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布规格型号:CFIUS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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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17期 出版日期2011年05月02日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核和调查是“暗箱”操作,无须给出理由,也会受到政商干预。中国企业要避免雷区,不可不知其所以然财新《新世纪》 特派华盛顿记者 章涛 纽约记者 沈乎 记者 李增新  

  对于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公司来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过去数年间正是梦魇的制造者。

  自2007年联手贝恩收购美国电信设备制造商3Com开始,华为已数次在收购和竞标交易中,遭到CFIUS反对。最近的一次堪称惨败:华为被迫“自愿放弃”了对3Leaf公司资产的收购。这桩交易本在2010年5月已经完成,事后则有数名参议员向美国财长和商务部长致信,认为该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造成潜在威胁,CFIUS由是重审了案件。


  据美国德勤中国业务部的资料,截至2007年底,CFIUS共获1900起交易案申报,仅不到40起进入调查期。进入总统裁决的情况更为罕见:截至2007年底之前,惟一遭美国总统否决的交易,是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1990年对美国西雅图飞机零部件制造商MAMCO公司的收购。如果不是最终宣布撤销对3Leaf的收购,在华为拒绝CFIUS提出的剥离3Leaf资产的建议之后,这桩交易将会成为2006年以来惟一一次总统裁决。

  以中国对美FDI的存量而言,来自中国的交易在CFIUS审查中确实显得额外突出。对此,调研报告《敞开美国大门——挖掘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红利》(下称《报告》)提出了两个值得思索的角度:美国对FDI的审查体系只负责狭义的国家安全,CFIUS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帮助美国抵御来自中国的经济竞争;美国还应考虑如果把中国投资挡在门外的损失,也要评估来自中国的报复。

  但是,不宜低估CFIUS的负面因素。2010年有三起中国投资案例因担心无法通过CFIUS审查而主动撤回了投资申请,包括西北有色撤回收购美国矿业公司Firstgold的申请,唐山曹妃甸投资集团撤回投资美国光纤企业Emcore的申请,和鞍山钢铁迫于国会的反对而撤回的投资申请。

  但同时,中海油成功通过CFIUS审查,投资21.6亿美元,收购了美国切萨皮克能源公司(Chesapeake Energy Corp)页岩油气项目权益,而中石油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地球物理公司(BGP)也得到CFIUS批准,收购了美国ION公司部分股权。中投投资美国爱依思电力公司15%的股权,同样获得CFIUS批准。

  “对来自中国的投资,从布什到奥巴马都是持开放态度,但美国也确实会小心审核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在BGP收购案中提供法律服务的美国律所Arnold & Porter合伙人贝林格(John Bellinger)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他认为,中国企业需要了解CFIUS的运作机制和环境,尽可能避开“雷区”。

CFIUS是什么

  CFIUS成立于1975年,这个跨部委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囊括了司法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九个政府部门。其职责是对外国兼并收购美国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审批。它根据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款行事,此后于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又对上述条款做出了修改。按照规定,CFIUS需要审查“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所产生的影响”,也因此,它对外国企业能否成功对美投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而言,CFIUS可以发起对企业的调查,但企业应主动向CFIUS提出申报。在收到申报的30天内,CFIUS应初步审查;如果认为该项目威胁国家安全,将对项目进行45天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决定是否阻止此项交易,是为最终决定。

  审核和调查过程都是“暗箱”操作,这也是CFIUS为人诟病之处。在审核过程中,美国情报委员会对每个收购案子出具一个机密的评估报告,只有CFIUS参与者才能看到这份评估报告。

  曾任美国商务部副部长的卡辛格(Theodore Kassinger)说,每宗交易CFIUS都会单独任命一个牵头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命取决于交易所涉的行业,以及哪个部门最感兴趣。举例来说,如果是能源行业的并购交易,能源部可能就是牵头部门,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就不参与。财政部与司法部下辖情报部门两个部总会参与。

  CFIUS作出判断不需要给出具体理由。《国防生产法案》721条款中没有给出“国家安全”的准确定义,而是列出了一系列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供CFIUS和美国总统参考,同时注明,考虑因素并不仅限于清单中的情况,此举旨在使在保护国家安全上具有最大的回旋余地。 这种宽松的约束,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到目前为止,美国政策总体上对外国投资者是设计精细、有效且公平的。

  《报告》项目负责人之一的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主任夏伟(Orville Schell)就指出,CFIUS制度不但应当维护,还要加强它的独立性。

  有问题的不是政策,而是政治。

  《报告》指出,在CFIUS的审核过程中,有两种政治干预值得关注。一是美国商业既得利益群体,为避免引入竞争,促使政客反对来自中国的收购案。虽然议员们并不能直接干预CFIUS的行动,但他们可以举行听证会,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调整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内部的“鹰派”和审查过程中机密评估者所扮演的角色。

  研究CFIUS年报可以发现,审查的确趋严。2007年底之前,进入45天调查期的交易仅占总量的2%,到了2009年,进入调查期的交易则占38%。

  此外,在2007年年报中,CFIUS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有通过FDI来获取美国关键技术的普遍协同策略;而到2008年和2009年,CFIUS年报则认为,外国政府“高度可能”和“极有可能”使用各种采集方法来获得美国关键技术。

模糊的“国家安全”

  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 “CFIUS的审查仅限于国家安全问题,而不是更广泛的国家利益或经济利益。”

  CFIUS重点审核11种威胁:削弱国防产品的国内生产情况,外国人控制国防产业或通过商业行为影响国防产业的产能,削弱美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技术的全球领先地位,威胁美国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威胁美国长期能源需求或重要资源材料的需求,威胁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和能源资产,对美国导弹、生化武器以及核武器不扩散行动和反恐行动构成威胁,军事产品和技术的交易对区域安全构成挑战,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美国的某一公司或产业。

  但由于缺乏明确定义,上述同一关键行业的不同收购案件,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据杜威-路博律师事务所(Dewey & LeBoeuf LLP)所做的一份统计,自中海油收购优尼科被否决后,2005年-2009年间有10起涉及美国石油行业企业的收购案,其中包括2009年提交审核的中国BGP公司,均被批准 。

  贝林格介绍说,按国家安全的关注度来划分,核心层包括持有机密信息的公司、生产武器系统的企业、电信公司等,这些公司注定“极端敏感”;第二层次则是那些会引起有国家安全顾虑的公司,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港口、电力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或者重要基础设施;第三层次则属于行业内相对开放的领域,以能源行业为例,是指可再生能源机构。

  其他一些潜在问题,也可能进入CFIUS关注范围。在2010年西北有色投资美国矿业公司Firstgold失败的案例中,Firstgold公司尚在勘探阶段,15年以来没有重大收入来源,只有极少量矿产生产,且负债累累在美国律所Sullivan & Worcester合伙人纽曼(William Newman)看来,交易被CFIUS否决惟一可能的原因是,该公司有一处资产距离美国某试验高技术武器的军事基地60英里。

  公司的所有人是否国有,是会引起国家安全顾虑的另一大主要原因。荣鼎集团的荣大聂(Daniel Rosen)说,传统上,并购的买家是否与政府有关,并不在美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也不是国家安全考虑的出发点。2007年以后,法律规定当外国“政府控制”(government-controlled)的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外企必须要接受CFIUS审查。其中也有免责条款——只要CFIUS成员中有人愿意写一个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没有必要”,就不需要调查。

  遗留问题是,什么是“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明确定义。但中国经济、人口规模,国家对企业干预程度,利率和汇率的扭曲,相比其他国家则更难令美国人放心。

应对CFIUS

  数位律师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有意投资的中国企业,当在正式申请之前与CFIUS进行接触,这一点极为重要。

  “要尽早给CFIUS提供信息,并得到反馈。如果让CFIUS主动来找你,这一定是个坏的开始。”曾在国土安全部负责协调CFIUS的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合伙人赫夫茨(Stephen Heifetz)就这样说。

  在申请后,CFIUS的审核和调查过程进入暗箱操作阶段。其间,情报委员会出具机密的评估报告至关重要。该委员会包括美国多个情报机构,如中央情报局、国安局,及财政部、能源部内部的情报部门,其评估报告由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负责编制。此外,收购案具体涉及的行政部门也会根据情况出具其他评估报告,最后汇总以供CFIUS讨论。

  赫夫茨介绍说,在评估一项收购案时,CFIUS具体会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薄弱环节,即被收购资产本身有无可能被利用来损害国家安全。二是交易是否会对美国产生威胁。他们关心买主的身份背景,以及买主的目的和能力,买主可能会用资产做些什么。三是结果,如果一旦收购成功,资产被控制后到底会发生什么不利后果。

  “只有少数案例,无论交易双方怎么做都不可能打消CFIUS疑虑,但大部分案例中,CFIUS会要求交易方给出解决办法,通过所谓‘降低风险协议’打消安全担忧。”他说。交易方可以在安全计划、限制外国人或机构接触某些特定信息或设备、设立检查安全职位、向政府定时披露信息等,来打消担忧。

  “中国公司容易犯的最大错误,是以为这是一场谈判。”美国律师贝林格说,“但没有哪个政府会与你谈判。”

  如何提前评估CFIUS的顾虑和其考虑结果,如何打消该机构的国家安全顾虑,已经成为美国大量律师事务所和游说机构的重要生意来源。

  按照美国国会披露的信息,华为从2005年开始聘请游说机构,最早费用为4万美元,此后更换国际政府关系集团,游说费用随之升到每季度10万美元,而2010年时再次更换说客,当年第三、四季度费用分别达到21万和14万美元 。去年成功收购美国企业的BGP,更是同时聘请了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其打理业务。