基本水平,也是我们计算家庭剩余劳动率的基本依据。

3、形成了以生活资料为物质形式消费剩余劳动的社会利益格局。

有了50%的家庭剩余劳动率,社会就必然形成如何分配这50%剩余产品的利益格局。也就是说,现在社会上会有一部分人不用从事农业劳动就可以生活了。这部分人里,有人通过自己其它方面的劳动(如手工业者)换回粮食,他们的收入和农民一样也是劳动收入;有人则利用了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去获取非劳动收入。我们讨论的重点是如何分配非劳动收入。

《礼记·王制》中说:“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土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在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到周朝如何划分官员等级、确定待遇标准以及参与分配的职数等信息。

等级是这样划分的:

中央王国大宗设公、侯、伯、子、男五级。划分的依据是领地的大小。诸侯设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五级。天子直接任命的诸侯三公与公、侯同级,天子直接任命的卿与伯同级。天子直接任命的大夫与子、男同级。天子直接任命的元士与附庸同级。诸侯国里,同样是卿,大国的卿要比小国的卿级别高。

待遇标准是:

百亩是周朝一个农业家庭维持生存所需耕地的基本数量。但地有好坏,人的能力也不同。农民家庭的生活水平也是不一样的。这里也分为五等。其中的“上农夫食九人”是指在百亩田里生产出的粮食足够9人吃。平均每家为5口人,粮食够9人吃的农户有较多的剩余,是农民家庭里比较富裕的了。各级官员待遇以此为基准确定。田方百里诸侯国的下士待遇等于上农夫,中士待遇等于两份上农夫,上士待遇等于4份上农夫,下大夫待遇等于8份上农夫,卿待遇相当于32份上农夫,君的待遇相当于320份上农夫。田方七十里的诸侯国卿的待遇为24份上农夫,君为240份上农夫。最小的诸侯国卿待遇为16份上农夫,君为160份上农夫。

参与分配的职数为: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由于剩余劳动率是个常数,土地面积和人口也不可能无限量增加,剩余产品总量就必然有上限。如果不规定和限制官员的等级、待遇和职数,就会在争夺剩余产品上出现混乱,导致社会没有秩序。一个田方百里诸侯国的国君,其待遇为320份上农夫,这是2880人的口粮。按照周朝井田制九分之一的贡助比例和上农夫九人的供养水平,900亩地的剩余产品可以供养9口人。如果平均家庭为5口人的话,8家40口人最多供养非劳动者九人。供养田方百里诸侯国国君需要28800亩土地或者12800人。如果在夏朝,剩余劳动率没有这么高,需要的土地和人口会增加一倍以上。估算一下,田方百里的诸侯国仅供养上士以上官吏所需田亩数和人口数为:田170640亩,人口22560人(一君28800亩,12800人;三卿8640亩,3840人;五下大夫36000亩,1600人;二十七上士97200亩,4320人)。以上职数是谋士治国方略里的设想数,在实际生活中一定会超职数配备的。而且这里还没有包括中士以下以及天子派驻诸侯监国等人的待遇。

在夏商周时代,分封是一级一级向下进行的:“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余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余方百里者四十,方十千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间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从记述中可以看出,夏商周时代大小诸侯国有数百个。这数百个诸侯国的国君和官吏通过分封建立了与社会共有土地的管理关系,并依靠这种管理权力获得了剩余产品的消费权。

周朝的封邦建国以王畿为中心,禄爵之命出于天子;天子巡守,诸侯朝聘,“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以保证天子对全国政治的控制;其次,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至于庶人的身份等级序列中必以天子为最高地位,居于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制的最顶端,宗庙之数以天子为最多、殡葬时日以天子为最长、祭祀用牲以天子为最重;再有,凡举国大事必由王亲临视察,亲自定夺。惟其如此,天子的至尊地位才能得以体现。除了天子的至尊地位必须保证外,周礼中还规定了贵族饮宴列鼎的数量和鼎内的肉食种类:王九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鲜鱼、鲜肉干)、 诸侯七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 卿大夫五鼎(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 、士三鼎(乳猪、干鱼、干肉)。乐舞数量也有差异。规定得这么细致,无非是在剩余产品总量是定数的情况下,限制人们的消费欲望,形成一个剩余产品的消费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总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4、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等级身份制度的宗法文明。

宗法文明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教信仰、哲学思想、社会习俗与政治制度等一整套家族文化系统。

宗法制度是邦国向王国、帝国转变时期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王朝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宗法制度里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世。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在长期的发展中,宗法等级制度与敬鬼神的社会心理以及龙图腾文化结合在一起,演化出尊崇天、地、君、亲、师,以孝为核心,自觉承认等级秩序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基本心理结构。周王以及后世的皇帝自称是真龙天子,“奉天承运”,治理普天下的土地和臣民。国家财产名义上是宗族共有,但实际上是帝王的私产。整个社会逐步演化为家庭私有制社会。家庭以及家庭间的关系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身份等级是一个人地位的标志。秦汉时期,设郡县、废诸侯,最终完成了家天下中央集权宗法国家的构建,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宗法文明。

宗法思想是人类意识不成熟时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与祖先崇拜意识结合而产生的。龙山文化时期,人与人之间开始在剩余产品分配上发生等级分化,如何给出一个理由让人们认可消费上的等级分化成了意识形态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人们创造出黄帝等亦人亦神的人物作为祖先和“上帝”的复合体来祭祀,以此证明帝王统治“天人合一”的正宗地位,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消费剩余体系就是围绕虚设的“天”和实际生活中的“天子”展开的。帝王垄断了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并通过儒学的完善确立了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结构,使“天人合一”的崇拜成为中国的全民信仰,使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深深嵌入人们的潜意识层面,使等级身份意识进入人们的价值观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调整人际关系及其社会权益的基础理念,成为社会系统稳定的思想基础。

当然,宗法文明并不能成为朝代永续的灵丹妙药。从更深层次看,对利益的追求仍然是人们行为的基础动力。只不过在特定的等级社会里,人们在行动前是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在破坏等级秩序和维护等级秩序带来的利弊间人们会做出取舍。一旦人们认为现有的秩序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不如破坏秩序带来的利益多,人们会站到破坏秩序的一边。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会冲击社会秩序,价值观会发生混乱,造反将成为有理有据的事,社会将会发生动乱。春秋战国时代的动乱,除了生产力方面的原因外,周王室内部争权夺利导致权威丧失也是诸侯争霸日益加剧的直接原因。封建王朝改朝换代时,也总会有人打出“替天行道”的旗号否定腐朽统治者的正统地位,这是因为在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宗法文明国家里,你要推翻一个王朝必须先在舆论上打败它,把它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拔除。但新的统治阶级建立的仍然是一个以生活资料方式消费剩余产品的社会,仍然需要维持等级秩序。因此,封建宗法文明不但不会在改朝换代中削弱,反而随着对儒学的尊崇而不断强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进行思想控制的重要工具。

(二)地租形成过程和地租形式变化

地租形成过程与公田变私田过程是一致的。在农耕文明里,耕地是基本的生产条件。在邦国内部,耕地是氏族的集体财产。龙山文化后期,邦国争霸战争中,被灭掉的邦国成了王国的一部分。夏帝国建立后,已经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帝国范围内的土地名义上仍然是宗族共有的国有土地。王以天子的名义代表公众对国有土地行使管理权,并将土地分封给皇亲国戚管理。受封诸侯虽然享有封地范围剩余产品的消费权,但其与土地的关系不是所有关系,仅仅是代理管理关系。各诸侯国对中央王国的臣服表现在道义支持、奉召派兵勤王、大型活动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役等方面,经济上则从象征性的缴纳贡品发展成为交纳赋税。

赋税是国家存在的象征,也是国家机器赖以运转的条件。地租是在分封制基础上伴随着土地从公共管理逐步变为私有的过程形成的,其社会形式经历了贡、助、彻、税的变化,其自然形态也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变化。

“贡”是夏代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赋税。征纳方法和标准是:每户授田50亩,根据相临年份的农作物收获量,测出一个平均数量,不分凶年、丰年,每户要将收获之十分之一上缴国家。“贡”应该是在部落联盟时期自愿交纳土特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初期存在是可能的。由自愿交纳到强制交纳,由不规定交纳品种数量到规定交纳品种数量,由不与土地面积挂钩到与土地面积挂钩形成“五十而贡”的最初赋税形式。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

 “助”是借民力以耕公田的劳役赋税。商代把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外围八块授给八家。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收获物全部上缴国家。其余八块耕地八家互助耕种,维持生计。

“彻”即“民耕百亩田,彻取十亩以为赋”,是劳役赋税的发展形式。周代“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下,周代对每户耕作的土地数量进行了调整。因为畜力牛耕方式出现,有的家庭已经接近独自完成全部耕作活动了。虽然井田还在,总体上还需要集体劳动,但对协作劳动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劳动能力强的农户已经不屑于与劳动能力差的农户共事了。各家的收获水平也开始出现差异。与此同时,人们对公田的种植也开始不用心了。在公田收获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改按九百亩总算平均产量和向每户收取十分之一的收获物,解决了在公田上出工不出力,产量上不去,收获无法保证的问题。因此,“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是对“助”法的改进。

“税”是私田大面积开垦,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时确立的。

西周时期土地为家族共有制,国土范围之内的土地都属于周王朝所有,不允许买卖。当时获取土地的方法是层层分封。周王朝把土地分给有功之臣,形成诸侯国,然后再由诸侯国的“公”将土地分给卿及大夫,卿大夫对土地继续分封。最后形成“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的模式。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土地模式也都是这样的。不管是给官吏的封地还是给农户的份田都不是私有的。男子成年授田,老、残、死要还田与“公”。按当时的原则,份田的收获是用来养家糊口的。公田的收入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即所谓“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当然,公田的收入实际上被统治者消费了。当时还规定,农户在完成公田的耕作任务后,才可安排份田上的工作。“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另外,统治者还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土地与农户紧紧地捆在一起,在土地分封的过程中,将农户也分封到了各级土地所有者手中。即当时所讲的“受民受疆土”。农户子孙世业,不得迁徙。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和耕牛的普遍使用使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各级统治者不断让其所拥有的农奴开垦荒地,而且对新开垦的土地隐匿不报,据为私有。由于赋税制度只按公田份地数量收取,田亩数量增加却不能增加统治者的赋税,直接影响到统治者的财政来源。而且由于务私荒公现象日益严重,公田收益每况日下。另外,民间土地抵押与转让现象开始频频出现,新型地主开始形成,变革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私田开垦与瞒报,不仅影响到封建领主的财政来源,也使国君掌握的井田数量越来越少,继续对功臣进行赏赐受到了影响,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开始动摇。春秋战国时期频繁的战争需要更多的财政收入,统治者们不得不想办法扩大财源。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鲁宣公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对公田之外的私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这样,大禹时期建立的以沟洫农业为基础,并在商周时期完善的井田制彻底瓦解。国家开始改按实际耕地面积征收赋税。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此进入生产资料的全面私有阶段。从所有制关系上看,土地这样的生产条件也变成了私人的财产。土地开始集中到新兴地主阶级手中,最终在实际上和名义上都实现了土地管理的私有化,使生产关系发生了革命性变革,促进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从利益损益角度看,国君是受益者,因为改革扩大了税基,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主阶级是受益者,他们对土地的占有被社会认可,并且在缴完10%的赋税后还可以有30%多的剩余产品可得,从而通过地租建立一种新的剥削方式,过上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自耕农是受益者,他可以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发挥才干和能力去争取衣食无忧的小康生活了。没有土地的雇农仍然生活在社会最低层,交纳50%的剩余产品后只能维持基本的温饱,但比起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来说,获得了自由不是最大的解放吗?当然,也会有人在这场革命中利益受损。没有及时抓住机遇当地主的旧贵族是利益受损者,战败国的统治阶级是利益受损着,在新的等级秩序里找不到位置者是利益受损者。但这些人是少数,他们的利益受损是社会进步必然发生的代价。

土地私有确立后,地租就成了剥削剩余劳动的主要社会形式。劳役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三种自然形态。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劳役地租是封建社会初期农奴制中土地所有者剥削农奴的主要方式。劳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直接占有。

与奴隶社会不同的是,负有徭役义务的农民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农奴不但要生产自己及家庭必需的消费资料,还必须在生产资料上付出劳动。农民在规定的时间里到领主的土地上干活,劳动产品完全归领主所有。剩下的时间,农民才能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在这种形式下,剩余劳动处于独立的、可以感觉到的自然状态。农奴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分开的。

产品地租又称“实物地租”,是由劳役地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封建地租的形式。土地所有者已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占有自然状态下的剩余劳动,而是在劳动过程结束以后,在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占有生产者的剩余产品。

产品地租是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时的地租形式。农民不再像劳役地租形式下那样必须到领主的庄园里去进行生产。整个劳动过程不再在地主的监督下进行。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已不再分开。

产品地租仍需要以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作为条件,虽然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由于大多数的土地都集中在地主手中,这就决定了农民必须向地主付出剩余劳动才能与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土地相结合。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农民必须生产出自己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剩余劳动时间则物化在作为地租支付给地主的那部分劳动产品中。

在产品地租这种形式上,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在地租是约定数量的情况下,增加劳动投入可能生产出更多归他自己所有的产品,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它的进一步发展导致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货币地租是由产品地租转化而来的。在这种交租方式中,农民不是把实物形式的产品交给地主,而是把这部分产品送到市场,把实物出售,转化成货币,然后向地主交纳货币形式的地租。这样,“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

在货币地租形式下,直接生产者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成商品,必须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农民日益关心市场价格,对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大,以自给自足的生活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产品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货币流通显著发展为前提。

产品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并没有改变封建地租的本质,货币地租仍然“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直接生产者仍旧是土地的使用者,他必须向地主支付剩余产品的转化形式----货币,提供没有报酬、没有代价的剩余劳动。而且,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还要承担产品交换不出去的风险。一旦资金周转不灵,农民就得向地主借高利贷。这样,农民除了受地租剥削外,还在市场上受到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的剥削。

封建社会是家庭劳动效用率为正值的时代,以生活资料为剩余劳动的物质形式,以地租为剩余劳动的社会形式,通过宗法等级制度安排消费秩序的文化模式。在这种文化模式下,农业规模大的地区往往会出现另人乍舌的奢侈消费现象。这种消费现象在丧葬方式上也有反映。放眼世界,为什么只有中国和埃及有秦始皇陵、金字塔这样的大规模墓葬。原因就是这两个地区形成过超大规模的农耕文化模式。农耕文化模式的剩余劳动率是个常数,剩余劳动总量取决于农耕文化规模。在人类发展史上只有黄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形成过超大规模的农耕文明。因此,也只有这两个地区的剩余劳动总量能够支持这样的大型奢侈性消费。当时的欧洲虽然也进入了农耕文明,但自然环境中没有黄河流域、尼罗河流域那样的大平原地区。其他有大平原的地区(如北美、非洲等地)则因为没有经历这样的农耕文化模式而没有留下这样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