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新高度 钱学森:被宰后如何维权?看物价部门例解价格维权热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07:29

被宰后如何维权?看物价部门例解价格维权热点

2007-3-12 13: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购买商品和服务,你有没有被人狠狠宰过一刀的经历?如果知道被宰了,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3.15”来临之际,我市物价部门精选部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维权案例,以案说法,宣传价格政策。如果消费者能从中受到启迪,经营者能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也许不枉物价部门一份苦心。

  “看病贵”是块心病

  【案例】2005年12月,市物价部门在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中,对市区某医院进行了价格收费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期间超标准收取“尿常规自动分析”、“血常规自动分析”化验费,并且还重复收取手术中备皮刀费和一次性中单费,共计多收10.03万元。市物价局对上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医院将多收价款清退给交费者,并进行了处罚。

  【点评与提醒】前几年,物价部门经常接到群众“看病贵”的投诉,一位孙先生投诉说因为怀疑医院乱收费,使他旧病未去又添了“心病”。

  自2005年10月医疗单位执行全省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以来,超标准收费和自立项目收费的现象已经大有改善,但仍需加强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建设,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费行为,避免肢解项目或重复检查收费问题的发生,减轻患者负担。

  作为病患者来说,医疗过程中可凭结算清单与收费公示进行收费标准对照,或请各医疗单位的专(兼)职物价员进行核对,如有疑惑应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多退少不补”

  【案例】2006年3月,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学按规定收取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费后,不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结算。市物价局调查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学校违反规定超范围列支资料费等5507.25元,超标准列支电影票28980元,账户结余的70383.75元也没有按规定退还给学生。针对上述违纪行为,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校将多收款项104871元全额清退给学生,同时责令学校整改违法行为。

  【点评与提醒】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社会实践活动费,期末结算时按规定应执行“多退少不补”,一般来讲学生及家长对此不大关注和知情。

  作为学校来讲,应严格执行代办费管理规定,规范结算行为,如实向学生公布,该清退的一律清退。从2007年春季开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中小学已取消“一费制”中的社会实践活动费目,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家长应依法抵制学校乱收费行为,如发现或怀疑学校有乱收费行为,可持收款凭证向所在地物价部门举报。

  单元防盗门费不该收

  【案例】2006年6月,市物价局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利用办理住户入住手续的时机,分别以350元/户和500元/户的标准擅自向住户收取单元防盗门费,共计多收79600元。市物价局依法责令其全部清退并进行了处罚。

  【点评与提醒】对于工薪一族和普通市民来讲,买一套住房实在不容易。

  近几年来,为了提高商品房价格的透明度,市物价部门实行了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并在商品房价格批文中,明确有关配套设施(包括单元电子防盗门等费用)已进入房价,为的是杜绝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时违规价外乱收费、违规处置非营业性公建设施等情况的发生。

  消费者在购房时如发现有开发商再收取单元电子防盗门等违规费用,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将对开发商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中巴车黑夜宰客没商量

  【案例】2006年4月,市物价局接到消费者反映部分线路中巴车在晚间城市公交车营运结束后擅自提高中巴车票价,谋取非法利益。市物价局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研究明查暗访方案,并会同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夜间兵分四路进行突击暗访。在掌握了擅自涨价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违纪车主进行处罚,并同时对整条该线路运营所有中巴车票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整治顿和规范。

  【点评与提醒】中巴车运价属于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本案中部分线路中巴车经营者擅自提高线路运价属违规行为。

  但由于中巴车线路比较分散,站点票价不尽一致,一些乘客在投诉时又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查处有一定难度。因此物价部门一方面将加大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希望乘客在遇到类似宰客情况时,多留个心眼,尽可能留下凭证,并及时向所在地物价部门举报。

  提防馈赠、打折“馅饼”成陷阱

  【案例】2006年10月,市物价局在开展打击价格欺诈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500毫升统一精酿王酱油时标注“买一送一”,但实际赠送的是300毫升生抽酱油,又没有在销售场所公告告知消费者。市物价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006年9月,市物价局在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时发现,某商场在销售某品牌羽绒服时,用降价商品标价签标示原价388元,现价149元。经查,该商品在此次促销前销售单价一直是149元。市物价局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对其进行了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

  【点评与提醒】以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是以虚构原价谎称商品打折进行销售,是较常见的两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之一。

  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能一味贪图便宜,对赠送的商品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对打折的商品认真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及降价原因。如果对商品原价有疑问,可让商家提供相关依据。交易时需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以便需要投诉时备用。

  优惠消费暗含附加条件

  【案例】2006年3月,市物价局在开展查处通信行业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通信公司销售的一种商旅卡,宣传江、浙、沪三地漫游加长途,一分钟通话费仅需0.4元,长途一分钟0.2元,还能免费接听700分钟。但对每月基本费20元,最低消费每月98元(含月基本费、国内通话费、短信通信费)的附加条件却未标明,市物价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整改。

  【点评与提醒】现在通讯服务行业各类促销层出不穷、五花八门,比较典型的就是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附加条件,诱导和误导消费者。

  因此在目前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此类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被表面宣传条件所迷惑,一定要弄清销售商品是否带有其它价格附加条件后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