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楼罗级运输机:『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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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訂定「『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文 / 站務18 【台灣法律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令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防檢三字第0981484352號

訂定「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局長 宋華聰
 
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真菌性及細菌性病害藉由甘藷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甘藷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甘藷:指學名為Ipomoea batatas (L.)、英名為Sweet Potato之旋花科(Convolvulaceae)植物。
(二)病毒病:指會感染甘藷之甘藷羽狀斑駁病毒(sweet potato feathery mottle virus,以下簡稱羽斑病毒)、甘藷潛伏病毒(sweet potato latent virus)及甘藷捲葉病毒(sweet potato leaf curl virus)。(附錄一)
(三)縮芽病:指會感染甘藷之縮芽病菌(Elsinoe batata)(附錄二)。
(四)簇葉病:指會感染甘藷之菌質體(Mycoplasma-like Organism)(附錄三)。
(五)青枯病:指會感染甘藷之青枯病菌(Ralstonia solanacearum)(附錄四)。
(六)蔓割病:指會感染甘藷之鐮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f. batatas)(附錄五)。
(七)基本種苗(以下簡稱G1):指供原原種苗(G2)繁殖用種苗。
(八)原原種苗(以下簡稱G2):指供原種苗(G2)繁殖用種苗。
(九)原種苗(以下簡稱G3):指供採種苗(G4)繁殖用種苗。
(十)採種苗(以下簡稱G4):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藷之種苗。

三、為辦理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業務,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嘉義分所)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及嘉義分所為檢查機關,負責各級繁殖圃之操作作管理等檢查工作;委託農試所及嘉義分所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各階段種苗(G1、G2、G3或G4)驗證者,應於販售前二十一天提出申請。
各階段種苗之檢查時間,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五、申請甘藷種苗檢查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G1繁殖圃、G2繁殖圃及G3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應設置於具阻隔粉蝨及蚜蟲之設施(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室)內,設施並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門及通道(雙層門須設置於不同側;為避免害蟲隨人員進入設施內,該通道須具緩衝效果之黑暗空間)。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修復。
(2)設置地點應與其他甘藷栽培區有適當之區隔。
2、管理條件:
(1)將各階段種苗移植至經消毒之栽培介質中。介質消毒方式請參照附錄六。
(2)培育過程中植株若須翻蔓或整理,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附錄六)。
(3)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並定期施行媒介昆蟲之防治措施。
(4)G2繁殖圃及G3繁殖圃(包含防蟲網)應定期施用殺蟲劑,以防治粉蝨及蚜蟲,並依一般疫病蟲害防治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5)G2繁殖圃及G3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供苗數、檢查次數、人員進出、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6)G1每二年更新一次並且檢測病毒至少三次;G2及G3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G4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應設置於水旱田輪作的地區。
(2)設置地點應與其他甘藷栽培區有適當之區隔。
2、管理條件:
(1)繁殖圃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
(2)繁殖圃應定期施用殺蟲劑,以防治粉蝨及蚜蟲,並依一般疫病蟲害防治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3)栽培過程中若發現甘藷羽狀斑駁病毒、甘藷潛伏病毒及甘藷捲葉病毒植株,應立即移出,並加以銷毀。病株之相鄰植株,應噴施殺蟲劑。
(4)栽培過程中若發現變異品種應立即移出。
(5)剪苗之工具應消毒及專用。
(6)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檢查次數、人員進出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七、病毒檢定種類、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
G1、G2及G3植株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甘藷羽斑病毒、甘藷潛伏病毒及甘藷捲葉病毒。
(二)檢定方法
1、塊根芽體:
(1)塊根芽體於進行組織培養或繁殖前檢定二次,且第一次與第二次檢定時間須間隔三十天至六十天。
(2)第一次檢定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ELISA),第二次檢定採用反轉錄聚合?連鎖反應法(簡稱RT-PCR)。
(3)進行採樣時,以單株為單位,切取適量葉片及根部,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4)第一次檢定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第二次檢定。
2、瓶苗:
(1)母瓶及子瓶檢定方法均採用RT-PCR。
(2)母瓶取樣方法:以母瓶編號為單位,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一瓶母瓶,每一母瓶逢機抽取五株培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
(3)子瓶取樣方法:繼代繁殖之子瓶,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三個子瓶,每一子瓶逢機抽取五株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
3、種苗:
G2及G3病毒檢定方法採用ELISA及RT-PCR,G4以目測病徵檢定。
(三)檢查程序及方法
1、G2繁殖圃:
(1)採樣時由檢查人員就每一植株摘取自莖頂展開葉往下第七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檢測,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2)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三天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收文後三天內通知申請人及檢查機關並副知防檢局。
2、G3繁殖圃:
(1)檢查人員得隨時進行現場抽驗,若查有不符合G3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條件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程序。
(2)採樣之適當部位及應注意事項參照前目G2繁殖圃(1)規定。
(3)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三天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收文後三天內通知申請人及檢查機關並副知防檢局。
3、G4繁殖圃:
(1)檢查人員得隨時進行現場抽驗,若查有不符合G4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條件者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程序。
(2)檢定機關應於檢定完成後三天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收文後三天內通知申請人及檢查機關並副知防檢局。
(3)經檢定未測出指定病害,且目視檢查不帶一般疫病蟲害之申請案,即為符合規定之採種苗,由受理機關核發證明書。

八、驗證規範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G2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於採收前經過ELISA及RT-PCR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標準為百分之三,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G3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於採收前經過ELISA及RT-PCR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取樣標準為百分之壹點五,合格率為百分之一百。
(三)G4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經由檢查人員赴現場依目測檢查甘藷羽斑病毒、甘藷潛伏病毒、甘藷捲葉病毒、簇葉病、青枯病及蔓割病等病害,調查量為百分之零點貳,合格率為百分之玖拾玖。所採收之之種苗符合規定,有效期限自核發證明書之次日起四十二天內。

九、收費基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甘藷羽斑病毒、甘藷潛伏病毒及甘藷捲葉病毒三種病毒之檢定,採用ELISA者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用RT-PCR者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級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苗領有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向防檢局提出「甘藷種苗病害檢定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
 
附錄一:各類病毒病害基本資料
附錄二:甘藷縮芽病基本資料「引用曾顯雄教授資料(台灣農家全書:164-165)」
附錄三:甘藷簇葉病基本資料「引用楊一郎先生資料(台灣農家全書:第19頁及第164頁)」
附錄四:甘藷青枯病基本資料「參照盧耀村教授及鄭清煥先生馬鈴薯青枯病資料(蔬菜病蟲害綜合防治專輯:根70-71頁)」
附錄五:甘藷蔓割病基本資料「引用鄭清煥先生及賴永昌先生資料(蔬菜病蟲害綜合防治專輯:葉64頁)」
附錄六:甘藷繁殖圃設備及操作工具高溫消毒方法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63/ch07/type2/gov62/num16/O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