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香港要什么证件:由高晓松看“醉驾入刑”不该有例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39:24

郭松民
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处以拘役6个月,这说明,醉驾入刑后,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相关规定,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可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5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其效果还在评估中,目前并没有什么迹象表明被滥用,最高法却突然作出了这一近乎釜底抽薪的解释,很可能导致这一修正案被虚置,以至于完全达不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为什么这么说呢?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从刑法理论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犯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量刑的问题,而对危险犯却并不存在这一问题。
为什么刑法要把某些并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比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飞行安全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严重的犯罪,哪怕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后果,正是为了震慑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防患于未然,否则其行为一旦真的产生后果,可能会过于严重,以至于社会完全无法承受。
醉酒驾驶正是这样一种必须予以震慑的“危险行为”。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万起,死亡约10万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可以说,把醉酒驾车列为刑事犯罪,完全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
据了解,其他国家也存在醉驾、飙车等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比如在韩国,醉酒驾车和拒绝酒精检测的可处3年以下监禁。在日本,其《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规定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欧洲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把醉酒驾驶列为犯罪,不仅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长期呼吁和社会大众强烈要求的结果,同时也是借鉴其他各国立法经验的结果。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最高法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解缺乏理论依据;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新解可能使一个原本刚性的规定变成弹性,不仅使其震慑、预防灾害性后果的效能大打折扣,而且还可能为司法腐败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